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武政办规 ﹝2025 ﹞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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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5—2035 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5—2035 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 年 4 月 日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 2025 — 2035 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保护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为武陟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武陟县实际情况,特编制《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5 — 2035 年)》。

第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定义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能够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强化气象科学基础,提高天气预报预测水平,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 2025 — 2035 年。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16 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 年修正)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 号)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 号)

(五)《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 GB31221—2014 )

(六)《地面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调查评估方法》( GBT35219 — 2017 )

(七)《河南省气象条例》( 2021 年修正)

(八)《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5 号)

(九)其他国家及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规划原则

(一)观测站点须长期稳定。

(二)气象站探测环境控制标准化、规范化、严格化。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四)在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同时,应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根据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布局等特点,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标准。

(二)对在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控制和保护。

第八条 实施与管理

本规划是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规范性文件。经武陟县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自本规划批准施行之日起,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与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第九条 规划空间结构

武陟县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 一体两翼、两轴多廊、三区融合 ” 。 “ 一体两翼 ” 指中心城区为一体,西陶、大封组团与詹店、乔庙组团为两翼构; “ 两轴多廊 ” 指南北向郑焦一体化发展轴线,东西向城镇发展轴,形成交通网格状廊道,构建生态廊道; “ 三区融合 ” 为东部特色农业片区、北部高效农业片区、黄沁河优势农业片区融合。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武陟县木城街道小原村西。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第十条 规划对象

本次规划对象位于武陟县木城街道小原村西的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经度: 113°21′28″E ,纬度: 35°6′19″N )。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

以气象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 1000 米范围内。

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一)在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周围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大于 5 度。

(二)观测场最多风向上风方 90° 范围内 5000 米、其他方向 2000 米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三)在观测场 1000 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挖砂、采石、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影响源与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一)禁止在观测场周边 1000 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 1/10 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禁止在观测场周边 500 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禁止在观测场周边 200 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禁止在观测场周边 100 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禁止在观测场周边 50 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 1 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直线距离必须为大于 500 米。

第四章 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四条 气象探测设施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的。

(三)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的。

(四)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的。

(五)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二)进行爆破和采石。

(三)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五)进行钻探、挖沙、取土、焚烧等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 规划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部门职责

武陟县气象局在焦作市气象局和武陟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武陟县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保护措施

(一)本规划经武陟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协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外围显著位置(如公路边、十字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并竖桩立界,设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公告牌,标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和公告事项。

(三)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台站现有探测环境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改善或建设新的气象探测场地。(四)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日址之间进行至少 1 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和规划图集两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更改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划经武陟县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规划名词定义

2. 武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 2025-2035 年)气象站区位图、气象站综合现状

图、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图附件1

规划名词定义“影响源”是指对气象要素代表性或气象仪器测量性能有影响的各类源体,主要包括热源、污染、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如铁路、公路、水体、垃圾场、排污口等。

“障碍物”是指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 1m 以上的建筑物、构物、树木、作物等物体。

“遮挡仰角”是指从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地面向该障碍物可见的最高点看去 , 祝线与视线在现测场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夹角。

“高度距离比”是指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

“日出方向”是指所在地夏至目的日出方位和冬至日的目出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

“日落方向”是指所在地夏至日的日没方位和冬至目的日没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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