大体发〔2022〕78 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体育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大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大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体育局
2022 年8 月10 日
附件
大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体育局对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国家二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的备案工作,并按照上级裁判员培训计划,进行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体育局对二级以上裁判员在参加本市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市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市体育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区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区域内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及在本地注册备案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六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市体育局指导和管理下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依托单项体育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家二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的业务工作,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必须是国家一级及以上裁判员担任。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培养规划、注册办法、认证规定、选派流程和考核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
第十一条 开展业务范围内的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全国单项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对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等级裁判员证书应当使用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的本项目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六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经各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认证、注册的二级及以上裁判员,由单项裁判委员会统一报送市体育局备案。三级裁判员的晋级认证材料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四章 裁判员的注册
第十八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裁判员注册相关规定,负责二级以上裁判员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 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和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九条 市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须由国家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标准。
第二十条 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二十一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市体育局主办的市级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由市单项裁委会推荐,经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选派。市级单项体育竞赛裁判员的选派,由各单项裁委会选派。各县区举办的各类竞赛的裁判员,由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派。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应对全市综合运动会和全市单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
(四)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五)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六)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的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2022 年9 月10 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印发<大连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体发〔2021〕4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