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中小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葫教通字〔2022〕7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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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教通字〔 2022 〕 73 号

葫芦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中小学校务 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教育办,局直各学校:

现将《葫芦岛市中小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教育局

2022 年 8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中小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小学信息,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是实施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本规范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各项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校长是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中小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落实专人或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提高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中小学公开信息要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努力将信息公开与日常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中小学不得公开。但是经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中小学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中小学应重点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本着群众须知情、能参与、便于监督的原则,中小学可以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下列形式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信息公开栏。各校要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公开栏的设置要符合 “ 位置醒目、美观大方、坚固耐用、防晒防雨、内容齐全、便于更换 ” 的要求,既便于广大师生监督,又与校园文化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公开的内容分别设置 “ 对内信息公开栏 ” 和 “ 对外信息公开栏 ” (位置在学校门口)。

(二)各种会议。通过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会等进行信息公开。

(三)其他载体。利用校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发布信息,通过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方式将有关信息告知学生家长。

(四)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 信息公开栏 ” 是中小学信息公开的必要形式。原则上,学校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应在 “ 信息公开栏 ” 同时公布。

“ 信息公开栏 ” 要设 “ 反馈结果栏 ” ,将上期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答复在 “ 反馈结果栏 ” 中进行公布,做到有公示、有回音、有结果。

第十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预公开和实施过程动态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时限

第十一条 中小学信息公开的一般程序:

(一)学校职能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事项内容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

(二)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事项内容进行研究、审定,属于应公开的信息,经组长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三)每项(次)信息公开后,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及时收集教职工、学生及社会的意见、建议、质疑,并反馈给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纠正,或者公开做出说明。

(四)整改意见及结果再次公开。

(五)材料归档。所有的公开材料(含电子版)均要备份,并按照公开事项类别归类存档,方便群众查阅和上级监督。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 .信息审查与公开记录单(含附页);

2 . “ 信息公开栏 ” 内的信息图片( A4 纸打印);

3 .其他相关的过程材料。

第十二条 中小学应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的时限,并做到 “ 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及时公开,决策性工作提前公开,连续性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 。每个事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公开的具体时限要在信息公开内容中体现。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中小学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信息,可暂缓公开,但应在该信息发生的 5 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部门确定信息的性质和密级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属于中小学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或者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小学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登记;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

在申请公开中小学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学校应当自登记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被申请中小学不掌握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或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其他救济渠道。

第十七条 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中小学信息,学校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校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工作日。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中小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中小学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考核。

(二)在学校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教职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信息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各中小学要成立由工会、党委(支部)纪检委员、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社会代表等组成的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时将检查和评议结果通过 “ 信息公开栏 ”及其他方式向教职工公布,同时报告市教育局。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所属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市教育局每年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学校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县(市)区所属学校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建设情况;

(二)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定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四)信息公开的效果情况;

(五)信息公开材料归档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七)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列入学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和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被推荐为优秀工作者(先进个人)候选人,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集体评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故意进行虚假信息公开的;

(三)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发,出现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或社会稳定的;

(四)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以及在信息公开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局直属各学校应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葫芦岛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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