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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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 海 市 普 陀 区 财 政 局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知产规〔2025〕1 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作为区“3+5+X”产业政策体系中特色专项政策之一,经第73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

办公室

2025 年3 月18 日

普陀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助力“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 年)》等有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高价值专利培育

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机构,每件专利按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 万元的扶持。已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不重复进行扶持。

对获批上海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1 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并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经认定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对获得各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赛事奖项的企业、机构给予扶持,每项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2、商标品牌建设

对自有商标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并被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给予扶持,每件商标5000 元。

对入选国家“千企百城”、入选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等商标品牌培育项目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3、试点示范创建

对获“WIPO 全球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 万元;对入围“WIPO 全球奖”候选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 万元。对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单位类奖项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 万元;对获专利项目类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 万元;对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 万元。

对获国家级或上海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的企业、机构,按1:1 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奖励。

对认定的普陀区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单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二)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4、专利产业化

对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的企业、机构给予扶持,每件不超过2000 元;对获得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扶持,每件不超过1 万元。

5、专利许可转让

对实施专利许可、转让等交易且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 万元以上,并按注册地址备案或登记的企业、机构,经认定(30 万元以上的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认定),按实际成交额1%给予扶持,最低1000 元/笔,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对实际达成专利开放许可的企业、机构,给予许可人扶持,每件3000 元,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累计不超过20 万元。

6、知识产权金融

对通过质押自有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且按注册地址完成登记的企业、机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以贷款总额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利息扶持。

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且按注册地址完成登记的,对企业和银行可最高按质押登记金额的0.1%分别给予扶持;其中对银行发生坏账损失的,可最高按银行实际承担坏账的4%给予扶持,每单合同金额不超过5 万元。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机构,按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7、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对获批上海市专利导航工程项目、上海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上海市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实施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机构,经评定,按其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三)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8、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建设

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 万元。

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给予奖励2 万元。

9、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

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四)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

10、知识产权托管

对获批上海市园区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奖励。

1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50%给予扶持,不超过5 万元;对首次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 56005 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50%给予扶持,不超过10 万元。

12、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对新培养或引进(在本单位工作服务满一年以上)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企业、机构,职工参加上海市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 元/人;职工获得中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 元/人,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五)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

1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

对获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或取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的企业、机构,按1:1 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1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知识产权业务收入达到300 万元及以上,且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后,按知识产权业务收入的2%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同一企业、机构限申报一次。

15、知识产权活动

对举办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影响力的论坛、赛事等活动有重要贡献的企业、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三、使用管理

(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申报答复等服务,并配合区知识产权局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负责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我区将根据评价扶持对象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作用和成效,决定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扶持资金的数量。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5 年4 月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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