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标准的通知
沪退役军人局规〔2025〕3号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提高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2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四、提高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2元。
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
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4.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5日附件1
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
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24 年8 月1 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因战 12806
因公 11895
因病 11253
因战 11430
因公 10671
因病 10089
因战 10216
因公 9482
因病 8743
因战 8689
因公 7791
因病 7091
因战 7093
因公 6158
因病 5587
因战 5564
因公 5079
因病 4279
七级 因战 4254
因公 3810
八级 因战 3050
因公 2765
九级 因战 2629
因公 2180
十级 因战 2046
因公 1757(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24 年8 月1 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定期抚恤金标准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9626
(孤老、遗孤)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9109
(孤老、遗孤)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
7736
(孤老、遗孤)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7456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6837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
5306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24 年8 月1 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定期抚恤金标准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6996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6525
在乡复员军人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5549
在乡复员军人
建国后入伍
4826
在乡复员军人(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24 年8 月1 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生活补助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
1676
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
1676及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
采退役军人等)(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