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喀政办发〔2021〕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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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政办发〔2021〕20 号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左县农村 灌溉井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喀左县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喀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5 月29 日

(依申请公开)

喀左县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灌溉井更好服务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20〕274 号)、《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加强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水合〔2020〕41 号)和《机井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T50625-2010)等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灌溉井是指全县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灌溉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

第五条 农村灌溉井的管理权为农村灌溉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所属农村灌溉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灌溉井,由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建设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农村灌溉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商有关村(居)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落实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农村灌溉井处理。

第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灌溉井登记制度。农村灌溉井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使用财政资金开凿农村灌溉井的实施单位,应当协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农村灌溉井产权人、责任人姓名,农村灌溉井位置(经纬度)、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农村灌溉井:

(一)正常运行的农村灌溉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井台应高出井口地面和井管上端面,其高度应能防止雨水、污水和其他水流入井内。

防护设施应能保护机泵和人畜安全,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管井应加井盖,井盖宜加固耐用、不易搬动。大口井应加井盖或设置防护栅栏或围墙。

(二)限期封闭的农村灌溉井应加盖保护,并设立警示标识;

(三)已报废农村灌溉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灌溉井取用水管理,依法整治违法打井取水行为。

1.取水的申请

(1)取水申请人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对于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并交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取水工程或项目,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的取水工程或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水申请。对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建设管理或者受托管理的取水工程或项目,可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取水申请。对于个人或者合伙兴建的取水工程或项目,由个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推选的代表人提出取水申请。

(3)对于小型农业灌溉工程,有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提出取水申请;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实际取水单位和个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单位提出取水申请。对位于同一行政村内取水规模较小、取水用途相同且具有上下游、左右岸等一定关联性的小型农业灌溉工程,以及位于同一行政村内取水规模较小的水井(群)工程,可由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其他管理组织(单位)按照同一类型打捆成同一项目提出取水申请。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4)取水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按有关法规规定提交取水申请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规定材料。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表),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核查登记工作实际,对部分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作出如下规定。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前(2002年 5 月 1 日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取水,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后(2002年 5 月 1 日之后)已建成取水或者已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

(3)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情形,以水利部后续下发文件为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适用范围及论证表格式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以下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范围供参考。

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a.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包括:年取用地表水 20 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用地下水( 含排水)100 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工业建设项目等。

b.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已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并明确水资源消耗总量和消耗强度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的,对该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但区域内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除外。

c.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灌区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②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 1 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分散性取水工程,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4)对于在建项目,建设项目施工期施工生产和生活用水,项目运行期生活和消防、绿化等其他辅助用水等,需要单独建设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的,应与主体工程一并提出取水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有关规定

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利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列为禁止性开发利用水资源行为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为淘汰类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及装备的取水项目,应要求退出,并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对需要整改的,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整改,按照管理权限,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取水许可申请及审批按照现行取水许可管理规定执行。现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业务指导手册V1.0》执行。

第九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灌溉井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村灌溉井运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责任人健全管理措施,对农村灌溉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乡(镇)水利服务站负责农村灌溉井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各地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的灌溉井管护工作。

第十条 用水管理

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灌溉井逐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建项目灌溉井必须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明晰水权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用水总量和灌溉定额,由用水户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下发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管理部门下发水权证。

2.科学制定用水计划

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的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促进农业生产。

3.用水计量

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量水设备,科学测定灌溉水量。其他地区采用“以电(油)折水”方式进行计量。每眼井建立用水计量台账。

4.水价形成机制

合理测算并制定农业水价,有条件的地区进行成本监审,由发改物价部门进行成本核算,成本应包括:(1)抽水耗油、电费用;(2)机械修理和工程维修费;(3)管理费;(4)折旧费。其他地区采用协商定价的形式,参考物价部门出具的试点灌区成本监审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出每眼井的运行成本价格,并与用水户协商,确定了到达运行成本的执行水价,用水户代表对水价进行了表决,执行水价即为实际收取水价。在初始水权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和阶梯水价。水费收缴工作本着“实灌实收”的原则,执行批复水价或协商定价的达到运行成本的协商水价,按照实际用水量进行水费收缴。

5.工程管护

为保障水源井长效运行,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建立田间工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维修养护等规章制度,落实措施,定期检查。每年定期对每眼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灌期间,要定期运转以防锈蚀和井淤。每眼井登记建档,及时填报各类记录及用水台账等。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灌溉井应予以报废: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而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

(三)因井管歪斜、弯曲、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农村灌溉井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

(四)无主农村灌溉井;

(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十二条 农村灌溉井报废实行责任人报告、技术鉴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度。责任人应在农村灌溉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拟报废农村灌溉井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报告5 日内转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无主农村灌溉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5 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鉴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农村灌溉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 日内进行处置。无主农村灌溉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置。农村灌溉井报废处理后,应将处理过程的相关情况,及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报废农村灌溉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造成的报废农村灌溉井,采用封堵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农村灌溉井,应采用回填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农村灌溉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堵的方法;

(三)大口井一律回填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四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农村灌溉井:采用回填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污染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堵方法的,应做到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米。

第十五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处置报废农村灌溉井前,应对井口和农村灌溉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并按照要求对地面以下井管进行割除;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

第十六条 开展绩效考评及评比工作,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指标、提高设备完好率、节约油电、安全生产、修井和机泵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有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十七条 机井管理考核和评比标准主要有五条,1.配套机井完好率(百分比);2.单井出水量控制亩数(亩/立米/小时),即单井每小时出一立米水能浇几亩地;3.灌水定额(立米/亩/次);4.浇地成本(元/亩/次,元/亩/年);5.产量(斤/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照五条标准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计入下一年的资金安排等绩效因素,优先考虑水利、农业等项目向管理成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对偷盗或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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