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能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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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办规 〔 2025 〕 22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

提升能级的政策措施 »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委 、 办 、 局 , 各有关单位 :

« 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能级的政策措施 » 已经市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按照执行 .

2025 年 12 月 30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

提升能级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落实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 要求 , 进一步深化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 , 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沪集聚和提升能级 , 更好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 制定如下举措 .

一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 一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公益性基础研究科学基金 , 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所支持的高校 、 科研院所基础研究项目 , 按照规定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 .( 责任单位 : 市科委 、 市财政局 )

( 二 ) 科研基础设施 、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科技信息依法依规向外资研发中心开放服务 . 对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其服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的外资研发中心 , 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责任单位 : 市科委 、 市财政局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 浦东新区政府 )

二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强开放创新

( 三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 , 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 开展跨境孵化服务 , 并可按照规定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等相关政策支持 .( 责任单位 : 市商务委 、 市科委 、 市财政局 )

( 四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产生的高新技术成果依法依规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 可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产业化创新产品可申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 凭 “ 科技创新券 ” 使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并享受相关研发实验服务 .( 责任单位 : 市科委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 五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面向市场需求 、 技术创新 、 产业发展 ,与我市高校 、 科研院所 、 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和研究生培养 , 共建实践基地 、 产业学院 、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 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平台 . 研发能力强 、 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外资研发中心可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入驻所在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 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 . 支持设立博士后工作平台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上海市 “ 超级博士后 ” 激励计划 、 上海市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支持项目 .( 责任单位 : 市科委 、 市教委 、 市人才局 )

三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一体化研发制造

( 六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提升技术研发与转化能力 , 加快基础研究成果落地转化 . 对外资研发中心在研发用地上开展小试 、 中试 ( 不涉及危化品 ) 环节的相关需求予以支持 , 优化相应环评流程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及所在企业设立成果转化基金 、 创业投资基金 ,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相关政策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可依法享受相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 .( 责任单位 : 市科委 、 市商务委 、市规划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市税务局 )

( 七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我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 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 围绕全市十条重点产业链和市区协同主导产业 , 引导外资制造业企业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 , 加大在智能终端 、 具身智能 、 高端仪器仪表 、 空天经济 、 生物制造 、 新能源和绿色低碳等高成长领域研发投入 , 促进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 .( 责任单位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 八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借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MAH ) 分离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作为注册申请人 , 将与其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转入我市研发 、 生产 . 优化对转产产品的产品检验 、 申报流程 、 审评要求 、 体系核查等咨询服务 , 提高第二类转产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效能 . 对符合 « 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 » 要求的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 , 可优化合并相关现场核查 . 对进口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相应生产许可等事项 , 予以加快办理 .( 责任单位 : 市科委 、 市药品监管局 )

四 、 优化外资研发中心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

( 九 ) 外资研发中心可通过科创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享受进口研发用品通关便利化措施 . 空运进口研发用品可在张江跨境科创监管服务中心享受一站式高效便捷通关服务 . 外资研发中心在办理进口食品化妆品检测研发用样品通关业务时 , 可依法依规享受简化进口手续等便利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产品 、 关键设备 、 测试用车辆等按照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 对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工程 、 国家科研项目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 最长期限可至 2 年以上 .( 责任单位 : 上海海关 )

( 十 ) 推荐优质诚信 、 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完善的外资研发中心纳入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试点范围 , 根据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 , 优化审批流程 , 加快办理通关手续 . 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外资研发中心按照 « 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 », 享受生物医药企业 ( 研发机构 ) 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 . 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 、 市级科研项目的入境生物材料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 对符合评估要求的 , 缩短检疫审批时限 , 优化入境和后续监管程序 .( 责任单位 : 上海海关 、 市商务委 、市科委 )

( 十一 )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开展保税研发 .( 责任单位 : 市商务委 、 上海海关 、 市科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五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

( 十二 ) 加快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流通等制度和标准规范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依规进行数据跨境传输 , 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 责任单位 : 市委网信办 、 市数据局 )

( 十三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通过数据安全管理认证 , 提高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 形成符合数据安全要求的标准 , 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 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 . 对经认定的重要数据 , 开通数据跨境流通的绿色通道 , 设立专人对接辅导与服务 , 推动外资研发中心相关领域负面清单制定工作 . 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 , 制定需要纳入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 , 清单以外的数据出境 , 可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 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责任单位 : 市委网信办 )

六 、 加大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 十四 ) 为外资研发中心与金融机构搭建对接平台 , 支持银行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跨境筹资 、 技术贸易 、 特许经营 、 资金集中管理等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 . 为外资研发中心境内员工参与海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 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引进人才提供基于个人自由贸易账户的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 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外资研发中心非贸易项下付汇流程手续 ,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纳税辅导与服务 , 为其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 、 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 .( 责任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 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 市委金融办 )

( 十五 )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 、 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 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 、 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 .对具有轻资产 、 高研发投入特点的外资研发中心在境内上市募集资金 ( 不含超募资金 ) 且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研发投入的前提下 , 适当放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要求 .( 责任单位 : 上海金融监管局 、 上海证监局 、 市委金融办 )

七 、 提升外资研发中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十六 ) 外资研发中心可通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获得知识产权快速预审 、 快速确权 、 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 依托科创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心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 在货物进出口环节保护其自主知识产权 .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 对重复侵权 、 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 , 可依法依规适用惩罚性赔偿 ,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 . 完善长三角地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和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 , 通过线索发现 、 线索移送 、 案件协查等举措 ,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协调 .( 责任单位 : 市知识产权局 、 上海海关 、 市高院 、 市市场监管局 )

( 十七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 , 按照规定对获奖者给予相应奖励或支持 . 培育和发展国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 扩大知识产权数据开放共享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开展服务外包业务 , 对符合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 , 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责任单位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商务委 )

八 、 完善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服务保障

( 十八 ) 外资研发中心雇员中 , 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高端人才 、紧缺急需人才可直接办理引进落户 ; 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海外人才申请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 可享受附加分 , 办理最长有效期10 年的海外人才居住证 ; 留学回国人员可按照规定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 责任单位 : 市人才局 )

( 十九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为外国高端人才办理 «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依规聘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 , 允许其按照政府间协议聘雇外籍青年人才来沪实习并办理工作许可 . 允许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人员 , 在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 采用 “ 告知 + 承诺 ”“ 容缺受理 ” 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 , 确有需要聘雇特殊外籍人才的 , 经市商务部门推荐 , 可适当放宽年龄 、 学历 、 工作经验限制 .( 责任单位 : 市人才局 、 市商务委 )

( 二十 ) 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 经市人才部门认定后 , 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 鼓励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外籍人才申请 “ 上海市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 FASTPASS ”, 支持我市银行机构为其提供可分次 、 可跨行 、 零审单的 “ 一件通 ” 薪酬购付汇服务 . 全球研发中心的高级管理人才 、 核心技术人才及其他聘雇人员可按照相关认定程序保障其住房需求 .( 责任单位 : 市人才局 、 市委金融办 )

( 二十一 ) 允许对申请加入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的外资研发中心技术骨干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 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 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 、 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 允许紧缺急需人才突破学历 、 任职资历要求 ,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 外资研发中心进行员工培训 , 可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 责任单位 : 市科委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二十二 ) 外资研发中心邀请或聘雇的外籍人员 , 未持签证来华的 , 可按照规定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 上海海关为外资研发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入境提供行李物品线上申报 、 现场优先办理及健康证明办理绿色通道等通关便利服务 . 经外资研发中心邀请 , 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外籍人员 , 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 外资研发中心可为其中国籍员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 ,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 、 澳门 、 台湾地区或国外的 , 由相关部门提供便利 . 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员工可按照规定办理有效期 3 至 5 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 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市商务部门推荐 , 可优先申办永久居留 .( 责任单位 : 市公安局 、 上海海关 、 市商务委 、 市人才局 、 市政府外办 )

九 、 依法落实科技创新财政税收政策

( 二十三 ) 对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 、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 可按照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消费税 . 对符合国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 全额退还增值税 .( 责任单位 : 市商务委 、 市税务局 、 上海海关 、 市财政局 )

( 二十四 ) 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政策 ,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 高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 并可按照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 .( 责任单位 : 市税务局 、 市财政局 )

十 、 加大外资研发中心服务支持力度

( 二十五 ) 支持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研发场所认定为集中登记地 . 根据 « 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 各区政府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研发场地认定为集中登记地 , 市场监管部门为其中从事不扰民 、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平台签约入驻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 .( 责任单位 : 各区政府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 市市场监管局 )

( 二十六 ) 依法保障外资研发中心合理用地需求 , 合理制定研发用地容积率 、 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 , 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 , 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 .( 责任单位 : 市规划资源局 、 各区政府 )

本措施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日 .« 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 »( 沪府办规 〔 2024 〕 3 号 )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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