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1〕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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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辽卫办发〔⒛ 21) 26号

关于做好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 , 沈 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 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省 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

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卫生健 康委令第 4号 , 以 下简称 《 办法 》 ) 、 《国 家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 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管 理 办 法的通知》 ( 国 卫办职健发 ( ⒛ 21) 2号 , 以 下简称 《通 知 》 , 国 家 卫生健康 委 网站自行下载 , 不 再转发 ) 要 求 , 为 进 一 步规 范 我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 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做好学习宣传贯彻

国家新出台的《办法》对职业 卫 生技术服务 机 构 的 资 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等作 出明确∷ 规定 ;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评 |审 的 程序 和标准 , 以 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要素和内容 , 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 一 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 也 是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和《通知》的重要意义 , 加 强组织领导 , 把 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和《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 切 实抓紧抓好。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要内容 , 准 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 , 提 升依法行政水平。要将《办法》和《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组 织机构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和对照自查 , 进 一步规范执业行为 , 提 升技术服务能力 , 为 提升全省职业病防治水平贡献力量。

二、做好乙级资质延续及认可31日 前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有 效期延至 2021年4月30日。从即日起至 ⒛ 21年 4月30日 , 省 卫 生健康委受理⒛ 21年 4月 30日前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变更和增加业务范围申请 。 有关程序按照 《辽 宁省职 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 ( 见 附件 , 以 下简称《 乙 级资质认可程序》 ) 执 行。按期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并被受 理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在 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决定前 , 其 原有

- 2—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 经 告知后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 , 其 原有资质 证 书到期失效。

生技术服务机构 ( 煤 矿 ) 乙 级资质 , 且 ( 煤 矿 ) 乙 级资质有效期早于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的 , ( 煤 矿 ) 乙 级资质有效期延至与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有效期相同。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延续时 , 按 照《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 ( 《 通知》附件 4) 的 要求进行转并。

技术服务乙级机构统一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证 书 。请乙级机构于 ⒛ 21年 茌 月 30日 前将《职业 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换领乙级资质 证 书申请表》 ( 附 件 2, 以 下简称 《 申请表 》 ) 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在⒛ 21年 4月30日 前需要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或资质延续的 , 不 需报送《申请表》 。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申请 , 并 按照《办法》和《乙级资质认可程序》有关规定开展 乙 级资质认可 工 作 。⒛ 21年 5月 1日 及之后资质到期的职业 卫 生技术服务 乙 级 机 构 , 按 照《 办法》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三、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 “ 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 , 按 照有关 “ 双随机、 一 公开 ” 的规定 , 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 在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做好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 提 升监管精准性。要加强社会监督 , 畅 通投诉举报渠道 , 依 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要以《办法》和《通知》的贯彻实施为契机 , 大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建设 , 加 快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 , 确 保技术支撑能力能够跟得 上 、落得实 。

附件 : 1。 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

1 厂 ` 忪 1虍 公燮〃附件 1

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乙级资质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笫一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的单位 ( 以 下简称申请单位 ) , 应 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窗 口 ( 以 下简称审批窗 口 ) 在 线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址 咖 。 1nzwf w。 gov。 cn) :

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 附 录 1) ;

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附 录 2) ;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 证 明 ;

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 详 见附录 3第 二 部分第 八 项 ) 。

第 二 条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材料应完整齐全、内容清楚、不得涂改 , 复 印件、影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 具 体要求详见附录 3。

笫三条审批窗 口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 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 , 形 式符合规定的 , 应予以受理 , 并 出具受理文书 ; 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规定的 , 应 当当场或者在 5个 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决 定不予受理的 , 应 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并 出具不予受理文书。申请单位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自行打印相关文书。

第四条审批窗 口 应当在出具受理文书后 , 会 同省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处室 ( 以 下统称为业务办理处室 ) 按 照职责分 工 开展资质认可 工 作。

二、技术评审

笫 五 条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 作为技术评审单位承担具体技术评审 工 作。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笫六条技术评审单位从辽宁省职业 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 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专家库 ( 附 录 4) 中 随机抽取相关专 业 的 5或 7名 专家 , 组 成技术评审专家组 ( 以 下简称专家 组 ) 。 专家组人员构成应满足现场技术考核 工 作的需要 , 由 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 工 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专家 组组 长对技术评审的技术 工 作负总责 , 专 家按分 工 对所承担的 工 作任务负责 。

第七条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对业务办 理 处室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 作 出技术审查结论 , 《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录 5。

第八条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 “ 通过 ” 的 , 技 术评审单位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 并 提前 3日 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 、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名单和注意事项等通知申请单位 ; 结 论为 “ 不通过 ” 的 , 不 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九条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 一 般不超过 10个 工 作日 。 技术评审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 , 备 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资料和表格。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应报请业务办理处室同意。技术评审单位、专家组应对考核盲样、资料严格保密。

技术评审单位应安排 工 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 , 负 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等 工 作 。 业务办理处室可派员参加现场技术考核 工 作。

第十条现场技术考核前 , 技 术评审单位应 组 织召开 全 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 , 会 议内容包括 :

结论 ;

和判定标准 , 并 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安排 ;

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 正 性声明 ;

第十一条专家组按照职业 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 《 通知》附件 2) , 对 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

术评审单位 工 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 会 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

1. 技 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宣布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名单 , 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

2. 专 家组组长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等 , 介 绍现场技术考核分 工 、 日 程安排 , 宣读保密和公 正 性声明 ;

3. 申 请单位负责人宣读承诺书 ;

4. 申 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准则汇报机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情况 ;

5. 确 定申请单位现场技术考核配合人员 ;

6. 确 定现场考核意见反馈和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1. 申 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2. 工 作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

3. 相 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

4. 法 定代表人 ( 或 主要负责人 ) 、 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劳动关系 证 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任命文件等材料 ;

5. 专 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材料 ;

6. 质 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过程管理材料 ;

7. 仪 器设备的购置凭证、验收材料、检定或校准证书、期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现场检测设备的出入库记录和其他有关档案材料 ;

8. 标 准物质和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使用、配制等相关原始记录 ;

9. 耗 材和试剂购置验收材料和相关记录 , 以 及购置、配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记录及管理要求 ;

10. 技 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及过程控制材料。

1. 设 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种类、数量、性能情况和运行状态 ;

2. 仪 器设备放置、标识、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护和使用 ;

3. 实 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环境、警示标识、通风、喷淋洗眼设施和安全卫生要求与管理等情况 ;

4. 检 测样品的交接、存放、测量、处置等过程记录和管理要求。

1. 专 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 1) 专 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 ( 《 通知》附件 3) , 从 考试题库抽取试题 , 采 取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 , 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情况。考试时间 1⒛分钟 , 满 分 100分 , 60分 以上 ( 注 : 以 上包括本数 , 下 同 ) 为合格。

考核人员范围 : 质 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⒛ 17年 12月 31日前已取得原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 2018年 之后取得能力考核合格编号 , 且 按规定接受过继续教育的 , 持 相关证明材料 , 可 免于能力考核评估 ; 全 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理 化检验技术中级 ,代码 383) 成 绩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免 于能力考核评估。

考核内容 : 考 核应涵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质量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申请第 一 类业务范围的 , 应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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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职业卫生专业知识 ( 专 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考核检测或评价方向 ) 。 申请第 二 类业务范围的 , 应 考核放射卫生专业知识。

( 2) 检 测操作技能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考试题库 ,对检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技能考核 , 检 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 3) 职 业卫生工程技术能力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考试题库 , 对 职业卫生 工 程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2. 考 核认定检测能力。

( 1) 检 测方法建立情况审核。专家对申请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结论和记录等进行审核。

检测方法建立要求 : 申 请单位应编制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程序 , 规 范开展检测方法验 证 、确认或论 证 , 详 细 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 , 并 规范出具检测应用报告。采用国家、国外、行业标准检测方法 , 应 进行方法验 证 ;采用团体标准、文献提出的检测方法 , 应 对方法进行确认 ; 采用实验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 , 应 对样 品 采集和检测技术指标进行研究 , 编 写研究报告 , 并 经至少 3名 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卫生检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CMA) 证 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 ( CNAS) 证 书的 , 直 接认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及参数检测能力 , 不 重复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对未取得 CMA证 书、 CNAS证 书的 , 或 CMA证 书 、 CNAS证书未覆盖的检测项目 , 要 审核每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情况。

( 2) 盲 样考核。申请单位应当独立完成盲样检测 , 并 在鲳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考核盲样种类 : 根 据申请的业务范围 , 可 考核金属类 、 非金属类、有机类、粉尘类 ( 含 游离 二 氧化硅测定 ) 和 Y核 素分析等样品。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 , 盲 样考核应覆盖主要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 , 考 核项目数 一 般为 s- 10项 ; 申 请第 二 类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 , 不 考核盲样。

( 3) 审 核认定检测项目能力。专家审核认定申请单位是否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能力 ( 《 通知》附件 2的 附录 4和 附录 5) 。

3. 考 核认定评价能力。

( 1) 评 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申请单位应当在锶小时内独立编制完成模拟评价报告 , 并 向专家组提交 。 模拟评价报告应当分析评价全面、准确 , 措 施建议和结论有效可行 、 具有针对性 ,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 并 经 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模拟考核内容 : 申 请第 一 类业务范围的 , 选 择其中 一 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 , 主 要编写 工 程分析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 。 申请第 二 类业务范围的 , 选 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 , 主 要编写 工 程分析 ( 含 辐射源项分析 ) 、 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剂量估算、放射防护措施评价、危害程度与辐射健康影响、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 。

( 2) 评 价能力审核认定。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 , 专 家现场抽查 2份 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 未 出具 正 式评价报告的 , 抽 查模拟评价报告 ) , 对 工 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管理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评价能力进行审核认定。

技术评审单位 工 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 会 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

1. 现 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 , 提出考核意见 ;

2. 编 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

3. 作 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 “ 通过 ” 和 “ 不通过 ” 。和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反馈现场技术考核意见。

技术评审单位 工 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 会 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

1. 专 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

2. 专 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

3. 申 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 二 条专家组应在现场技术考核结束后 , 将 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技术评审单位。

三、报批和认可

第十 三 条技术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 , 做 出技术评审结论 , 编 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 ,并将技术评审报告 ( 加 盖公章 ) 及 相关资料报送业务办理处室。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 “ 建议批准 ” 和 “ 建议不批准 ” 。

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技术评审报告及结论 , 经 综合审查并报委领导审定后 , 作 出资质认可决定。

第十 五 条决定予以认可的 , 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 工 作日内 , 审 批窗 口 向申请单位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证书》 ( 电 子证书 ) ; 决 定不予认可的 , 审 批窗 口 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出 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六条业务办理处室对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的单位在省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资质变更

笫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 或 主要负责人 ) 、 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发生变更的 ,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 30日 内向审批窗 口 在线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 , 应 暂停相关技术服务。

笫十八条申请乙级资质变更的 , 应 向审批窗 口 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 附 录 6) 及 相关附件材料。审批窗 口 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 ( 或 主要负责人 ) , 且 没有发生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重大变化的 ( 由 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 , 业 务办理处室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 如 发生重大变化 , 业 务办理处室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 ( 一 般为 3名 ) 进 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 由 审批窗 口 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原资质 证 书 ; 不 符合要求的 , 不 予批准资质变更 , 并 由审批窗 口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

笫 二 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申请变更实验室地址的 , 业 务办理处室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 ( 一 般为 3名 ) 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 由 审批窗田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 ; 不 符合要求的 , 不 予批准资质变更 , 并 由审批窗 口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 二 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因机构合并申请资质变更的 , 业 务办理处室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 ( 一般为 5或 7名 ) 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 由 审批窗 口 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 ; 不 符合要求的 , 不 予批准资质变更 , 并 由审批窗口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 二 十 二 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分立的, 应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在申请资质认可期间 ,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五、增加业务范围

第 二 十 三 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 , 需 要增加业务范围的 , 应 向审批窗 口 在线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 附 录 7) 及 相关附件材料。审批窗 田 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 二 十四条业务办理处室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 ( 一般为 3名 ) 对 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 如 涉及 工 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能力等变化的 , 应 当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 由 审批窗 口 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增加业务范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 ; 不 符合要求的 , 不 予批准增加业务范围 , 并 由审批窗 口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六、资质延续

笫 二 十 五 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 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审批窗 口 在线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 附 录 8) 和 第一条所列第口按照要求受理申请材料。

第 二 十六条资质延续的审核参照资质认可程序进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 予 以批准延续 ; 不 符合要求的 , 不 予批准延续 ,并由审批窗 口 向申请单位发放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技术评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 可 以优化技术评审流程 , 适当压缩技术评审时间和内容 , 减 少技术评审专家数量。

第 二 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在上 一 个资质周期内 , 连 续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处室组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 ( 比 对或考核 ) , 且 每次综合评估结果为 “ 优秀 ” 或 “ 合格 ” 的 , 可 分别免于第 一 类 业务范围现场技术考核的盲样考核 。

七、其他

笫 二 十八条申请单位 ( 包 括申请资质以及延续 、 变更 、 增加业务范围 ) 隐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省 卫 生健康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 申 请单位在 一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 。 职业 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 乙级资质证书被依法取消 ( 或 吊销 ) 的 , 5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

第 二 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乙 级资质机构取得甲级资质证书后 30日 内 , 由 省卫生健康委注销其 乙 级资质 证 书 。

笫 三 十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乙 级资质认可 ( 以 及延续 、变更、增加业务范围 ) 的 技术评审中 , 专 家 组 或技术评审单位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涉嫌 违法违规的 , 技 术评审单位应及时向业务办理处室报告 。业 务办 理处室将相关线索移交技术服务行为发 生地的 市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核查。核查期间 , 暂 停资质认可 工 作 。开展核查的时间 , 不 计入行政审批时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1. 本 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 字要简练 , 不 得涂改 , 空 格处以 “ 无 ” 字填写 , 并 用 A4纸 打

3. 单 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 ( 应 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

4. “ 单位类型 ” 一栏填写企业 ( 国 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本人 是 ( 单 位名称 ) 法 定代表人 ( 或 主要负责人 ) , 现 代表我单位承诺如下 :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本人已经认真学习、了解并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知 悉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力和风险。

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 , 本 人及单位 五 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 申 请资质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并 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开展的专业能力审查。

三、如能获准资质 , 本 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 遵 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 并 对做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结果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 自 觉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承诺 , 请 予以监督。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 2) 通 过了 CMA、 CNAS的 检测项目 , 不 对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

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

认可技术评审专家库名单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 ( 或 主要负责人 ) :

填表日期 :

填写说明

1. 本 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的申请单位填

2. 文 字要简练 , 不 得涂改 , 空 格处以 “ 无 ” 字填写 , 并 用 A4纸 打

3. 单 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 ( 应 与营业执照或法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 ( 或 主要负责人 ) :

填表日期 :

填写说明

1. 本 申请表由申请增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的

2. 文 字要简练 , 不 得涂改 , 空 格处以 “ 无 ” 字填写 , 并 用 M纸

3. 单 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 ( 应 与营业执照或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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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的申请单位填

2. 文 字要简练 , 不 得涂改 , 空 格处以 “ 无 ” 字填写 , 并 用 M纸 打

3. 单 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 ( 应 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

4. “ 单位类型 ” 一栏填写企业 ( 国 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领乙级资质证书申请表

原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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