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北新区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及沈北新区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北新区政发〔2022〕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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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文件

沈北新区政发〔 2022〕 10号

关于印发沈北新区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暂行 议事规则及沈北新区投资基金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发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 区 政府各部门 , 区 直各事 业单 位 ,驻区有关单位 :

经区政府五届 6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 将 《 沈 北 新 区 政 府基金管理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 》及《沈北新区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 认 真遵 照执行。

沈北新区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府基金支持沈北新区政府主导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 使 政府基金管理工作体系更加便捷高效 , 政 府基金议事决策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 特 制定沈北新区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 ( 以 下简称 “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 ” ) 议 事规则。

第二条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沈北新区政府基金工作的 议事决策机构。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 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及区级相关分管领导担任 , 成 员包括区发改局、财政 ( 金 融 ) 局 、国资局、工信局、城建局、新动能办 ( 科 技局 ) 、沈阳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以 下简称 “ 辉发集团 ” ) 等部门主要领导。

第三条 经区政府同意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单 位和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内容第四条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 ( 一 ) 研究部署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 二 ) 统 筹指导、协调、决策和推进政府基金工作。 ( 三 ) 研 究审定沈北新区政府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模式。

基金的支持方向和领域 , 审 议并批准政府基金 “ 募 、 投 、 管 、 运 、退 ” 各环节相关事项。

第五条 在政府基金 工 作中 , 涉 及政府基金的发起设立并确定投资方向 ; 政 府基金出资方式及额度 ; 确 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重大基建项目等重大 、 必要事项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六条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 办 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 主 要负责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 日 常 工 作联系和协调 。 办 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领导兼任, 副主任由区发改局 、 城建局的分管领导及辉发集团董事长兼任。

第七条 在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 , 沈 北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单位 工 作职责和主管行业领域 , 向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需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相关事项 ; 建 立基金投资项目收集 、 预先申报制度 , 梳 理政府基 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 建 立 项目库并向沈北基金管 理委 员 会推 荐 ;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能力和管理优势 , 建 立 各行 业 专 家库 和 专家咨询制度 , 参 与研究论证政府基金组建方案 、 投资 方 案和 退出方案等基金管理相关事项 ; 在 主 管行 业范 围内参与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 ; 及 时向沈 北 基 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和情况 ; 组 织实 施 沈 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政府基金各项具体 工 作 ; 贯 彻落实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决策部署或交办的其他 工 作 。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八条 沈北基金管 理委员会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工作会议形式 , 根 据沈 北 基 金 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会议议题或主任、副主任的要求不定期召 开。

第九条 沈北基金管 理委员会会议具体程序如下 :

会审议议题填报 《 沈北新 区 政府 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申报表》并加盖 公 章 , 与 相关 会议材料 ( 会 议材料格式参照区长办公会议有关要求 ) 一 并报送沈 北 基 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会议材料在会议召 开 前 5个 工作日报送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阅。

委员会主任召集并 主 持 , 相 关副 主任 和有关 成员出 席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 任可委托相关 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

式 , 与 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酝酿 , 由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集中决策。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草拟 , 经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 , 报 主任签发。

项组织实施并督导执行。

第十条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涉密事项 , 与 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第十 一 条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一经作出 , 应 坚决执行 。第十 二 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 , 应 召开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则由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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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北新区投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 投资基金 ” ) 运 作 , 创 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 支 持沈北新区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 推 动新区产业发展 , 根 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 , 结 合我区实际 , 制 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投资基金是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本着 “ 政府主导 、 市场运作 、 整体设计 、 防范风险 、 滚动发展 ” 的原则 , 主 要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

产业和智能制造业 、 生物医药产业 、 创新创业等领域 。

第三条 投资基金规模 20亿 元 , 根 据发展情况适时增资 , 采 取 “ 直接投资 +子 基金 ” 的总体运营框架 , 投 资基金可以会同社会资金直接投资我区重大项目 , 也 可以依托重点项目或成批同类项目设立子基金 , 子 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基金 。

第四条 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列 入 年度预算 , 由 区 政府委托沈阳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 公 司 ( 以 下简称 “ 辉发集团 ” ) 代 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 二 章 职责分 工

第五条 沈北新区政府基金管 理委员会 ( 以 下简称“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 ” ) 为 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 , 履 行 对 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 政策指导 、监 督管 理职 责 , 审 议并批准投资基金的子基金 、 直接投资 ( 以 下 简 称“各类基金” ) 设 立方案和出资事项 , 确 定投资基金的支持 方向 和领 域 , 审 议并批准投资基金 “ 募 、 投 、 管 、 退 ” 各 环 节 相关 事 项 等 。

第六条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设在沈北新区财政局。沈北新区财政局 职 责 : 负 责 沈北基金 管 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 联 系与协调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预算安排和资金筹集拨付 , 对 投资基金投资收益 上 缴进行 监 督 ; 组 织开展财 政 资金绩效评价等 。

第七条 行业 主 管部门 职 责 : 对 各类基 金设立方 案 提出可行性分析和发表行 业 建议 ; 收 集分管行 业 内 项目 情 况 , 建立项目储备库等 , 并 将需沈北新区政府支持的项目报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 ( 辉 发集 团 ) 职 责 : 受 托行使投资基金政府出资 人 代表 职 责; 组建投资 基金 , 募 集社会资本 ;在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 , 按 照市场化原则 开展 投资基金 “ 募 、 投 、 管 、 退 ” 各 环 节管 理 运营 工作 ; 按 照专业化管理 、 市场化运作的方式 , 遴 选各类基 金 管 理 机构 ; 负 责各类基金设 立 前筹备 工 作 , 包 括开展 尽职调查、专家评审 , 签订有关章程、合伙协议 、 合同等 ( 以 下简称 “ 章程 ” ) ; 建 立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 , 对 拟投资项 目 进行 评 估 ; 对 投资 基金出资并实行独立核算 , 根 据章程约定 , 及 时向各类基金拨付投资基金资金 ; 监 督各类基金具体运营情况 , 建 立向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定期直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同时每季度结束后将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简报报送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 , 每 年度结束后将年度投资基金经营情况简报报送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开 展投资基金绩效自评 、 复评 、 第三方评价等。

第三章基金设立及运作

第九条 子基金投资于沈北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度的 1. 5倍。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占比、收益分配顺序等 , 可根据子基金定位 、 募资难易程度等因素采取差异化安排。直接投资应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沈北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条 各类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 、 公司制或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 并 根据法律法规签订章程 , 章 程中应明确各类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 、 基金规模 、 存续期限 、 出资方案 、投资领域 、 决策机制 、 基金管理机构 、 风险防范 、 投资退出 、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条 各类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设立 :部署 , 按 照市场化原则 , 负 责与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在达成一致合作意向的基础上 , 共 同编制各类基金的设

~9_立方案。

或直接投资企业情况开展法律和财务尽职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聘请第 三 方机构开展 工 作 。

金设立方案 、 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 立评 审 , 并 提 出评 审 意见。理委员会会议 , 研 究审议各类基金设 立 方案 。

类基金 , 签 订投资合同 , 拨 付投资 基金出资款 , 并 对投后项目进行管理 ; 对 出现影响股东权益 、 企 业正 常 经 营 或 持续运营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 应 及时向沈 北 基 金 管 理委 员 会 报 告 ,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

第十 二 条 各类基金不得从事以下 业 务 : 从 事担 保、抵押 、 委托贷款等 业 务 ; 投 资 二级市 场 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以 下的企业债 、 信托产品 、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 保险计划及其他金 融 衍 生品 ; 向 任 何 第三方提供赞助 、 捐赠 ( 经 批准的 公 益性捐赠除外 ) ; 吸 收 或 变 相吸收存款 、 向第 三 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 进 行承担 无 限 连 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 发 行信托 或 集合 理 财产 品 募集资 金 ; 其 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不得承诺投资本金 不 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 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各类基金原则 上 应委托沈 阳 辖 区 内并在沈~10_

北新区设有支行及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托管 , 有 社会资本方参与的基金 , 托 管银行可在沈阳市范围内委托。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 、 资金清算 、资产保管等事务 , 对 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

第四章基金的退出和收益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 10年 。 存续期满 , 如 需延长存续期 , 经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 按 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 , 存续期未满如已达到预期目标或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退出时 , 可 通过份额或股权转让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 ; 章 程中没有约定的 , 应 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 评 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 , 作 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

第十八条 政府出资可从投资基金提前退出的情形 , 依照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各类基金终止后 , 应 当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监督下组织清算 , 并 将投资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时上缴投资基金托管账户。投资基金到期后 , 应 将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部分 , 按 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管理费原则 上 每年按截止 上 年 12月底基金已投出尚未 收出资额的 1%- 2%计 提 , 由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后 , 每 年 1月31日 前从基金资产中直接支

~11~付 , 不 足部分在后续年度补足 。 各类基 金 管 理 费按市场化 方式确定。

第 二 十条 投资基金可将政府获得的部分资 金 增值收益用于对政府主导项目的风险补偿和优秀基金管 理团 队 、出资人的奖励 。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 二 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建 立 绩效评价体系 , 按 年度对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 、 投资运营情 况 等开展绩效自评 、 复评或第 三 方评价等 工 作 。 沈北新 区 财政局根据实 际情况 , 按 照 《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 阳 市 全面 实 施 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 沈 财绩〔 2019〕 507号 ) , 组 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每季度结束后 10日 内 , 受 托管理机构要将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季报 , 包 括报表封 面、 基 金 基本情 况 表 、基金资产负债表 、 基金利润表 , 报 送沈 北 基金管 理 委员会办公室。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 月内 , 受 托管理机构要将年度 工 作报告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 报 送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 二 十三条 各类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 , 合 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 , 不 将 正 常投资 风 险作为追责依据 。 基 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 、 鼓励探索 、 宽容失误 、 纠 正偏差 原则 , 对 依照国家和省 、 市有关决策规定实 施 ; 按 照 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实施 ; 勤 勉 尽 责未谋 取私 利 ; 在 本 基 金 运 作过~12_

程中 , 基 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 , 单 个基金投资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 对 探索创新 、 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 ,生的 ; 没 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 , 经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 不 作负面评价 , 并 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 二 十四条 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 、 金融 、 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 、 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实际运营需要 , 可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报 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按照 “ 一事一议” 原则 , 报 请沈北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后实施。

第 二 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日 起实行。 《 关于印发 ( 沈北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 暂 行 ) ) 的 通知》 ( 沈 北新区政发〔 2016〕 54号 ) 同 时废止。

~1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 5月27日 印发_1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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