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许魏政办〔202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39
收藏
详情

许魏政办〔2024〕7 号

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三国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及区直有关单位:

《魏都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5 月27 日魏都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品位,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依法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许政办〔2017〕2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但未实质征收或依法供应土地上的房屋。

第三条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或其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魏都区行政区域内征收房屋,并给予依法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确需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条 房屋征收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实行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房屋征收机制。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细则规定,由社会专业机构配合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下均简称实施单位)制定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

第七条 房屋征收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城市更新和建设发展中心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发展中心)应当加强对实施单位的征收补偿业务指导,区发改、住建、财政、公安、信访、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支持征收补偿工作。

第九条 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社会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参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十条 实施房屋征收之前,实施单位应当联合区监察、规划、土地、城乡统筹、住建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对房屋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调查认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对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本细则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根据房屋调查认定结果,社会专业机构配合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城市发展中心报请区政府组织区城乡统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二)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开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 日。

第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政府及时书面通知住建、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房、土地划批、工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项目审批等手续。

第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区政府可根据房屋征收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后,城市发展中心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通知,将选定估价机构权利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估价机构的,实施单位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的,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抽签方式选定估价机构。以随机方式选定估价机构的,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随机选定,并由群众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和见证。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拆除被征收房屋必须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机制,并实行围挡及降噪、防尘等文明施工措施。

第三章 补偿安置(一)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第二十条 房屋补偿以货币补偿(含房票安置)为主,产权调换为辅。积极鼓励被征收人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实施单位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集中团购、委托代建等方式,妥善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偿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货币补偿: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居民,每户按照2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 号,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居民,每户按160 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超过160 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面积内的房屋补偿价格参照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在协商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根据其安置面积补偿金额,再给予10%的自行安置奖励费。

(二)产权调换: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居民,每户可以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平方米的安置房;未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居民,每户可以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160 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与安置面积有差异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据实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房票安置:为保证产权调换货币化安置的顺利进行,区政府建立房屋超市,为被征收人自主利用房票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提供便利(房票推行办法按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存在以上未界定的情形,具体补偿与安置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公开程序讨论决定,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原为住宅,但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以由实施单位认定为住改非用房:1.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性用房的;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连续一年以上依法纳税的;3.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的营业地点一致的。经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 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可以另行增加20%的房屋价值补偿,但不再享受10%自行安置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以房屋征收项目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前3 个月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价为依据。就近地段缺乏普通商品房交易实例,或被征收人对公布商品房均价有异议的,依法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

第四章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2.具有合法的非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3.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及纳税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参照房屋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以评估方式确定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3 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3 个月,工业生产行业6 个月。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原为住宅,但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且同时具备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在住宅房屋补偿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造成非营利性单位停业的,根据其前6个月劳动保障部门登记人员名单,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和社保费。发放期限参照本细则规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收补偿方案正式公布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五章 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200-4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参照《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协商解决,或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装饰装修补偿费。

第六章 临时安置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5 元至8 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月不足1000 元的,按1000 元计发)。被征收人常住户籍登记人口中年满70 周岁的,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另行增加300 元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七章 搬迁补助和提前搬迁奖励

第三十三条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20 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 元的,按1000 元计发);安置房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如约完成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示3 日无异议后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 元的搬迁补助费。

(一)被征收人为军(烈)属的;

(二)被征收人或其同住的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身患重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房屋征收期间,被征收人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被征收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有困难的。

第三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需要搬迁机器等设备的,在协商期限内,可以参照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协商确定搬迁费。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既可由实施单位组织搬迁,也可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实施单位组织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 元/平方米的奖励。整体提前搬迁的,每户给予不超过80000 元的奖励费。具体奖励标准由实施单位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租赁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负责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等费用支付被征收人,相关费用分配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

第八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异议,或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相关的补偿价值。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确有经济困难、身体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如约完成搬迁的,除按照本细则增发补助费外,由被征收人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挑选安置房源;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符合再就业条件的,优先推荐就业;

(四)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五)其他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保障待遇。具体由实施单位拟定保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凭迁出地社区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社区和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一条 因征收土地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符合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居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四十二条 相关部门凭房屋征收部门证明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或依法纳入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使用土地尚属于集体性质的,依法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层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土地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相关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房屋,在签约期限届满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补助。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据实承担。

第四十五条 针对危房,委托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D 级危房的,依法立即拆除。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以信访等为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标准;

(二)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三)谎报虚报数据,帮助被征收人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政策、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房屋补偿及补助、奖励等费用的,依法收回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当实行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措施,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魏都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公布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7 年出台的《魏都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许魏政办〔2017〕41 号)废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5 月27 日印发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