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0—82珠 海 市 民 政 局
文件 珠 海 市 卫 生 健 康 局珠 海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民〔2025〕59 号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珠海市医疗 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
照护定点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ÿ功能区Ā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决定将《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 年12 月1 日
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
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ÿ以下简称“服务机构”Ā的管理,根据《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ÿ医保发〔2020〕37 号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ÿ珠府办函〔2019〕158 号Ā、《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ÿ珠民〔2025〕60 号Ā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能够开展长期照护服务,并与民政部门签订长期照护服务协议,为我市享受长期照护服务补贴的高龄重度失能长者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服务机构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区ÿ功能区Ā民政部门负责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初核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对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公示及年度考核。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审核、结算。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加强监管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相关政策落实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条 确定服务机构的原则:
ÿ一Ā合理布局,满足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需求。
ÿ二Ā兼顾公立与民营,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ÿ三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ÿ一Ā应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机构,且该医疗机构为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ÿ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Ā。
ÿ二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在三星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或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
ÿ三Ā护理床位超过总床位50%。
ÿ四Ā遵守国家有关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ÿ五Ā长期照护服务人员配置应符合服务机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
ÿ六Ā服务场所使用权、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1 年以上ÿ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七) 服务机构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八) 服务机构自申请之日起回溯三年内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ÿ广东珠海Ā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服务机构,应填写《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ÿ以下简称“《申请表》”Ā,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ÿ一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
ÿ二Ā《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ÿ三Ā等级评定证书或省级及以上荣誉证明复印件。
ÿ四Ā服务场所产权、租赁合同复印件。由政府兴办,社会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的复印件。
养老机构在申请服务机构、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服务机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 。拟申请服务机构的养老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所在区ÿ功能区Ā民政部门。如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区ÿ功能区Ā民政部门应通知其在5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初核。 区ÿ功能区Ā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机构申报资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完成初核评估,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初核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三) 市民政局审核 。市民政局根据区ÿ功能区Ā民政部门初核结果,核定服务机构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为长护定点机构,由市民政局颁发服务机构标识牌。
第九条 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拆分、合并或变更机构性质、单位地址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区ÿ功能区Ā民政部门重新提出服务机构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核定护理床位数等信息的,服务机构应及时携带有关材料到区ÿ功能区Ā民政部门提出服务机构变更申请。服务机构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区ÿ功能区Ā民政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并停止结算服务补贴。
第十条 市民政局与服务机构应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文本另行拟定。
第十一条 服务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1 年。服务协议执行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可以通过补充服务协议予以明确。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服务协议追究其责任。服务协议期满前,市民政局应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服务机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按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结果,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为符合条件的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必要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ÿ具体服务项目清单详见附件3 和附件4Ā。
第十三条 区ÿ功能区Ā民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服务机构执行长期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情况、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对于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市民政局。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与下年度服务机构核定挂钩。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ÿ一Ā基础管理情况:包括机构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相关资料文书管理、享受服务长者身份核对、代入住长者申请长护补贴资金情况、护理人员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及投诉处理、发生违规被处理情况等。
ÿ二Ā为享受服务长者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情况:包括年度服务总量、护理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日常护理服务工作质量、参保人满意度评价等。
ÿ三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ÿ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Ā。
第十五条 “ 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归集的数据是资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养老机构基本信息、备案信息、人员配备、老人入住时长、老人身体状况、服务项目等相关数据应归集至市级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申请机构纸质材料与平台信息不一致的,以平台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发放长期照护服务补贴;情节严重的,还应与其终止服务协议;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ÿ一Ā未按照规定核验长期照护服务申请人相关材料或发现冒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材料,仍为其提供服务,并代为申请长期照护服务补贴的。
ÿ二Ā为长期照护服务对象制定不合理的服务计划,诱导服务对象选择或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务、虚构服务,抬高入住费用的。
ÿ三Ā通过向服务对象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增加服务对象负担。
ÿ四Ā重复申请与长期照护服务补贴类型相关的其他补贴。
ÿ五Ā在提供护理服务中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处罚、且造成服务对象损失的。
终止服务协议的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可再次提出服务机构申请。
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其补贴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月31 日。如市医疗保障部门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出台实施,则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申
请表
2.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3.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基本生活照料服
务项目
4.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基本医疗护理服
务项目附件1
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单位ÿ盖章Ā: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珠海市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名册填报单位ÿ盖章Ā: 填报时间:附件3
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