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政办〔2025〕19 号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8 月21 日
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河南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导则》(豫农文〔2023〕462 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5〕161 号)内容,为培育和发展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优化和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与利用效率,建设现代化农业强市,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辉县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进必进”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资产;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转让租赁、变卖出借、抵押担保、报废报损等行为,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应当通过辉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简称“市农交中心”)公开进行;村集体使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的工程招标、货物及服务采购、投资经营、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应当进入市农交中心公开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辉县市行政区域下列目录内的交易或招标采购品种应当在市农交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或采购: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户及其他主体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或者折股后再经营等方式获得的使用权除外);
(三)林权(含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采伐权指标);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以其自有资金、社会筹资、财政支持等资金进行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以及对这些设施的处置;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控参股、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者权益;
(七)农村集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
(八)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进行建设、采购、投资等行为;
(九)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十)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农村服务项目招标、农村货物项目招标;
(十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闲置房屋所有权转让、出租等;
(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十四)国有农牧渔场、集体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产权交易;
(十五)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
(十六)水域、滩涂养殖权;
(十七)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指农村集体以企业为主体,融合第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招商项目;
(十八)辉县农票的流转交易;
(十九)政策法规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进场交易或招采项目额度标准:
1.交易类:单宗项目标的额度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资产,单宗项目在10 亩(含10 亩)以上的土地流转。
2.招采类: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组织实施的,在政府采购办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以及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物业、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具体包括单项在60 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招标,3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全部或部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组织实施的,具体包括单项工程在2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招标,5000 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
未达到进场标准额度的交易及招采类项目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产监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交易,结果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产监管中心备案。
禁止将达到进场标准的交易及招采类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鼓励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个人所持有农村产权通过辉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 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专班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农业农村、水利、住建、自然资源、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交易品种进场交易,规范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并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工作专班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辉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批准设立,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培育建设、指导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承担组织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村级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权能确认、组织交易、交易鉴证、对外公示等相关职能;并提供法律咨询、项目包装、业务培训、市场指导、资产审计评估、投融资、招投标等相关配套服务。
各乡镇(街道)依托农村集体财产监管中心开展乡级流转交易基础服务工作,由市农交中心授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和信息的收集、初审、报送等工作,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指导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村级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进场前的议事公开民主决策事项、相关基础资料收集、统计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市农交中心搭建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具备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网络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推行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合同内容、统一交易鉴证、统一资金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九统一”运营模式,确保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便捷高效。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可以采取承包、出租、转让、转包、互换、股份合作、抵押、合资、竞价、拍卖招标等多种方式流转交易,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权利证书或有关证明;
(三)如产权交易需要经过批准或同意的须提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起转让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产监管中心对受理材料的合规性、齐全性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确认提交至市农交中心,市农交中心对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由村集体重新提交。需有关部门协助核实的事项,核实单位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市农交中心。出让方申请资料复审通过后,应当在市农交中心公众号、市农交中心网站等媒体和所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告,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公告不少于3 个工作日。
采取招标方式的,公告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公告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农交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交易后2 个工作日内出让方签署《农村产权成交确认书》后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成交公示时间结束且无异议后2 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交纳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并签署《农村产权成交通知书》,然后组织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相关协议并进行项目交割。项目交割后3 个工作日内,市农交中心与出让方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乡镇(街道)应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出让、出租和集体建设与采购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记账依据,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抵押贷款需要的,可以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按照金融机构有关规定申请抵押贷款。
出让方、受让方可凭市农交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集体产权的出让底价,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价格作为依据。
个人产权出让底价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交中心按照规定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中止或终止情形消除后,经交易相关方申请或依照职权,市农交中心可恢复交易程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为了促进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坚持“公益性”原则,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出让方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涉农政策支持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康养项目、旅游项目、招投标事项等,可以在市农交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其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业的涉农项目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需本人自愿出让;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等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定执行。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的交易收益,产权所有人为个人的归个人所有,产权所有人为农民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的,按照农民合作组织规章和公司内部分配制度等进行分配。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督管理工作专班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一)未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交易目录范围规定将应进场交易的项目组织进场交易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议程序、备案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集体资产产权的;
(三)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交易,或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的;
(四)对检举揭发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违规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交中心或者监督管理工作专班申请调解;交易完成后发生纠纷的,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即日起废止,国家、省和新乡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 件
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专班
成员名单
组 长: 郭 奇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韩中原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朱广治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李浩鹏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张晓娟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张进朝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副市长
李园丰 市委常委
成 员: 王 巍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冬梅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
任多美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周凌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
马识途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
李 伟 市委社会工作部部长
程爱民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
冯习剑 市财政局局长、辉县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学花 市教体局局长
李志枫 市司法局局长
高瑞伟 市人社局局长
刘新军 市资源规划局局长
赵保忠 市住建局局长
杨玉明 市水利局局长
石玉芳 市审计局局长
司月莲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阳峰 市文广旅局局长
侯小庆 市卫健委主任
张明磊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进华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李保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行长
监督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司月莲同志兼任,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全面统筹并监督指导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协调各方资源推进辉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保障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规范、有序运行。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各成员单位在协同开展工作的同时,还应根据分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政府办公室
主要承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督查督办等职能,确保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工作与市政府政策方向一致,并推动各部门协同落实。
2.市纪委监委
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严肃查处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3.市委组织部
主要承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干部管理、基层组织建设、党建指导等职能,确保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工作与基层党建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从源头防范因干部能力不足或管理缺位导致的交易风险。
4.市委宣传部
负责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对外宣传,提升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向全市广大农民和相关市场主体解读政策内容,营造有利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舆论引导与舆情监测。
5.市委政法委
协调处理农村集体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涉诉涉访问题;依法打击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非法及暴力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6.市委社会工作部
推动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引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宣传、培训及服务,提升农民对产权交易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协助处理农村产权交易中因权属争议、利益分配等引发的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7.市司法局
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参与制定交易规则,审查交易合同,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为交易各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市财政局
配合农业农村部门争取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专项资金以及银行涉农贴息政策;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防范财务风险。
9.市资源规划局
负责对土地流转地块的地类进行说明;严格防止耕地“非农化”现象;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工作;严厉打击盗采砂资源等违法行为,保护自然资源;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办理;督促本行业的涉农项目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10.市住建局
围绕农村房屋、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等相关交易履行专业监管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办理;督促本行业的涉农项目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11.市水利局
做好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权属登记、审核等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办理;督促本行业的涉农项目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12.市农业农村局
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现象;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办理;督促本行业的涉农项目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13.市审计局
对农村产权交易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审计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14.市市场监管局
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营公司进行注册核准,规范公司设立;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办理。
1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确保承接项目交易依规有序开展,履行好相关交易服务的本职职能,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16.辉县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配合农业农村局筹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营公司,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营。
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
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金融支持,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村产权交易主体的融资需求。
18.其他成员单位(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局)
依据各自部门职责,协同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在涉及统战、人社、教育、医疗、文化等相关农村产权交易事务中发挥专业作用,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顺利推进;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办理;督促本行业的农村集体项目应进必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
监督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实行替补制,即组成人员岗位变动后,由新任人员自行接替,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文。
在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加挂辉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主要负责培育建设、指导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开展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村级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权能确认、交易鉴证、对外公示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