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政文〔2023〕12 号
辉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补偿和土地
复垦办法(2023 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办法(2023 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辉县市人民政府
2023 年5 月17 日
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
办法(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群众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煤矿企业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辉县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沉陷导致的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三条 煤矿企业在资源压覆村庄及建筑物范围下进行资源开采的,必须执行“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采煤沉陷区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采煤沉陷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出资、群众参与”的方
式,统筹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二章 搬迁补偿
第五条 临时搬迁补偿。因采煤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但暂时不能永久搬迁的,采取临时搬迁安置措施。
(一)需要临时搬迁的村民按照“就近、方便、不造成二次搬迁”的原则,到沉陷区外村庄租房。
(二)对临时搬迁户,按照原有房屋主房每间每月30 元、配房每间每月20 元标准予以补偿,用于村民临时租房;临时搬迁补偿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支付期限为:签订临时搬迁协议之日—该村整体搬迁入住之日。同时,对临时租房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 元搬家费、3000 元奖励费。
(三)村民领取临时搬迁补偿后,各有关乡镇要督促动员群众尽快搬迁至安全地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村民自己负责。
(四)需要临时搬迁而又因特殊原因租不到临时过渡房的村民,经研究同意后,由地方政府协调煤矿企业共同负责提供临时安置房,不再享受租房补偿费和奖励费。
(五)沉陷区农户临时搬迁后,对其原生产、生活、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失和不便的,根据实际情况,据实解决。
(六)沉陷区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及企业房屋受损问题,由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共同研究解决。
(七)因采煤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但该村不需要永久搬迁的,按房屋损坏级别(A、B、C、D)据实补偿。
第六条 永久搬迁补偿。受采煤沉陷影响造成村民房屋损坏严重、需进行整村永久搬迁安置的,对村民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永久搬迁补偿。
(一)地面附着物补偿。地面附着物实行据实补偿办法,补偿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住宅房屋补偿。需搬迁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可自主选择以下2 种方式:
1.货币补偿。补偿主要包括原有住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按照“本条(一)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费,不再予以安置。
2.到指定的安置新区置换安置房。
(1)具体置换方案由乡镇政府按照“一镇一策”的原则制定,方案须经乡镇政府、压煤服务中心、煤矿企业3 方签字认可,并报市压煤搬迁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2)各乡镇置换分房须按照“实事求是、从严把关、公开公平”的原则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分房户数和面积,原则上老村盘1 处住宅可分配置换1 套(面积控制在150 ㎡ 以内),达到分户标准的分房置换总面积不得超过200 ㎡ ,具体情况由乡镇政府确定。
(3)对特贫特困、鳏寡孤独等特殊疑难家庭等情况,经乡(镇)村两级认定报市压煤搬迁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协调煤矿企业妥善予以补偿安置。
(三)公益设施补偿。
1.原村集体设施,如村室、学校、卫生院、敬老院等按照国家要求的规范进行建设。
2.新村址内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进行建设。
以上资金来源:一是争取国家新农村建设各项优惠政策补贴;二是煤矿企业按照“第六条(一)地面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据实核算后,再增补公益设施费总额的30%。
(四)集体或个体企业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合法企业,按现状评估价格的80%予以补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补偿。对搬迁企业只给予货币补偿,须安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协调解决土地供给问题,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生产运输工具补偿。
压煤村庄村民搬迁至安置新区或自行安置后,离原村所在地较远,生产耕作不便,根据实际情况,在煤矿开采期间,按照距离1-5 公里的每亩每年65 元,5-8 公里每亩每年90 元,8 公里以上的每亩每年130 元的标准对农户予以补偿。
(六)绝(减)产地补偿。
1.因土地沉陷无法耕种或造成绝收的,按耕地每年秋麦两季进行补偿,按当地当年平均每亩净收益(净收益=亩产市场单价-耕种成本)计算补偿费用(小麦按每年7 月1 日市场价,玉米按每年10 月1 日市场价格),经协商达成一致的现包干补偿办法可继续执行。因采煤沉陷造成粮食或经济作物减产的,由煤矿企业与乡村及农户现场勘测后,协调煤矿企业进行差额补偿。能耕种但不耕种的不予补偿。
2.造成温室大棚、果园、鱼塘等设施部分损坏但仍能继续使用的,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年产值和损失程度进行鉴定后,协调煤矿企业确定补偿费用。
第三章 安置新区建设
第七条 安置新区建设各项工作由市压煤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实施统筹管理,建设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新区建设应符合辉县市总体规划,新区规划、设计、征地、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所在村、乡镇政府、煤矿企业、压煤服务中心会商同意后,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报批,经辉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八条 安置新区建设涉及的征地,由乡镇政府负责,煤矿企业据实全额支付征地费用。可选择以下2 种途径实施:
1.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现行的征地片区价、地面附着物据实补偿价,将征地款、补偿款和报批费用全额支付到政府,由政府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煤矿企业不再负责老村复垦。
2.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现行的征地片区价、地面附着物据实补偿价,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补偿,由政府负责报批费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老村址的拆迁和复垦由煤矿企业全部负责。并按照《土地复垦规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9〕68 号文件的标准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三年归还,第一年归还总量的30%,第二年归还总量的40%,第三归还总量的30%。如果老村址面积大于安置新区面积,多余面积由煤矿企业进行复垦或缴纳复垦费,如果老村址面积小于安置新区面积,核减或退还煤矿企业缴纳的复垦费。
第九条 安置新区建设涉及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各环节须由压煤服务中心、乡镇政府、煤矿企业全程参与、联合审核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 为解决安置新区建筑成本超出补偿标准、销售出现“剪刀差”等问题,煤矿企业对老村盘每搬迁决算安置1 户(老村盘1 处住宅为1 户)支付10 万元,用于加快新区安置工程建设。
第四章 土地复垦
第十一条 沉陷土地复垦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复垦治理程序和标准组织设计、评审、施工和验收。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必须复垦为耕地,并优先用于农业生产;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可进行植树造林、水产养殖、观光旅游等。
第十二条 沉陷土地复垦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复垦有关标准执行。老村址须在永久搬迁后一年内启动复垦。耕地如果一次性沉陷到位,须在沉陷稳定后一年内启动并完成复垦任务,交付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如果存在二次沉陷,可先简单平整处理交付原集体经济组织开发使用,沉陷稳定后,再进行永久性复垦治理。
第十三条 复垦后耕地,经验收后交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考虑土地肥力恢复因素,煤矿企业应继续全额补偿二年的青苗补偿费。沉陷地不能复垦或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的,由煤矿企业出资,政府负责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四条 沉陷土地复垦实施主体由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复垦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压煤搬迁安置涉及的相关资金可争取国家新农村建设的各种政策补贴资金,具体由压煤服务中心和有关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
第十六条 压煤搬迁安置涉及的相关费用由煤矿企业统一支付。主要包括:
1.临时搬迁安置费用;
2.原有住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
3.公益设施补偿费用;
4.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用;
5.绝(减)产地补偿费用;
6.集体或个体企业补偿费用;
7.土地取得费用、安置楼工程补助费等;
8.土地复垦费用;
9.其它经共同协商确定的相关补偿费用等。
第十七条 参照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搬迁补偿、征地补偿等实际补偿数额,煤矿企业向政府交纳4%的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用于协调村庄搬迁各项工作。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在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煤矿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市压煤搬迁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压煤搬迁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建立业务档案、资金审核及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压煤搬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有关违纪违法行为,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和履职不力、严重影响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因煤矿企业未履行“先搬后采”义务,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应依法严格追究相关采煤企业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物价变动指数,适时对补偿标准作相应研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辉县市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辉政文〔2011〕63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辉县市压煤村庄沉陷区地上(地下)附着物和青苗
费补偿标准附 件
辉县市压煤村庄沉陷区地上(地下)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
现状结构特 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备注
表1:青苗类补偿标准粮食作物 亩 900-1200
露地蔬菜 亩 4000-5500
大棚蔬菜 亩 7000-10000水果类 亩 4500-5500 蔬菜作物
瓜果类 亩 2000-2500
表2:建筑类补偿标准
土木结构 平方米 500-700 土坯或夯土墙瓦顶砖木结构 平方米 800-1200 全砖、瓦顶 平房
砖混结构 平方米 800-1300 砖墙预制或现浇顶、砖铺或水泥地 面
砖木结构 平方米 815-1200 全砖、瓦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900-1200 砖墙预制或现浇顶、砖铺或水泥地 面 二层以上楼房
主要承重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 土或预制板、单层房屋净高2.9m, 铝合金门窗、内外墙普通抹灰
框架结构 平方米 1000-1400大门 木门 平方米 80-150
铁门 平方米 100-200
现状结构特 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备注
二四砖墙 平方米 170围墙 土围墙 平方米 40-60
水泥地坪 (6-8 公 分)
平方米 60 厚度8-20 公分补偿增加30%,厚度在20 公分以上补偿增加60% 院内地坪
砖地坪 平方米 30门楼 门楼 个 645 普通老式门楼
平地砖石砌 平方米 390
土洞砖石 全衬砌筑 平方米 330
洞在2.5 米以上窑洞
土洞破旧 不能住人 平方米 100
土洞未住过 人,放杂物 平方米 30 洞在2 米以上
简易无顶 平方米 150
砖混、瓦顶 平方米 350 四面砖墙或四面石砌墙,油毡或石 棉瓦顶厕所
砖混、盖板 平方米 400
粪池 处 142活动板房 彩钢板 平方米 180-220 轻钢骨架,彩色钢夹心板 包括搬迁运输费、拆建费
石棉瓦 平方米 160-200 四面砖墙或四面石砌墙,油毡或石 棉瓦顶
现状结构特 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备注简易棚 平方米 60-120 石棉瓦等轻型材料 棚 彩钢瓦棚 平方米 70-150 钢管铁皮彩钢瓦顶 二面墙以上,无门窗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 个 1800 含楼梯扶手
灶台 灶台 个 213
沼气池 沼气池 个 3500 砖加混凝土 带预制或现浇顶盖,已废弃的按50%补偿。
碎石路 平方米 40 包括石灰、碎石、沙、电解渣等
土路 平方米 8
地砖、水泥 路 平方米 50-70 砖砌道路
混凝土水泥 路 平方米 230 人工挖路槽,灰土垫层,粗砂,砼 面
柏油沥青路 平方米 310 人工挖路槽,灰土垫层,粗砂,沥 青砼面包括窑的配套建筑,每增减一门增 减3000 元。窑体破坏不能使用的不 补偿,窑体完整没有使用的按50% 补偿 砖瓦窑
轮窑20 门 座 127000
容量每增减1 万块增减1000 元。窑 体破坏不能使用的不补偿,窑体完 整没有使用的按50%补偿
老式窑容量 30000 块 座 11000石灰窑 容量 立方米 220 窑体破坏不能使用的不补偿,窑体 完整没有使用的按50%补偿砖加混凝土 立方米 260-350 蓄水(小型
沼气)池 全混凝土 立方米 360-450
现状结构特 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备注地下大型沼 气池 立方米 520-810 大型沼气池 发电工程 地上大型沼 气池 立方米 1900-2600
砖砌阴沟 米 15-20铸铁排水 管、陶瓷管 米 20-35 室外排水管 道 砼管道
米 15采石房 平方米 540 采矿类 采矿坑 平方米 340
一墓一棺 座 1800坟墓 一墓双棺 座 2300 每增加一棺增加500 元,冷骨火化 每具增加补偿600 元 坟墓补偿包括迁葬费、料费等
表3:林木类补偿标准建(构) 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备注
1 年以下幼树 15-20
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 果树每亩不超过80 株;初果期每亩不超 过120 株;幼龄每亩不超过220 株。
2-3 年未结果树 30-40
棵
200-300果圃 苗木 棵 3-10 各种树苗价格不等,桃、杏3 元,苹果、 梨5 元左右,核桃10 元。 保化、花卉等苗圃棵上浮20%。
1.乔木系指泡桐、杨树、榆树、柳树、刺 槐等常用材树种。松柏、国槐、楸树等稀 有物种补偿费增加15%; 2.测量胸径位置为距离地面1.3 米 3.景观树如白蜡、女贞、合欢、红叶李 榆叶梅、冬青、百日红、龙爪槐、海棠等 树种补偿费用 増 加10% 4.类似树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5≤胸径<10 公分 棵 35
10≤胸径<15 公分 棵 85
15≤胸径<20 公分 棵 120乔木类
20≤胸径<25 公分 棵 150
25≤胸径<30 公分 棵 245
30 公分≤胸径 棵 345苗圃 乔木类 亩 20000 每亩株数≥1000 株 乔木类苗圃若按照株数补偿,标 准为5 元/株,每亩≤4000 株
一年幼苗 棵 2
1.其他树木每亩最高株数不得 超过220 株; 2.花木观赏类灌木月季等树种 补偿费用增加10%; 3.类似树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1.七、八月扦插,秋后起苗定植的按照1 元/棵的标准; 2.成株金银花(一年幼苗除外)不超过每 亩地220 棵
二年 棵 4-5金银花
4-6 年 棵 50
6 年以上 棵 100-120
白蜡条 墩 20
每墩出条数达10-20 根(包括柳、荆等灌 木从)
紫槐 墩 25
桑叉 墩 70灌木类
4 年以下 棵 40-55
香椿
8-18 年 棵 90-110
补偿标 准 (元)建(构) 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说明 备注
幼树 20 树木种植1 年以下
未结果期 70 树木种植1-3 年
棵灌木类
150 树木种植4 年以上
花椒树 棵 20-45 以主干胸径超过5 公分为一棵
竹子 墩 5-20 3-5 根为一墩花卉类苗圃 花卉类 亩 30000 每亩株数≥1000 株 花卉类苗圃若按照株数补偿,标准为 7.5 元/株,每亩≤4000 株
表4:地埋类补偿标准
石盖板涵跨径≤2 米 米 1650
2 米<石盖板涵跨径≤4 米 米 2850铜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2 米 米 800 涵洞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2 米<跨径≤4 米 米 1350
PVCФ315 米 580
PVCФ200 米 310
PVCФ160 米 205
PVCФ110 米 110
PVCФ63 米 55
包括自来水地埋管、农业灌溉地埋 管地埋管
铸铁管直径DN300 米 580
铸铁管直径DN200 米 310
铸铁管直径DN150 米 205
铸铁管直径DN100 米 110
铸铁管直径DN50 米 55
表5:农业生产生活设施类补偿标准建(构) 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备注
猪舍 平方米 350-510
砖砌或石砌墙、水泥地面、混凝土板 或预置顶
鸡舍 平方米 350-500
牛舍 平方米 350-510运动场 平方米 25-40 养殖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禁闭栏、排水沟、水管、 粪坑及其他支持取暖的设施。
砖木结构 平方米 220-480钢结构 平方米 250-510 饲料用房
青贮池 立方米 110-180
土坑水深2 米以上的 亩(水面) 10200
1、包括开挖和鱼塘损失; 2、因采石、取土或自然形成 的汪塘不予补偿
土坑水深2 米以下的 亩(水面) 8100水泥水深2 米以上的 亩(水面) 15300 鱼塘
按2 米以下标准的80%计算
水泥水深2 米以下的 亩(水面) 10200土坑 亩(水面) 8100 藕塘 水泥地 亩(水面) 10200 砖砌、水泥抹面 包括开挖和藕秧损失
机井深40 米,口径40 厘米砼井筒(山区丘陵 区)
1、深度每增加1 米增加补偿500 元;
眼 30800
1、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 准30%-40%补偿; 2、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 用料及用功等费用; 3、水浇地50 亩/眼,旱地30 亩/眼,超出部分(老井:用 于农业灌溉)据实补偿,新增 水井均不予补偿
2、口径每增减10 厘米,补偿增减 800 元
机井深40 米,口径40 厘米砼井筒(平原区) 眼 10500-15500水井
井深10 米,口径30 厘 米砖砌井筒 眼 3500-4000
2、口径每增减10 厘米,补偿增减 500 元
压水井 眼 600 包括压机(井筒无下管的井也参照 此标准)
窨井 个 200
空调井 个 300横断面1 平方米以上 米 220-400 水渠 横断面0.5-1 平方米 米 120-200
1.水渠补偿包括了旧料搬迁、 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2.不包括田间毛渠
补偿标准:砖砌水渠>石砌水渠>
土渠水渠 横断面0.5 平方米以下 米 60-100
座 24400 砌石墩,6 米跨径,4.5 米宽,1 孔
座 10350 砌石墩,6 米跨径,5.0 米宽,2 孔 生产桥(吨以上)
座 2030 2 米宽,2.5 米高
涵洞 米 2040 2 米宽,2.5 米高农田 水利
简易桥 座 5010 砖砌盖板便桥
渡槽 米 5700 6 米跨径,2 孔,净宽1.5 米,
深1.3 米
干渠 米 1630 砼结构
水闸 座 93000 单孔,孔宽2 米
个 250-360 山区 深3-5 米,
窖容1000-2000 斤 个 200-325 平原个 430-610 山区 红薯窖 深3-5 米,
窖容2000-4000 斤 个 400-585 平原
钢砼骨架、玻璃顶(有供热设 施) 平方米 450-900
钢砼骨架、玻璃顶(无供热设 施) 平方米 150-300
1. 不能或不再使用的按标准 的60%以下补偿; 2. 大棚蔬菜的补偿标准参照 青苗类补偿标准温室
(砖砌墙体) 平方米 90-150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面顶
(砖砌墙体) 平方米 45-75
钢砼骨架或复合骨架、塑料薄 平方米 75-95
膜面顶(土筑墙体)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面顶
(土筑墙体) 平方米 45-60建(构) 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备注
钢砼骨架或复合骨架、塑料薄膜面顶塑 料棚(高度1 米以上) 平方米 40-50
简易竹木骨架、塑料薄膜面顶塑料棚
(高度1 米以上) 平方米 15-25
温室
小拱棚 平方米 3-5
滴灌设备 平方米 2-3农家用蓄水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190 长宽高每边不大于2.00 米时生产用蓄水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130
6:通讯供电设施类补偿标准通讯塔 钢结构 座 40700 通信设施 通讯线路 直径0.5cm 以下 米 10-18
水泥线杆(8m≤杆高≤ 10m) 根 610
补偿费包括电线、配 件、拉线和电杆等需 用的拆迁费
电线杆
无线水泥杆 根 150
木杆 根 235
变电站 座 12200 万伏以上供电设施
10-50KV 台 2040
50-100KV 台 3060 变压器
>100KV 台 5000
直径1cm 米 15 高压线 电缆 米 260
低压线 直径1cm
地埋线 米 15-20
主办: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督办:市政府办七股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