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规 〔 2025 〕 1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市财政局修订的
«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委 、 办 、 局 :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市财政局修订的 «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 现转发给你们 , 请认真按照执行 .
2025 年 1 月 16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前瞻性 、 系统性 、 科学性 , 根据 «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 和其他有关法律 、 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定义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维护 , 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 、 日常维修养护 、 布局调整 、 功能提升及完善 、 结构调整 、 综合整治 、 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
第三条 ( 保障范围 )
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 包括市管城市道路 、 内河航道 、 中心城区防汛 、 绿化市容 、 公共消防 、 道路交通管理 、 地面沉降防治 、 道路照明等存量设施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 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明确 .
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 ,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调整建议 ,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 , 纳入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
第四条 ( 职责分工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统筹协调城市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 , 负责组织 、 指导城市维护规划编制 、 计划平衡 、 方案审批 , 统筹协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前期研究 、 项目推进 , 审定标准和定额 , 组织绩效评价 、 审计等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规划资源局 、 市水务局 、市绿化市容局 、 市公安局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消防救援局 ) 等 ( 以下统称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 负责编制行业城市维护规划 , 编制 、 修订行业城市维护标准和定额 , 共享行业城市维护各类数据 , 编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 , 对申报项目初审或审核 ; 负责城市维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和成本预算绩效分析 , 推进项目实施及组织验收 、 项目竣工销项等工作 .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
第五条 ( 增长机制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市财政局根据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 、设施量增长 、 技术革新 、 标准和定额修订等情况 , 结合市级财力水平 , 建立市级城市维护资金增长机制 .
第六条 ( 标准定额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基础设施分类明细 , 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维护标准 、 定额的框架体系 , 编制 、 修订计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贯彻成本绩效管理理念 , 负责编制 、 修订本行业城市维护各类标准和定额 ,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评审后颁布实施 , 实现城市维护工作管理要求差异化 、 标准和定额全覆盖 .
第七条 ( 养护管理 )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推动养护市场合理竞争 , 加强对日常养护质量的监管考核 , 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 .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 发展规划 )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专篇规划纳入本行业五年发展专项规划范围 . 经批准的本市及相关行业城市维护五年发展专项规划 、 财政三年中期规划是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
第九条 ( 项目储备 )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 对符合市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审核后纳入储备库 , 实行滚动管理 . 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十条 ( 项目审批 )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分为工程类和日常维护类 . 立项审批主体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
( 一 ) 工程类项目
项目 ( 法人 ) 单位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初步设计深度 ), 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 ,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实行一阶段审批 , 并出具批复意见 .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 , 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 , 在开工后 , 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 . 具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的市级城市维护应急抢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
( 二 ) 日常维护类项目
日常维护类项目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发布的日常养护标准 、 定额 , 直接编制项目年度预算 . 采用成本法编制预算的日常维护类项目 , 应及时制定成本规制 .
对举办重大活动 、 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 , 项目审批 、 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 ,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 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 计划和预算申报 )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 , 及时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 优先安排日常维护类和工程结转项目 . 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取得立项批复后 , 方可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初审 , 形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支出的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相关规划 、 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项目储备深度 , 经统筹协调 、 综合平衡后 , 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级城市维护预算安排建议 .
第十二条 ( 计划确定和预算下达 )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年度预算总额 ,综合平衡项目计划 , 市财政局同意后分别下达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预算内 , 同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下达的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 , 分别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 预算调整 )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一经批准 , 不得自行调整 . 预算执行过程中 , 如发生项目变更 、 终止 , 确需调整的 , 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 , 经审核同意后 , 方可进行调整 .
第十四条 ( 项目用款 )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 , 及时提出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用款申请 ,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审后 , 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
用款申请材料应在城市维护项目信息系统中提交 , 包括用款申请表 、 项目批复文件 、 中标通知书 、 合同 、 工程监理报告 、 财务监理报告 , 以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 , 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 、 法规 、 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 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 财务监理审价 )
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 ( 审价 ) 制度 . 财务监理 ( 审价 ) 机构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和审价等工作 .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 , 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的政府采购限额下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财务监理 ( 审价 ) 单位中选择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 并加强对财务监理 ( 审价 ) 机构的管理 , 确保工作质量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不定期对财务监理 ( 审价 ) 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
第十七条 ( 项目监管 )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在整体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 对技术 、 质量 、 安全 、 合同 、 进度 、 预算执行实施监管 ,及时将项目进展 、 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根据需要 , 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 并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
第十八条 ( 概算调整 )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 , 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 , 确需调整的 , 应按照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相关配套规定实施 .
第十九条 ( 审计监督 )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类项目竣工后 , 及时编制或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决算报告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的工程类项目 ,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审计申请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项目审计 .
工程类项目决算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 . 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财务监理 ( 审价 ) 和审计工作 . 国家审计根据 « 审计法 » 相关规定 , 按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 , 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开展审计 .
第二十条 ( 竣工验收销项 )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由项目 ( 法人 ) 单位组织进行项目的单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项目 ( 法人 ) 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 , 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 , 审批文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 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 ( 法人 ) 单位实施的项目 , 竣工财务决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审批和销项 .
第二十一条 ( 绩效评价 )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组织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 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 , 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 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应及时录入市级城市维护项目信息系统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财政局按照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要求 ,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 建立健全城市维护日常养护类项目评价机制 , 并落实结果应用 .
第二十二条 ( 违规处理 )
项目实施单位 、 管理部门及咨询 、 评估 、 监理 、 审价 、 审计 、 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 、 法规规定 , 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 、 人员 , 市有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或直接作出限期整改 、 暂停安排年度计划 、 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城市维护工作等相应处理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追究行政 、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 配套办法 )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 , 定期完善并更新纳入市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的具体设施清单 , 做好与部门预算或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界面划分 ; 完善项目审批要求 、 事中事后监管 、 竣工验收管理 、 项目销项管理等操作细则 , 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财政局备案 .
第二十四条 ( 办法解释 )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能承担 .
第二十五条 (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31 日 .
附件 :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5 年 1 月 10 日附件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 、 城市道路 . 浦西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 , 黄浦江越江桥隧( 翔殷路隧道 、 大连路隧道 、 复兴东路隧道 、 外环隧道 、 卢浦大桥等社会招商项目除外 ), 苏州河桥梁 , 交通路 、 光新路 、 岚皋路 、 恒丰路 、 彭浦立交桥等跨铁路桥梁 . 南北高架 、 延安路高架沿线人行天桥 . 外环线以内 ( 除浦东新区 ) 及虹桥枢纽地区范围内的交通标志 、 交通标线 、 可变车道显示屏 、 路口诱导屏 .
二 、 内河航道 . 规划等级六级及以上航道 ( 含黄浦江 ).
三 、 中心城区防汛 . 中心城区排水系统 ( 积水点 、 预防性修复 、沉管抢修等 ). 市排水公司管理的雨水泵站 、 总管 .
四 、 绿化市容 . 动物园 、 植物园 、 共青森林公园 、 古猗园 、 滨江森林公园 、 辰山植物园等市管公园 , 崇明东滩鸟类保护区 , 外环绿带市管区域 , 水域管理基地 ( 码头 ), 市管黄浦江 、 苏州河水域保洁和水生植物打捞 , 船舶废弃物收集与处置 , 经市政府批准的涉外花展 , 市级古树名木保护 , 老港一二三期垃圾填埋场维护等 .
五 、 公共消防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消防救援局 ) 本级及直属支队营房 、 船艇 、 趸船 、 码头 、 特种装备及训练设施 、 通信指挥系统 .
六 、 道路交通管理 ( 公安交警 ). 外环线以内 ( 浦东新区 、 非市政管养道路除外 )、 市管国省干线公路 ( 浦东新区 、 收费高速公路除外 )、 虹桥枢纽范围内交通信号管理设施 , 浦西范围内城市快速路执勤岗亭 .
七 、 地面沉降防治 . 监测站 ( 井 、 点 )、 专灌井 .
八 、 道路照明 . 市管城市快速路和市管公路的照明设施 ; 中心城区及宝山 、 闵行的区管城市道路和公路照明设施 .
九 、 城市管理 . 市属城市管理执法船艇 .
十 、 虹桥枢纽 . 虹桥枢纽交通中心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