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民规〔 2025 〕 1 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困难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积极鼓励引导居民参与生态葬式葬法改革,根据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浦东新区惠民殡葬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5 年 6 月 15 日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困难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积极鼓励引导居民参与生态葬式葬法改革,根据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基本殡仪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无社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残疾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等人员,亡故后在殡仪馆遗体火化,可申请基本殡仪服务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其丧事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可在火化后 6 个月内申请普通灵车遗体接运、五天内遗体冷藏、普通告别礼厅借用、普通炉遗体火化、殡仪馆一年内骨灰寄存等五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定额补贴 1200 元 /具。
(三)申领程序
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初审)补贴申请,区殡葬管理所复核审批。具体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如下:
1. 申请受理。基本殡仪服务补贴由补贴对象的承办人代理申领,可以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线下申请,由承办人在补贴对象遗体火化后凭本人身份证与逝者户籍证明、火化证明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到本区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浦东新区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线上申请,由承办人通过“随申办”或微信进入“浦东白事通”小程序进行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单或发送申请受理短信;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向承办人说明理由。
2. 审核认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对线下申请相关信息录入“浦东白事通”后台管理系统,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线上、线下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盖章后,经“浦东白事通”系统提交区殡葬管理所审批。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承办人出具《不予确认浦东新区惠民殡葬补贴通知书》或发送不予确认通知短信,书面告知承办人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区殡葬管理所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服务中心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批。
3. 补贴发放。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形成当月批次,在下月发放补贴。区殡葬管理所将上月批次中经复核无误的补贴对象情况报区民政局。原则上区民政局在每月 20 日前,将上月批次的补贴资金通过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拨付至承办人银行卡中。
二、关于公益性生态安葬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人员过世后,在本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生态安葬区域选择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的,可申请公益性生态安葬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具骨灰给予一次性公益性生态安葬补贴 1000 元。
(三)申领程序
区民政局委托办理落葬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受理补贴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初审),区殡葬管理所复核审批。具体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如下:
1. 申请受理。公益性生态安葬补贴由承办人代理申领。承办人在办理生态落葬后,可凭本人身份证与逝者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向办理落葬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出申请,并填写《浦东新区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浦东新区公益性生态安葬补贴)》。对材料齐备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属地街镇审核;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 审核认定。属地街镇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街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提交区殡葬管理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向承办人说明理由。区殡葬管理所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街镇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批。
3. 补贴发放。参照基本殡仪服务补贴发放有关流程和要求。
三、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惠民殡葬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区民政局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和绩效跟踪,具体工作由区殡葬管理所负责落实。
(二)各街镇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严格执行受理程序,规范档案管理,并接受区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费、随意扩大补助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0 年 6月 14 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本市调整同类补贴政策,浦东新区将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浦民规〔 2022 〕 2 号)同步废止。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基本殡仪服务补贴对象解释口径
2. 浦东新区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浦东新区基本
殡仪服务补贴表)
3. 浦东新区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浦东新区公益
性生态安葬补贴)附件1
根据《浦东新区惠民殡葬补贴办法》,具有浦东新区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无社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残疾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等十类对象过世后可享受在殡仪馆遗体火化的基本殡仪服务补贴。
现对以上十类补贴对象的具体范围界定如下:
1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民兵民工伤残人员、国家机关伤残人员、人民警察伤残人员。
2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对象,包括在死亡时正在享受和死亡当年曾经享受过低保的困难家庭成员。
3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根据《关于印发 < 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 > 的通知》认定的人员。其丧事由居(村)委会承办的,由居(村)委会申领补贴;其丧事由亲友承办的,由出资的亲友申领补贴。
4 、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包括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司法老残、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纠错人员、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起义投诚人员和特赦人员。
5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对象是指根据《关于印发 < 上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 > 的通知》认定的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在死亡时正在享受和死亡当年曾经享受过社会救助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非本市户籍的不在补贴范围。
6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倍,并符合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对象,包括在死亡时正在享受和死亡当年曾经认定过低保边缘家庭的成员。
7 、无社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是指未享受社会保险丧葬补贴的人员,包括在本市和外地均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保险以及浦东新区征地养老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不包括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等)。若无社保人员本人已死亡,则其直系亲属不属于补贴对象。
8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出具地区不限)的对象,残疾类别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
9 、劳动模范是指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证书的对象,及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包括:( 1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 )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3 )浦东新区先进生产(工作)者。
10 、百岁老人是指在故世时年满一百虚岁的对象,包括死亡时实际年龄已经超过 99 周岁的老人。
上述对象发生重叠的,承办人只能根据一类对象填报申领,不得重复申领。
附件2
(浦东新区基本殡仪服务补贴)
附件3
(浦东新区公益性生态安葬补贴)
(此页无正文)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