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21〕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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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卫发 ( ⒛ 21〕 5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 管理办法 ( 试 行 ) 的 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意见》 , 规 范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 , 加 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 我 们组织制定了《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 ( 试 行 ) 》 , 现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擗 J 嚆 氆附件 1

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 工 作 , 根 据《传统

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原 卫生部令第 52号 )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原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5号 ) 及 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 结 合我省实际 , 制 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师承 , 是 指不具各中医类医学专业学历人员 , 以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的学习方式 。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监督管理、备案、出师考核组织和证书发放。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 区 传统 医 学师承关系确

认 , 学 习情况监督、指导。

县 ( 区 ) 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传统 医 学师承关系 初 审 、学习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 。

第 二 章师承学习条件

第四条 师承人员应当同时具各下列条件 :习。

第 五 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各下列条件 :

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 ;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够完成教学任务 ;

第三章师承学习备案

第六条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 并 在县 ( 区 ) 级 以上公证机关公证。跟师学习时间 , 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师承各案程序《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后 , 师 承人员于每年茌月或 10月 向其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县 ( 区 ) 级 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并 提交《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审批表》。县 ( 区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 初 审合格的报送市级 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复审 , 复 审通过的 , 各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 5月和 11月 份报送至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备案材料 :件 ( 如 指导老师为医学院校教师 , 除 提供所在医学院校同意带徒证明外 , 还 应提供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带徒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执 业机构出具的每周出诊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副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核准其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 工 作 15年 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 ;

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证明 ) 、 户籍证明 ( 户 口 本或居住 证 )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师承学习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师承学习须在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内进行。

第十条师承学习以跟师学习为主 , 可 采取跟师学习和自学研修相结合方式。

师承学习 , 除 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理论学习外 , 还 要每周 ( 法 定长假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 跟 师临床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 时 ( 半 天为茌小时 ) , 每 年累计跟师学习时间不少于 500学时。

第十一条师承学习内容 : 师 承学习应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 : 中 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 , 中 医基础理论知识 , 中 药的功效 , 中 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具体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 《中药学》、 《方剂学》、 《中医内科学》、 《中医外科学》、 《中医妇科学》、 《中医儿科学》、 《针灸学》等 ; 中 医经典理论应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 , 并 掌握 一 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 , 以 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第十 二 条师承人员每次跟师学习应有笔记 ; 每 季度至少撰写 1篇 不少于一千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整理 ; 学 习材料均应手写且标明撰写时间 , 由 指导老师审阅、批语并签字。

第五章师承学习管理第十 三 条 指导老师日常管 理 :

核大纲 ( 试 行 ) 》 和本人技术特点制 定三 年或 五年的教学计划和年度教学计划。

管理法律法规 , 按 照教学计划指导师承人员学 习。

出勤及学习情况 , 每 半年向县 ( 区 ) 级 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报 送师承学习人员日常管理记录表和学 习 材料 等。

第十四条 师承人员按照学习计划学习 , 原 则 上不得中断学习 , 对 确有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 的 , 应 及 时向县 ( 区 )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 五 条 指导老师执业 注 册 地 的县 ( 区 ) 级 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根据此办法的相关要求 和 指 导老师制定的年度学习计划开展年度考核 工 作 , 考 核情况报市 卫生健 康 行政部门。

指导老师多点执业的 , 分 别由指导 老师执业机构县 ( 区 ) 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 由 指导老师 主 执 业 机构县 ( 区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汇 总 , 报 送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签订三年《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师承人员 , 若 要转为 五 年学习 , 参 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 , 可 在三年学习结束后再师承学习 二 年 , 并 提交经公证的继续学习 二 年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第十七条 签订五年《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师承人员 , 可 在完成三年学习后 , 申 请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的 , 各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师承学习关系和考试资格 , 并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 , 应 重新办理公证和备案 , 师 承学习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 二 十条 师承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断跟师学习 6个 月以内的 , 应 向县 ( 区 ) 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 说 明理由 ,经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县 ( 区 ) 、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存档 , 并 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师承学习恢复后师承学习时间可向后顺延 ; 中 断 6个 月以上的 , 跟师学习时间重新计算。

第六章出师考核

第 二 十一条 出师考核条件 : 师 承人员完成传统医学师承学习三年学习任务 , 且 年度考核合格的 , 可 申请参 加 传统 医 学师承学习出师考核。

第 二 十 二 条出师考核申报材料 :

少于一千字的学习 心 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 经验整理。学习材料均应手写且标明撰写时间 , 由 指导老师审阅 、 批语并签字。

⒛ 17年 及之前备案的考生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在复印件盖章 ) ;

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 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 出 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 工 作 15年 以 上证 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 二 十三条出师考核申请程序 :

师承人员完成传统医学师承学习三年学习任务 , 且 年度考核合格的 , 可 向其指导老师执业机构县 ( 区 ) 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参加出师考核并提交申报材料。县 ( 区 ) 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 初 审合格的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 , 报 送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

第 二 十四条出师考核内容 : 传 统医学师承学习出师考核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部分 , 考 试内容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 ( 试 行 ) ⒛ 07版 》。

第 二 十 五 条传统医学师承学习出师考核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通过者, 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传统医学师承出师合格证书》。

第 二 十六条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合格证书》的人员 ,可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 ⒛ 14版 ) 》 报名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 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二 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指 导 老 师

1. 中 医 ( 民 族医 ) 专 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

2. 中 医 ( 民 族医 ) 学 术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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