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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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规范联〔2025〕1 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和本市依法行政、油气体制改革和价格管理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效率,加强成本投入的引导和监管,更好地维护天然气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了《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 年1 月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合理界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范围,科学建立成本标准,规范成本费用支出,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增加企业成本透明度,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企业资金投入的引导,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销售业务、输气业务、配气业务和相关配合辅助环节实施成本规制的行为。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规则,界定和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内容、标准等,促进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有效保障安全供气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效率和水平。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以管道输配系统供应的天然气(不含小区气化和非管输)。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销售业务是指向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业务;管道燃气输气业务是指通过本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向用户或销售企业提供天然气管道输送服务;管道燃气配气业务是指通过除主干管网以外的城镇燃气管道向用户提供天然气管道输送服务。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管道燃气企业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成立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 联席会议 ” )。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列入规制范围的成本,应与燃气采购、销售、输气、配气、服务和安全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各项成本规制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二是统筹兼顾。成本规制应当与定价机制、财税政策、会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

三是科学规范。成本规制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反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律,利于实际操作和评判。同时应根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业务性质,采用不同的指标和方法加以规制。

四是公开透明。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和规制评价信息公开,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成本实际情况。

五是行业引导。成本规制应当引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断降本增效,提高水平。

第六条(成本构成)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由购气成本、输气费用(主干管网适用)、配气费用(配气管网适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组成。

第七条(成本指标)

成本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动力费、水费、电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安全生产费、信息化运行费、燃气表具费、用户安全检查费、贷款利息支出、税金及附加、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检测检验费、青苗补偿费等合理费用。相关指标由联席会议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管理效率指标)

管理效率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人均服务用户数、人均售气量、人均管道长度、安全型燃气表覆盖率、智能燃气管网覆盖率、供销差率、单位输气费用、单位配气费用、单位销售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使用率、研发投入占比等。相关指标由联席会议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取值方法)

规制值是指本办法明确的成本指标和效率指标的限制值,其中,成本指标实际发生数额超过规制值的,成本按规制值计列;成本指标实际发生数额低于规制值的,成本按实际发生数计列。

规制值按照《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口径说明》(详见附件)的要求,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和行业的发展目标进行取值,规制值经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由主管部门向经营企业及社会定期公开。本办法相关条款已有明确的除外。

第十条(规制程序)

成本规制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十一条(资料要求)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规制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和规定的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生产量、销售量、服务量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效果评价)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评价工作。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指标和效率指标的执行情况、参照规制要求需调整的成本、联席会议所提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评价报告作为成本监审、价格调整、特许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考核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每年第三季度,通过公开网站、公共媒体或其他公开渠道公布上年度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主管部门视情向社会公开规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国家会计核算制度和燃气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规范成本核算,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信息。若拒绝提供成本规制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主管部门将在本市燃气行业内通报相关情况,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联席会议确定处理措施。

从事成本规制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资金保障)

成本规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适时调整)

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另有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5 年2 月1日起至2030 年1 月31 日止。

附件: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口径说明

附件

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口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工作,明确企业经营成本的规制范围,更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本,根据《上海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说明。

一、成本构成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成本由购气成本、输气费用、配气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组成。

购气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购通过管道进行销售的燃气的成本。

输气费用、配气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输配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气、配气部门人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动力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安全生产费、信息化运行费、办公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检测检验费,青苗补偿费及其它输气、配气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及客户服务部门人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信息化运行费、燃气表具费、用户安全检查费、办公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及其它销售费用等。

管理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管道燃气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人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信息化运行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保险费、租赁费及其它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筹集管道燃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等。

税金及附加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二、不得计入经营成本的费用

(一)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的费用,与管道燃气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政府补贴、补助、享受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

(五)捐赠费用;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安全用气宣传、节约用气基本知识宣传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法定宣传职责所产生的费用除外) ;

(八)上、下级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代上级公司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

(十)无使用计划、无列支依据的各类预提费用;

(十一)联席会议认定的不合理成本。

三、分类设账

各企业应根据业务的种类分设明细账予以区分,具有通用性或者无法区分的成本费用,可参照固定资产原值、摊销费用、销售收入、人员成本的比例进行拆分。

四、成本指标规制口径

(一)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和劳务派遣人员薪酬。

用工人数按当年月平均人数计算,包含职工人数和劳务派遣人员人数。用工人数应与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管理效率相匹配,其中职工人数参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规制;劳务派遣人员数占用工总量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超出部分不得计入用工人数和人工费用。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企业,职工薪酬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规制;其他情形的,据实核定。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等缴纳比例原则上按实规制,但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比例。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参照上条规制。

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不计入用工人数,其费用不计入人工费用;劳务外包费用计入对应的项目费用(劳务外包人数无法提供的,按年度外包费用总额 / 当年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平均收入进行折算)。

(二)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参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分类确定,具体见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其它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执行。若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年限小于规制要求年限的,按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以下资产不纳入固定资产核定范围计提折旧: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与管道燃气经营无关的资产;用户出资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修理费

修理费指为维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正常运行,用于修理和维护本企业或具有法定义务进行维护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和销售费用中的修理费按近三年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值规制;输气费用、配气费用中的修理费最高不超过对应有效固定资产原值的 2.5% 。

(四)动力费

动力费指维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正常输气、配气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等费用。

输气、配气环节中水费按近三年实际消耗量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值规制,并以费用形式计入成本;电费按近三年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单耗平均值规制。

(五)机物料消耗

机物料消耗指维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

机物料消耗按近三年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单耗平均值规制。

(六)低值易耗品摊销

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单位价值在 1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用具物品,将其价值转作经营费用的支出。

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

以下低值易耗品不予摊销: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低值易耗品;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低值易耗品;与管道燃气经营无关的低值易耗品;用户出资形成的低值易耗品。

(七)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指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

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平均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 10 年摊销,其他按 30 年摊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摊销年限大于上述年限的按照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实际摊销年限核定。

(八)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具体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费按当年计提数不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1.5% 和计提后余额不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4.5% 的标准规制。

(九)信息化运行费

信息化运行费是指为提高燃气经营管理效率所发生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维护成本,其中输气费用、配气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信息化运行费对应管道燃气调度、服务、应急或安全运行的信息系统。

信息化运行费据实规制。

(十)燃气表具费

燃气表具费主要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出资采购且不计入固定资产的燃气表具摊销费用、辅料费用和人工费用。

燃气表具摊销费用在燃气表具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据实规制;辅料费用和人工费用按当年行业平均实际单耗水平规制。

(十一)用户安全检查费

用户安全检查费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用于为用户提供免费安全检查的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和辅料费用。

用户安全检查费按当年行业平均实际单耗水平规制。

(十二)贷款利息支出

贷款利息支出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筹集管道燃气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融资成本。

贷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贷款余额和贷款利率进行规制,但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LPR 利率。

(十三)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税金及附加据实规制。

(十四)租赁费

租赁费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租赁的与管道燃气经营相关的房屋建筑、运输工具、仓库、低值易耗品、设备等所支付的费用。

租赁费不包括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费用。

租赁费按近三年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值规制。

(十五)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办公费是指文具费、报纸杂志费、图书资料费、邮电通信费、水费、电费等;会议费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召开、参加会议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差旅费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职工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杂费等;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原则上不超过上年费用规制。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5‰ ;办公费中的水费按上年实际消耗量剔除不合理因素后规制,并以费用形式计入成本,电费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规制。

(十六)上述成本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近三年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值规制。

五、效率指标规制口径

人均服务用户数(万户 / 人) = 当年月平均用户数量 ÷ 用工人数人均售气量(万立方米 / 人) = 年售气量 ÷ 用工人数

人均管道长度(公里 / 人) = 当年月平均管道长度 ÷ 用工人数

(以上主营业务有劳务外包的,用工人数需加上折算的劳务外包人数)

居民安全型燃气表覆盖率( % ) = 居民安全型燃气表数 ÷居民燃气表总数 ×100%

智能燃气管网覆盖率( % ) = 智能燃气管网长度 ÷ 管网总长度 ×100%

供销差率( % ) = 购入气量 - 销售气量 ÷ 购入气量 ×100%

单位经营成本(元 / 立方米) = (主营业务费用 + 税金及附加) ÷ 销售气量

单位输气费用(元 / 立方米) = 输气费用 ÷ 售气总量单位配气费用(元 / 立方米) = 配气费用 ÷ 售气总量

单位销售费用(元 / 立方米) = 销售费用 ÷ 售气总量

单位管理费用(元 / 立方米) = 管理费用 + 售气总量

安全生产费使用率( % ) = 当年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 ÷ 当年应计提安全生产费 ×100%

研发投入占比( % ) = 当年研发费 ÷ 当年销售收入 ×100%

企业管理效率指标不符合核定值的,对应的购气量、人员数量、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数量或成本费用作相应调减至效率指标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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