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涉海涉渔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庄政办发〔2021〕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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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2021〕43 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涉海

涉渔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庄河市涉海涉渔动迁补偿标准》业经七届政府第7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1 月7 日(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涉海涉渔动迁补偿标准为保障我市涉海涉渔动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动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补偿标准。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全员动员、行政协调、经济补偿、各方支持。

2.坚持政府行为,依法动迁补偿。

3.坚持发展、和谐、便民、惠民的原则。

4.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实行货币补偿。二、补偿对象

涉海涉渔动迁补偿对象为动迁红线内依法取得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三、补偿范围

涉海涉渔动迁补偿内容包括滩涂、浅海区、港圈养殖区、开放式养殖(底播)区、育苗室、海面浮筏养殖、渔港、渔船、渔业及附属设施、淡水池塘及附属设施设备等补偿。

(一)滩涂

国家公布的海岸线至0 米等深线之间的地带(该范围由海域主管部门确认)。采取亩为补偿计量单位。

(二)浅海区

处于海滨与外洋之间、占大陆架大部分的海域(该范围由海域主管部门确认)。采取亩为补偿计量单位。

(三)港圈养殖区

类型分为海参养殖和其他养殖,采取亩为补偿计量单位。(四)开放式养殖(底播)区

类型分为海参养殖和其他养殖,采取亩为补偿计量单位。(五)育苗室

育苗室补偿包括实物资产补偿,养殖物补偿两部分,以现场实际核量为准。

(六)海面浮筏养殖

采取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审批的亩数为补偿计量单位。

(七)渔港、渔船、渔业及附属设施

渔港、渔船、渔业及附属设施包括渔港、养殖池塘新建堤坝、进排水闸门、网水泵房、生产设施、生产或办公房屋、渔船、网具、渔网房、水泥晒场、渔船转港生产补助等。

渔港采用单体市场评估方式。

渔船转港生产补助,由渔民自行申请转港生产补助,转港补助费依照“海洋捕捞许可证”批准的“双控”功率进行补偿。转港生产渔船获得补助费后,自行转港至其他海域渔港从事渔业生产。

申请转港补助的捕捞渔船,必须持有有效的“海洋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辅助船(含养殖渔船)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养殖池塘新建堤坝采用延长米为补偿计量单位。

进排水闸门采用孔为补偿计量单位。

渔网房依据建筑面积,按《庄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庄政办发〔2021〕22 号印发)予以补偿。

水产品晾晒所用的水泥场地,采用平方米为补偿计量单位。(八)淡水养殖

淡水养殖分池塘水面和附属设施设备,池塘水面采用亩为补偿计量单位,附属设施设备以现场实际核量为准。

四、补偿标准

结合庄河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涉海涉渔动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滩涂补偿标准

1.滩涂征用区补偿标准为10,000 元/亩;

2.滩涂污染区补偿标准为2,000 元/亩;

3.温升区补偿标准以签协议时,通过评估确定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手续齐全按市场价格法;手续不齐全按照成本法)。

(二)浅海区补偿标准

1.浅海征用区补偿标准为10,000 元/亩;

2.浅海污染区补偿标准为2,000 元/亩;

3.温升区补偿标准以签协议时,通过评估确定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手续齐全按市场价格法;手续不齐全按照成本法)。

(三)港圈养殖养殖物补偿标准

1.海参养殖补偿标准每亩40,000 元;

2.其他养殖补偿标准每亩15,000 元;

3.港圈内养殖多种养殖物的,以一种主养殖物作为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海参养殖补偿标准。

(四)开放式(海底底播)养殖区补偿标准

1.海参底播养殖区补偿标准为18,000 元/亩;

2.贝类底播养殖区补偿标准为10,000 元/亩;

3.底播养殖污染区补偿标准为2,000 元/亩。

4.温升区补偿标准以签协议时,通过评估确定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手续齐全按市场价格法;手续不齐全按照成本法)。

(五)育苗室补偿标准

1.育苗室主体建筑物补偿标准不高于750 元/平方米;

2.水体建筑物补偿标准为100 元/立方米;

3.养殖物补偿标准不高于600 元/立方米;

4.其他相关设施以现场核量为准,补偿执行《庄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标准未涵盖的设施以签协议时,通过评估确定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手续齐全按市场价格法;手续不齐全按照成本法)。

(六)海面浮筏养殖补偿标准

海面浮筏养殖补偿标准为6,500 元/亩。

(七)渔港、渔船、渔业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渔港补偿

渔港补偿通过市场评估方式进行补偿。

2.海水养殖池塘新建(混凝土)堤坝:1,000 元/延长米。3.进、排水闸门

迎潮主闸门:70,000 元/孔;

养殖池塘闸门:15,000 元/孔。

4.水产品晾晒所用的水泥场地

补偿标准为20 元/平方米。

5.转港捕捞渔船的转港补助费依照“海洋捕捞许可证”批准的“双控”功率,每马力补助2,500 元,渔业辅助船(含养殖渔船)的转港补助依照船检证书实船数据功率,每马力补助1,500元。

6.其他设施标准

参考《庄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或以签协议时,通过评估确定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手续齐全按市场价格法;手续不齐全按照成本法)。

(八)淡水养殖补偿标准

1.池塘水面补偿标准为10,000 元/亩。

2.淡水养殖的附属设施设备以现场核量为准,补偿执行《庄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标准未涵盖的设施以签协议时,通过评估确定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手续齐全按市场价格法;手续不齐全按照成本法)。

五、其他说明

1.海域征收补偿类型包括工程用海区、工程污染区和温升区。以上三个区域均依据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出具的设计图纸确定,补偿面积以相关部门审定的征海补偿范围图纸为准。2.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海域,或海域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以及出现本标准以外的问题,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3.海域补偿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域使用合法性,补偿兑现后,依法收回并注销所有相关许可证件。

4.本标准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5.动迁服务费按实际补偿总额的1%支付;动迁工作机动经费按实际补偿总额的5%支付;测绘、评估等其他费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支付。

6.涉海涉渔动迁补偿款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发放。

7.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为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8.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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