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辉县市灾后重建项目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辉政文〔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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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政文〔2022〕4 号

辉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辉县市灾后重建项目城南片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辉县市灾后重建项目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辉县市人民政府

2022 年1 月7 日

辉县市灾后重建项目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辉县市城区灾后重建项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辉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辉政〔2018〕42 号)、《辉县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辉政〔2018〕41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时间:以市政府下发公告为准。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东至清晖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至西外环、北至太行大道(该片区分两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实施)。

第三条 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农业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土地及房产、附属物,由市政府统一按照相关规定经评估后给予补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关于独立住宅房屋的规定

2.1 货币补偿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区位、结构、面积和宅基地面积、附属物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2 产权调换

2.2.1 征收合法独立住宅房屋安置补偿计算标准分别如下:

(1)只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3 置换,即一平方米换1.3平方米。

(2)建有二层的房屋,一、二层均按建筑面积1:1 予以置换。

(3)建有三层以上的房屋。一、二层按建筑面积1:1 予以置换,三层及以上部分和地下室按《辉县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辉政〔2018〕41 号)文件予以货币补偿。

(4)宅基地

①宅基地上房屋较少或只有少量附属物时,宅基地面积以0.25 亩(即167 ㎡ )为一户合法宅基地,补偿时以167×70%=116.90 ㎡ 给予置换安置房。多出的占地面积按85 元/ ㎡ 给予货币补偿。地上的少量房屋、附属物、房基等不予补偿。

②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0.25 亩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的70%给予置换安置房。地上的少量房屋、附属物、房基等不予补偿。

(5)选择产权调换的,土地一律不作补偿。

(6)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

①多要

超过应享受面积10 ㎡ 以内(含10 ㎡ )部分,按优惠价2180元/ ㎡ 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10 -20 ㎡ 以内(含20 ㎡ )部分,按2780 元/ ㎡ 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20 ㎡ 以上,按市场价结算。

②少要

少要部分按2180 元/ ㎡ 退款。

2.2.2 选定安置房后直接计算结构价差,结构价差由被征收房屋为砖木和土木结构者交纳,每平方米补100 元。因积极响应政府整体规划,对未改建、扩建、加盖的砖木和土木结构房屋可免交结构差价。

选房实行总面积控制,每一被征收人进行分户时的总超面积予以合并计算。

2.3 搬迁补助费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每户500 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 元;被征收房屋为空房且不需要搬家的不予补助。

2.4 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己解决过渡周转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4 元/ ㎡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三层及以上部分、地下室和简易房不予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暂按30 个月结算。超过30 个月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6 元/ ㎡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5 奖励

单家独院、独立住宅户:在规定时间10 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原房屋认定的产权调换面积25 元/ ㎡ 予以奖励;规定时间11-20 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原房屋认定的产权调换面积15 元/ ㎡予以奖励;超过20 日的不再奖励。

2.6 选房

2.6.1 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号,先签订协议者优先挑选安置房。

2.6.2 选房时间择期通告。

2.6.3 选房实行总面积控制,每一被征收人进行分户时的总超面积予以合并计算。

3.征收单元式楼房和类似公寓式楼房的房屋安置补偿计算标准分别如下:

3.1 首先需要进行产权认定。商品房的,需有购房文件或产权证件;原为非房改房屋的,需由房屋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进行产权认定。

3.2 按建筑面积1:1 予以置换。

3.3 楼房的应补楼层差价: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0 元 0 元 0 元 50 元 100 元 200 元

3.4 楼房的新旧差价按原房面积200元/ ㎡ 由被征收人缴纳。

3.5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

3.5.1 多要

超过应享受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优惠价2180元/ ㎡ 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11-20%以内(含20%)部分,按2780 元/㎡ 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20%以上,按市场价结算。

3.5.2 少要

少要部分按2180 元/ ㎡ 退款。

3.6 搬迁补助费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每户500 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 元;被征收房屋为空房且不需要搬家的不予补助。

3.7 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己解决过渡周转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4 元/ ㎡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暂按30 个月结算。超过30 个月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6 元/ ㎡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8 奖励

在规定时间10 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原房屋面积25 元/ ㎡ 予以奖励;规定时间11-20 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原房屋面积15 元/㎡ 予以奖励;超过20 日的不再奖励。

3.9 选房

3.9.1 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号,先签订协议者优先挑选安置房。

3.9.2 选房时间择期通告。

3.9.3 选房实行总面积控制,每一被征收人进行分户时的总超面积予以合并计算。

第四条 安置房位置与标准

1.安置房位置:

辉县市灾后重建项目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学院路以东、夏峰路以北、百泉路以西、佳怡街以南。

辉县市灾后重建项目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百泉路以西、佳怡街以北、卫源路以东、胡桥南路两侧。

2.安置房的交房标准

2.1 按照抗震设防烈度八度标准设计。

2.2 住宅层高按国家标准执行。

2.3 外墙为瓷砖或涂料,有外墙保温;安置房为商品房验收标准。

2.4 补偿款及奖金暂不领取,待选房时计入安置房购房款,多退少补。被征收人多要安置房面积的应补房款,在安置房交房时结清余款。

第五条 征收范围内的简易房及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按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原批准和合法手续为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的,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手续为准;未经依法批准的,以原合法使用性质和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必须保证原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评估价扣减补偿费或安置房不予安装门窗。

第七条 拆除违章、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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