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住建发【2021】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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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 山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鞍 山 市 公 安 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鞍 山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鞍 山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鞍 山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鞍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鞍 山 市 气 象 局

鞍 山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鞍住建发〔2021〕23 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汽车加氢站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领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鞍山市气象局 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鞍山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汽车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加氢站管理,保障加氢站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加氢安全事故,助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的监督管理,包括汽车加氢站项目规划与建设、运行、经营与服务、应急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罐)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汽车加氢站的氢燃料有气态氢或液态氢。

第四条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汽车加氢站的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汽车加氢站的相关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 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模式, 引导推进本地区汽车加氢站领域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条 行政审批、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相关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监管责任。按照各领域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部门职权下放实际情况,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第六条 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涉及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单位、部门,要在汽车加氢站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评、环评、施工许可、经营许可、消防验收等各个环节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提供服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汽车加氢站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城镇燃气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实施,综合考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汽车加氢站的分布,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规划等做好衔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及氢能产业发展情况,具体负责本地区汽车加氢站规划工作,报市住建局统一编制发布。

第八条 汽车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与加油、充电或加气站等场站合建项目中的加氢站环节,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在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安全管理等方面,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标准规定要求。

第九条 汽车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服务制度,在项目生成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推进项目落地。汽车加氢站项目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推进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条 汽车加氢站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加氢站具备安全运行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运行、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商用汽车加氢站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商业化经营,商用汽车加氢站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自用汽车加氢站可在企业自有工业用地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有用地上进行建设,只能内部使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和管理(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个人不得从事汽车加氢站相关运行活动。

鼓励符合条件的商用汽车加油、加气站申请扩建加氢站。

第十二条 汽车加氢站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营或运行单位必须组织制定试运行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全面评判汽车加氢站的安全性能。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各相关部门参加论证会。

第十三条 试运行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汽车加氢站各项竣工验收情况;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适岗能力情况;

(三)氢气气源保障情况;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五)试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情况;

(六)汽车加氢站安全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试运行结束前,经营或运行单位必须组织试运行结果评审,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各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合格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出具《鞍山市商用汽车加氢站经营批复》或《鞍山市自用汽车加氢站运行批复》。

第十五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加氢站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各相关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用户服务等相关制度,在站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要在站内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置设施保护警示标志。每2 年至少对加氢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针对相关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及时消除问题隐患,确保场站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汽车加氢站要配齐相关专业人员,每座加氢站必须配备不少于3 名专业技术人员(石油化工、燃气、机械、危化品、自动化等相关专业)。经营或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从业培训和考核工作,建立培训和考核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要求。

第十七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要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要规范运行记录,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进行保存。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 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5 天。

第十八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或运行单位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氢气,要定期将氢气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留存检测报告备查。建立本单位与上游氢气供应单位的供应保障机制,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监测、预测、报送气源风险信息。

第二十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或运行单位严禁未经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生产、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车用氢气瓶充装。不得为非车用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充装业务。

第 二十一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要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应急、服务热线等信息,在加氢机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氢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实时气价,要建立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氢能产业发展情况、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加氢价格,并向社会公开,适时实施价格调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须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业、歇业时间,并在停业、歇业前90日内,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并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做好区域加氢保障工作,应将停气方案提前24小时在汽车加氢站醒目位置进行公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车辆的正常运营,并于24 小时内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影响汽车加氢站安全的各类建设工程,汽车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做好设施保护方案,落实设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氢能用户

第二十六条 氢燃料电池汽车等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氢气使用环节负主体责任。用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超期未检的氢燃料电池、储罐、连接管等设备设施,且不得进行私自改造。不得储存、搭载可能损坏涉氢部件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氢能用户应当配合汽车加氢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督、安检和安全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氢能用户有权就氢气质量、汽车加氢站服务等事项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部门进行咨询、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程序予以解答、处理。

第五章 汽车加氢站各环节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汽车加氢站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汽车加氢站专项规划,开展汽车加氢站经营、运行批复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督促加氢站经营或运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加氢站的设计审查、建设过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

(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我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氢能产业政策。

(三)发改部门:负责应急时的气源协调工作,负责协调鞍钢涉氢相关工作。汽车加氢站立项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氢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气道路运输及氢气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职责分工负责氢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相关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氢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氢气瓶充装、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许可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打击车载氢瓶充装环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氢气质量的监管工作。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接工作,将批复汽车加氢站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组织为加氢站建设项目核发国有不动产证及不动产权证。

(八)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相关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厉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组织涉氢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九)生态环境部门:监督企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十)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协调推进加氢站建设项目各项审批工作。负责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组织为汽车加氢站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手续。负责开展汽车加氢站项目立项备案(非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氢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负责依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汽车加氢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十一)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汽车加氢站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负责突发事件的消防救援工作。

(十二)气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汽车加氢站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汽车加氢站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汽车加氢站的防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负责为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托本地区综合治理网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对涉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属地相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 年8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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