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 先导区)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大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文物局 大连市财政局
2 0 2 1 年1 1 月9 日
大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 0 1 8 〕1 7 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大连市财政为支持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市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 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市级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区(市)县政府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文物保护经费,不得因市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而减少应由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确因情况紧急且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包括:保护规划编制,文物结构检测、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及抢险维修,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对非国有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可视保护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革命文物的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和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保护)。
(三)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地下文物的抢救性保护,包括:为摸清地下文物资源而主动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以及因自然破坏、盗挖盗掘而开展的抢救性考古发掘等,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不包括配合基本工程建设的考古项目)。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等。
(五)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 四有”等基础工作建设。主要用于标志碑(牌)的制作安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落图、文物档案制作整理等。
(六)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定界测绘和看护工作。主要用于大连市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划定、测绘和看护等。
(七)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体系建设。
(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评估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五)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软件开发购置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七)文物陈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八)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九)其他文物保护项目支出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库分总项目库、储备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由市文物局负责管理。
总项目库:已获得相应文物部门批准纳入文物保护项目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等,构成总项目库。
储备项目库:文物保护方案已通过相应文物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项目、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考古项目构成储备项目库。
实施项目库:储备项目库中已获得市财政批复下达预算或获得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构成实施项目库。
项目实施单位或地方政府对申报的保护项目、考古项目有资金投入的,优先纳入实施项目库。
第九条 对于符合申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应优先申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和大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一)《大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二)由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纳入文物保护项目计划或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预算明细;绩效目标表。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向文物所在地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各地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申报材料,与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联合上报市文物局。
(二)隶属于市直预算单位的项目,由市直预算单位审核汇总项目申报材料,按轻重缓急排序后报市文物局。
(三)专项资金申报截止到每年5 月3 1 日。
凡越级、逾期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市文物局根据上报的项目保护方案和相关定额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年度工作计划、各地方(单位)对项目资金的安排情况、以往专项资金的绩效完成情况、有无财政违法行为等,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后列入下年度预算并下达。
第十四条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情形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验收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对项目质量负总责。依法依规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杜绝违规转包、分包等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方案实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整理相关项目材料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和财务验收申请,由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家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文物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定、预算申报,编制项目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专项资金(含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下达后,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以重复评审等形式截留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在政策实施期间,市文物局、各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委托第三方的形式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及时总结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文物、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原审批部门同意,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办理。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已获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之内仍未实施完毕形成资金结转或结余的,按照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市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组在保护项目技术验收结论的基础上,出具财务验收意见。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一)虚报项目及资金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逾期2 年项目不执行;
(九)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十)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文物损害;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 0 2 1 年1 2 月1 0 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原《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大财教〔2 0 1 5 〕6 0 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
大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