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 住建发〔2021〕38 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 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 年11 月19 日
鞍山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11 月19 日印发
鞍山市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住建(2020) 8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2.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3.严格监理单位质量监管责任。 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中的监督作用,严格对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探索监理企业定期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质量监理情况模式。
4.强化勘察检测单位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对其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室内装饰装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断加大政府质量监管力度
1.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管理权限及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的质量监管,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要充实一线质量监督力量。发挥各级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在质量监管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作用,配齐配强监管人员。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应能力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评价和咨询,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等模式,提升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建设工程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
2.严格监管执法。 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
3.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通过鞍山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1.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 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推行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有序推进远程异地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完善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情况纳入鞍山信用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实行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和分级分类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综合与行业协同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2.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
3.加强建材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
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建材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建材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物质污染的强制性标准,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加大违规海砂使用治理,严防违规海砂流向建筑工程,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4.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五、不断创新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1.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及时跟踪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的项目,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
2.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建立双向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取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
3.引导工程提质创优。 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企业质量安全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对近两年内获得我市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评标时可考虑给予适当加分。
4.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建材标识认证制度落实。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5.合理保留利用既有建筑。 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实施绿色化改造。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规程。
6.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健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积极推广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 、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升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 基础平台建设,推进CIM 基础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交互,提升审批效率。
六、不断拓宽社会监管渠道
1.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2.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并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