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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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发改规〔2025〕1 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4 年12 月13日经区政府第8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虹口区审计局

2025 年1 月7 日

虹口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虹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统称“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区政府投资维护类项目(含城维、教育卫生维护类项目),按照《虹口区政府投资维护类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数字化项目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流程线上管理。

第三条 区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项目。

第四条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五条 区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和平衡,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区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区级建设财力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固定资产的项目(以下统称“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维护类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深度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统筹谋划、动态管理,会同相关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公共基础设施清单,审核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对于确需实施、建设条件成熟、方案稳定的项目,及时推进项目升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或转报。房屋修缮、维修、装修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批。

第九条 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

列入市区两级重点工作任务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出具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项目(法人)单位凭批复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审批等手续。

项目建议书(表)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 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 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表)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表)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额度。

重大工程项目按照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估后,根据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500 万元以下的,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审后,在初步设计审批时一并批复;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增加金额500 万元及以上的,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经同意后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部分领域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

建成后需开展运营维护的项目,应明确运营方案。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维护类项目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概算调整的,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区政府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按流程办理相应调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也应按流程办理相应调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完工结算项目区级建设财力资金需求。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上报区政府批准。

区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年中确需调整计划的,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结合项目申报额度,分期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对区政府已经明确补助的部分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方式,完成补助资金的审核和安排。

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区级建设财力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加强项目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区级建设财力资金。

区财政局按照“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涉密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定密工作,加强保密管理。相关建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推行实施代理建设制度。具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项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具体按后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具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自行或者委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时足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等工作。

主管部门(单位)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单位)、授权的区属国企初审后,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审计局。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区审计局组织实施项目审计。

第三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可以对于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服务费用由区级建设财力安排。

参加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程序、报告规范格式文本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抄送区审计局。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向第三方审计机构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是项目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审计结论和相关规定,批复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概算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3 个月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审查批复。

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区级建设财力的区级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管理由区财政局确定。

第三十八条 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区级建设财力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投资补助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可要求限期整改、停止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项目(法人)单位其他项目;区财政局可停止拨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至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应由区级建设财力投入的项目,因实施过程中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 年2 月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2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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