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漯中法〔2025〕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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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营商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省法院、市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结合漯河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市“两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八届七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等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照省委“四高四争先”和市委“聚焦高质量、奋勇争第一”战略导向,紧扣现代化漯河“三城建设”,找准把握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将确保各类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漯河实践贡献更多司法力量。锚定打造“漯法护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流司法品牌工作目标,依法能动履职,稳慎审理涉企案件,不断提升市场经营主体的司法满意度,为漯河融入新发展格局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现代化漯河“三城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1.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针对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的放大效应,加大对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宣传、引导、释明力度,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等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名誉、人权尊严、个人隐私等人格权益的行为,对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犯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各种类型的侵害人格权等行为,依法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遭受实际损失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扰乱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市场交易秩序致使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
2.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审理涉民营经济主体财产权属争议案件,准确认定财产权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物权、债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内部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深化漯河法院“诉讼保全4.0”模式建设,加大诉讼保全工作力度,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企业保全成本,保障实现诉讼债权。
3.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案件审理中,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依法认定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纠正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对认定标准有争议、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一律纳入院庭长监管范围,依法、稳慎处理。
对涉案被告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被诉犯罪事实、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况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确保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审慎、规范。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财产甄别,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等,对经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对经营性涉案财物,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对案件审理无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采取合理的保管保值措施,防止财产价值贬损。
4.建立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异议、申诉、再审“快速通道”。确定专职部门(立案二庭)受理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的异议、申诉、再审申请,畅通民营企业权益救济渠道,经受理部门甄别,对审理程序中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第一时间转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核查并听取异议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该异议人出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中财产处置、赃款赃物认定等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的,转审判监督部门依法审查,确有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涉企产权冤假错案。
三、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5.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依法审理涉及生产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各类纠纷案件,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在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许诺等案件审理中,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市场主体、要素资源、规则秩序的平等统一,为漯河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6.推动健全监管执法体系。依法审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市场监管规则。依法审理涉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督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纠纷案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公平公正执法。加大对行政处罚的审查力度,严格审查处罚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促使行政处罚正当、必要、适度,慎用顶格罚。对审理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领域问题,通过制发司法建议、面对面座谈等方式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监管体系,为漯河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7.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审理妨害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各类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及恶意阻工、暴力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设工程等重点行业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得到专项整治,维护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平稳落地运营。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对当事人一方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或者抹去标签内容等方式恶意制造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虚假事实,恶意举报、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维护漯河食品名城金字招牌。
8.为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提供纾困服务。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预警、信息共享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工作,精准识别企业重整需求,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庭外重组、自行和解、预重整辅导等纾困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新生。
9.助力市场要素资源重新配置。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全面甄别排查涉企“执行不能”终本案件,对缺乏挽救必要且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被执行企业,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推进“僵尸企业”有序出清。畅通民营企业破产申请入口,完善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便利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坚持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不断优化破产流程管理,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通过整体处置、网络拍卖等手段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益,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监督,依法依规惩戒违法违规破产管理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净化市场主体环境。
10.依法严惩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高效审理竞争纠纷案件,严惩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二选一”或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窃取商业秘密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职权主动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依法认定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等违法行为的合同无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让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付出最大代价,避免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内卷式”竞争,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
11.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聚焦全市“创新之源、食品未来”定位,成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专班,为中原食品实验室、双汇肉类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创新机构或创新平台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全面加强对民营企业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助力漯河创新之城建设。利用召陵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快速高效、严厉打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恶意囤积和恶意抢注行为,保护企业的品牌利益和市场形象,在侵权责任认定上,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以侵权为业、获利巨大、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人身健康等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持续加强与漯河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合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企业快速维权提供更多渠道、更多选择,释放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12.依法严厉惩治虚假诉讼。立案阶段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虚假诉讼风险筛查,做好风险人员标注,审理阶段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法律后果,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穿透式”审查,全面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审理中发现,一方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手段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商誉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反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弘扬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审理因“新官不理旧账”等违法失信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负责人、承办人变动拒绝履行生效合同义务的,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诚信环境。综合运用债的保全制度、股东出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以及破产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依法惩治逃废债行为。持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送法进企业”、联合企业家协会开展座谈、编发各类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和普法手册等形式促进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14.助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审理涉企案件中,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财产特点设定的融资担保措施持更加包容的司法态度,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依法认定其有效。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违反监管政策的,诉讼中依法不予支持。探索失信宽限期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修复、上网裁判文书撤回等服务,与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便利民营企业获得信贷。
15.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人才和用工需求。聚焦全市“人才高地”工作定位,兼顾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和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科研生产秩序两个方面,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纠纷案件,让招才引智效能更好释放。诉讼中,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令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营造有序用工环境。加大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纠纷案件调解力度,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与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沟通协作,构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凝聚仲裁诉讼合力,依法为民营企业及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解纷服务。
16.助力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妥善解决。推动完善党委领导、多方协作的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依法督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款项,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及时化解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账款问题。持续开展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集中执行活动,通过和解、债务纳入预算、上级代偿等方法加大清理力度,对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依法予以纳入,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确保民营企业及时收回账款。
17.持续推进涉民营企业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依法审理申请确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尊重当事人的仲裁约定,依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在统一、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鼓励民营企业选择仲裁机制解决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效能,持续加强与司法、人社局、工商联等部门协作配合,探索选聘民营企业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执行监督员参与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案件纠纷化解,依托“总对总”诉调对接和“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多样化、集约式纠纷解决方式。
五、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水平
18.持续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诉讼服务。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企窗口,开辟涉企纠纷处理“绿色通道”,为涉诉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司法服务。大力推进涉企案件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容缺立案,简化立案流程,提高立案效率,节约企业时间成本。优化诉讼费退费机制,及时高效退还胜诉企业预交诉讼费。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有机衔接,立案阶段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标注,提醒每个环节承办法官依法规范办理并注重诉讼风险评估,充分发挥“审执衔接”平台作用,贯通审判到执行“最后一公里路”,推进涉企诉讼全流程提速增效,及时保障企业胜诉权益。
19.推行涉民营企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对标注为涉民营企业的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在立案、保全、审理、裁判、执行等各环节、各方面,对涉案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保证案件正常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对涉案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将涉全市重点项目案件、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对民营企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案件以及其他对民营企业发展或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一律纳入院庭长监管范围。
20.持续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质效。充分运用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及配套机制,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审理的管理调度,通过狠抓案件监管、业务提升、实质解纷、绩效考核、质量溯源等方式,引导法官落实落细双赢共赢多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一个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等司法理念,发挥好司法定分止争作用,努力实现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坚决防止因“程序空转”而加重民营企业诉累,持续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同时,及时总结涉民营企业案件暴露出来的政策落实、行业监管、公司治理等问题,积极运用府院联动等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问题,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合力。
21.高效率实现企业合法权益。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探索小额债权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较多的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由实行“集中+优先”的审理模式,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切实提升涉中小微民营企业案件的审判效率。同时,进一步规范审限管理,全面排查梳理违规延长审限、不当扣除审限的行为,案件复杂疑难确需变更审限的,一律由院长审批,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
22.严格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程序,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法审查对民营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被执行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优先保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延误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甚至造成企业停工的,严格审查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当事人因保全措施实施不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为盘活资产、缓解生产经营困难,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按照平等保护、等值置换、有利生产、保障执行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依法裁定准许。
23.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常态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涉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公开听证制度,对法律程序穷尽,又经复查评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涉民营企业投诉案件,法院多次处理反馈,涉诉民营企业仍不满意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营商办、工商联、企业协会等代表举行公开听证,讲清法理、事理、情理,努力让涉诉民营企业服判息诉、安心经营,打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漯河样本”。
六、加强协调联动做好跟进落实
24.深化府院联动延伸司法职能。进一步加强法院与人社、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探索加强多元解纷、行政审判、知识产权保护、破产案件办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多层次、宽领域府院联动,坚持常态化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大联席+小专班”等有效举措,汇聚发展合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5.强化内部协调狠抓责任落实。对照实施意见及法院牵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级指标,结合市法院机关各部门、各庭室及各基层法院职能定位,制定出台《落实实施意见责任清单》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级指标任务清单》,将各项举措、任务细化分解至中院各庭室、各部门及各基层法院,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凝聚内部合力,促推实施意见、任务举措逐条逐项落地见效。
26.开展“漯法护企1+N”专项行动。锚定打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流司法品牌目标,全面深入开展“漯法护企1+N”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以本实施意见为指引,通过制度创新、服务前置、精准施策,构建覆盖多元解纷、立案诉服、审判执行、企业帮扶、监督反馈全链条法治保障体系,扎实开展公正、高效的司法护企、安企、助企举措,为全市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
27.建立民营企业服务反馈评价机制。采取在法院公众号推送企业服务反馈评价“二维码”、在法院官网开通营商环境“直通车”专栏、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涉企服务专窗、设置涉企服务热线0395-3560257 等方式,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诉讼风险咨询、诉讼案件进展查询、判后答疑申请、意见建议反馈,建立“线上+线下+热线”一体的民营企业服务反馈评价机制。对民营企业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原则上于1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回复,提升民营企业诉讼服务感受。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确定责任部门1 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形成长效机制,持续跟踪落实。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4 月9 日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5 年4 月16 日印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