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2022〕3号
襄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襄城县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 法和襄城县城乡公交客运财政
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城县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襄城县城乡公交客运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2月15日
襄城县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
第二章成本规制方法
第四条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即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 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即:公交企业运营成本= 直接营运成本+ 期间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直接营运成本。直接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
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1.人工费。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营运的驾驶员和其他一 线人员,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社会保障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其他相关支出(即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 能耗费。公交营运车辆在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支出。
3.折旧费。公交企业用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房屋、维修设备等,其中,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4.保修费。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
5.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的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
6.安全生产费。公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
7.租赁费。公交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必要场站租赁费、车辆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
8.其它直接运营成本。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
(二)期间费用。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水电费、通信费、印刷费、 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修理费、折旧费和其它管理费用。
2.财务费用。公交企业为筹集营运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四)以下项目不能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1.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与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4.广告费,公益性赞助、捐赠支出;
5.对外投资支出;
6.被没收的财物;
7.应当在各项专项基金中开支的费用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8.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五条 成本规制方法
(一)人工费用。 1.人员工资。规制方法:上限法。即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人员工资=(驾驶员人数+其他一线人员人数+管理人员人数)×平均工资水平。驾驶员人数为《襄城县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核定人数。如未能完成年度运营计划,同比例核减驾驶员人数,其他一线人员人数和管理人员人数根据核定驾驶员人数结合一定配比核定,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为0.65:1。平均工资水平=全年工资总额/年均职工(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总数。平均工资水平标准值为当年襄城县统计局公布的当年襄城县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因统计部门发布当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水平滞后影响运营成本核定的,依据最近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水平,并考虑近三年城镇平均增幅因素予以核定。
2.社会保险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合理工资总额计提,计提比例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据实核定;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能耗费。规制方法:浮动取值法。即以标准值为基 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成本实际发 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
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低于浮动下限的,取浮动范围下限值。
能耗费=2(各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能耗量标准值×平 均能耗单价)。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指从事公交运输的车辆 自始发站至终点站及其他有效的往返距离,包括载客里程和因 载客发生的空驶里程( 如加油里程、首末站进出场里程等),
即: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2(各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规制能耗量约束值指百公里能耗量,包括汽油、柴油、天 然气和电能等耗费。能耗量约束值根据运营线路、能耗类型分别设定,百公里燃料消耗在标准值上下浮动5%。新开线路和新增车辆以当年百公里消耗量为规制值。
(三)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
折旧费=2[(各营运车辆原价-车辆残值)×车辆年折旧比例]+Z[(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原值- 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年折旧比例]。
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 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提折旧,已计提的应当扣除。
(四)保修费。按照公交企业实际修理费水平结合营运车 辆车价(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设立标准值,包括维修人 工费、材料费、轮胎消耗费及保养费用。公交车辆严禁使用翻新胎及低质轮胎。
(五)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公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投 保保险费用,包含车辆强制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属法定保险费据实核定。
(六)安全生产费。按照《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第九条规定,客运业务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
(七)租赁费。公交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必要的场站租赁费、车辆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以租赁期为期间按年限平均法确认各期的租赁费用。
(八)其他直接运营成本。按实际发生费用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由襄城县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
(九)管理费用。规制方法:上限法。
管理费用按直接营运成本与管理费率计算确定,即:管理费用=直接营运成本×管理费率。管理费率标准值=2前三年管理费用/2前三年直接营运成本。
(十)财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由襄城县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
(十一)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有关规定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确定。
第三章财政补贴核定
第六条财政补贴核定方法
(一)财政补贴包括规制亏损补贴和年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奖励。
(二)规制亏损补贴是指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超出运营收入差额部分的补贴,核定方法:规制亏损补贴=核定规制成本一实际营运收入一其他财政专项补贴一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指中央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其他单项财政补贴(不含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与企业直接运营无关的补贴);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按照到账的时间确认为当年的规制收入。
(三)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奖励,为调动公交企业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根据年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奖励公交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四)实际发放财政补贴核定办法:实际发放财政补贴=规制亏损补贴×年度运营考核调节系数+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奖励。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 运营计划编制。补贴年度上一年10月中旬前,县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县公交客运服务需求编制《襄城县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对财政补贴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公共交通基本服务需求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优化调整后确定补贴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依据本办法编制财政补贴预算。
第九条 资金预拨。补贴年度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之前,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25%,向县交通运输局预拨资金。
第十条 资金清算。营运年度结束,公交企业应将该年度公交营运线路营运情况、营运车辆营运情况、营运客流及票款收入情况、营运财务情况等相关数据及政府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襄城县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补贴年度次年3月底前,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许昌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规定组织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服务质量结果。补贴年度次年4月底前,襄城县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形成运营成本核定报告。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审计报告,结合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拟定财政补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与公交企业进行补贴清算。如预拨财政补贴高于实发财政补贴,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补贴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资水 平的变化情况,建立成本规制、服务质量考核、票价调节的联动 机制。针对不同车辆档次、服务质量、出行距离等因素,建立群 众可接受、企业可发展、财政可承担的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
票价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考虑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规制值每年度确定一次。
第十七条 年度运营中需在《襄城县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外新辟、延长或变更公共汽电车线路的,由襄城县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编制运营服务调整计划,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核定补贴资金,并在财政补贴清算时一并拨付资金。对公交企业自行开通的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财政部门不予核定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未经财政部门核定补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襄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襄城县城乡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办法
为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 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21〕490号),落实城乡交通运输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完善政府补贴公交机制,根据《河 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万村通客车提质工程”实施方 案的通知》(豫交文〔2019〕44号)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 于印发河南省万村通客车提质工程达标示范验收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9〕1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我县城乡公交运营企业。
二、 补贴内容及办法
县财政对城乡公交实行“定额补贴”政策: 一是对纯电动公交车执行低票价和优惠政策的,按照每台每年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二是燃油车辆按照每年每台7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以上补贴包含中央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与运营补助资金及其他单项财政补贴。以上运营补贴以会计年度为单位按补助标准进行核算并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修订扶持政策。
三、 补贴程序
(一)申报时间。城乡公交企业于次年第一个月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年度补贴。
(二)申报要求。城乡公交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同时提供年度补贴申请及相关验证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年度补贴申请材料须有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材料审核。 一是初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企业提供的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二是会审。经襄城县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组织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会审并出具会审结果。三是审批。襄城县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会审结果报县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1.拨付方式:为保证公交企业正常运营,采取半年预拨和 年度核算拨付方式。上年度按照补贴标准预拨40%补贴款,剩余 资金于次年根据县政府审核结果及各级财政补贴核算后给予拨
付。
2.拨付程序: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向企业足额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四、 运营管理。 城乡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公交运营服务,建立与财政补贴核算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制度,确保补贴申报材料报表和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每半月向县交通运输部门上报运营报表、经营情况报表、GPS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平台系统材料,材料须全面详实记录每条线路运行车辆、里程、班次等内容;完整保存营运报表、GPS数据等第一手统计资料时间不少于一年。新辟和调整线路的走向、站点、时刻、班次、车辆数须报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擅自调整运营方案的线路不计入补贴范畴。
五、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未经财政部门核定补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襄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