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郾城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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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去人民政府

郾府文备〔2025〕4 号

郾城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l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g 的通知》(豫政办〔2024〕11 号)、《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漯政办【2024】2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由漯河市郾城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实施。特殊类型项目是否实行代建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决定不予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立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办公室 (以下简称代建办),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组织实施工作。代建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负责项目立项、规划及设计,协助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接收的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政府投资自建部分且投资估算在400 万元以上的区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园林、公路、水利、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建设资金和用于建设的专项资金、区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建设的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用于建设的资金及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用于建设的资金。 第七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由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项目单位,并抄送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并抄送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 第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和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采购。第九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投资评审、质量安全、工程审计、工程担保等制度。 第十条 区政府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协调机制,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二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根据本办法明确实施代建制,并将相关批复文件抄送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招标内容,依法确定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报规划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代建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0 日内,项目单位与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若代建项目采用EPC 总承包模式,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批复后10 个工作日内与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EPC 招标由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组织。 第十七条 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相关的招标、采购活动。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复核招标控制价是否超出初步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费用;若出现超出情况,由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建设。 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单位 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原投资概算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需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配合移交。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在向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代建工作相关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核定投资概算,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代建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代建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安排、下达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二)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并抄送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 (四)负责对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五)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六)核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 指导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 (二)对项目参建各方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三)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手续; (四)指导代建项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链发展壮大,推动我区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二) 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审计监督,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需提前告知审计部门重大变更事项,审计部门及时安排人员参加现场勘验; (三)负责对代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四)以上所列第一项、第三项,项目单位需将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情况,报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次年审计项目计划,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股职责: 负责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环节进行审核。凡实行代建的项目一律由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作为招标人实施(勘察、设计招标除外),否则不予发布招标计划和招标公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负责与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签订代建协议; (三)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依法确定专业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将方案设计报规划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 负责建设土地的征用、土地附属物拆迁和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人防等手续的办理; (五)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交付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组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手续; (六)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负责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外部环境协调,协助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办理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八)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程消防验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 (九)负责根据项目建设计划,争取上级资金,落实区级财政安排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十)授权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履行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等职责; (十一)负责会同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职责: (一) 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工程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代建项目EPC 总承包、施工、监理、重要设备物资、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负责合同的洽谈及签订; (三)负责组织专业单位对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投资、工期的影响进行复核; (四)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 负责审核参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单位授权,履行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等职责,按照规定做好拨付资金等工作; (六)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进行管理; (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协助项目单位进行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八)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九)负责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向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或承诺。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l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g 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三条 凡批准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除项目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项目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按照代建协议约定支付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对代建管理费的列支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l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g 的通知》(财建〔2016〕504 号)执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施工、监理单位导致代建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监理单位除按照合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应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因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代建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区住房和建筑业服务中心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越位、资金筹措不及时等导致代建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干预项目管理、违规干预项目招投标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导致代建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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