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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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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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沪浦发改规〔 2025 〕 1 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浦东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23 日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对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引领浦东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 2024—2027 年)》《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推动 “ 能耗双控 ”向 “ 碳排放双控 ” 转变,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助力实现 “ 双碳 ”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优化以及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降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新型能源技术开发应用、绿色燃料等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及调节能力建设等。

(二)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绿色制造体系。重点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开展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改造。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支持绿色商场及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以及旅游饭店等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和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企业和主管部门开展绿色低碳能力提升工作,包括能源管理、碳管理、自愿性清洁生产、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及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创新等。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且实施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无失信行为。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支持标准如下:

1.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项目。鼓励在本区域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展的各类新型能源项目,包括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氢能发电利用项目、采用液流、钠电池等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 500 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 2 小时)、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 “ 光储直柔 ” 项目等,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30% 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2. 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组件与交通隔音屏一体化应用),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力度不超过 0.90 元 / 瓦,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1日并网的项目、 2026 年 11 月 1 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 0.05 元 / 瓦、 0.1 元 / 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支持提高绿色能源消费结构水平,积极利用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按照企业市外绿色电力使用量等场外溯源交易结算电量,且超过 100 万千瓦时的,补贴力度不超过 0.05 元 / 千瓦时( 2026 、2027 年补贴力度逐年降低 0.01 元 / 千瓦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 绿色燃料开发利用。鼓励企业打造绿色燃料应用等场景,衔接市级相关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 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5. 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建设。支持虚拟电厂运营企业聚合浦东新区范围内的调节能力,并积极参与市级虚拟电厂运营,衔接相关市级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 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 225 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对本区内开展的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 20% 执行,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节能降碳改造及项目实施。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 1 )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支持本区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 1:1 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2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不超过 1:1 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 3 )节能产品应用。对购买并使用达到 2 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 300kW ( kVA )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 20% 给予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 10%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 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区工业通信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给予不超过 1:1 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2. 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项目,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上海市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 1:1 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3. 企业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较大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根据《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配套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浦环规〔 2024 〕 6 号)规定,企业在获得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每吨一次性补贴不超过 15万元。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总和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费用,单个企业区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给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 150 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2. 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 1:0.5 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及设备更新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 (含)至 20% 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 15 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20% 及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 25 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万元。

4. 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对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商业及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按照《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修订版) ( DB31/T55-2017 )、 《上海市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DB31/T551-2019 )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的补贴奖励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同一商业单位每个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获得上海市能效 ‘ 领跑者 ’ 等市级节能低碳项目评定的商业场所运营单位、旅游饭店,经认定,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旅游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旅游饭店、 A级旅游景区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升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 1:1 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 20 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 1000 元 / 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7. 商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 1:1 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 20 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 1000 元 / 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支持标准如下:

1. 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 1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 的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 2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自愿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实现 “ 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 的目标,列入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的项目,参照市级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 1:1 的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 3 )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 1:1 的匹配,予以区级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 4 )碳排放、碳足迹管理能力提升。支持开展碳管理试点示范建设相关工作,对列入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碳管理试点示范等市级名单的项目,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2. 主管部门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宣传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监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推广、本区节能低碳方面重大问题研究等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础工作相关的工作,给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额列支(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支持标准如下:

1. 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按不超过规划、设计等前期创建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 2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 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经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通过的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项目(以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能源、工业和新基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制机制创新)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 2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 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通过的低碳发展实践区(以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 2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对于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范围,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2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区发改委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负责各自领域的申报工作,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发改委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区发改委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区发改委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的节能低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区发改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 “ 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为止。原《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规〔 2023 〕 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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