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FSBG2025067 号加 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佛建〔2025〕81 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2025 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相关单位:
我局曾于2024 年9 月29 日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佛建〔2024〕82 号)。经研究,我局决定作出修订。《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2025 年修订)》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11 月27 日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
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
(2025 年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表及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 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见附件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见附件2)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附属设施或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本指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的区域。
第三条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实施前(即2019 年3 月1 日之前)已通过施工图审查,防火单元大于1000 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如能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除第6.1.5 条第2、第3、第4 款外其他规定,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其他相关要求的,可以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实施后(即2019 年3 月1 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建设的分散充电设施应当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规定。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或者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上述设施设备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相关要求,不能完好有效运作的,或者消防给水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第7.1 规定,不得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规定,收到用电报装申请后,经供电企业现场勘察,项目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由配电设施的产权方提出解决方案并实施后(对配电设施增容、升级等),方可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统一改建、扩建的充电设施应当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有关要求,分散建设充电设施应当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有关要求。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充电设施及其使用场所的消防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发改部门指导供电企业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充电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充电设施火灾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侵占绿地或者非法迁移、砍伐树木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
供电企业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充电设施用电报装工作。
第五条 充电设施应当在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的部位建设:(一)产权停车位或者人防停车位;
(二)已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作停车位的部位;
(三)其他合法停车部位。
安装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安全,不得将充电设施安装在机械式停车设备金属结构上。充电设施不得由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供电电源供电,且不得利用机械式停车设备金属结构作为接地保护。
第六条 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充电设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获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建设充电设施的;
(二)变配电设施产权为用电用户,充电设施设计用电负荷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的;
(三)其他应当由全体业主表决的情况。
表决以上情况,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存在前款其他情况,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为保障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建设充电设施的业主在建设充电设施前应当书面告知与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的车位业主;拟在架空层建设充电设施的业主,应当同时告知架空层正上方一层的全体业主。
第八条 在建设充电设施前,拟建设充电设施的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一)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见附件3);
(二)拟用于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库)的产权或使用权材料;(三)已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书面告知相关业主的佐证材料。
(四)存在本指引第六条规定应当由全体业主表决的情况的,同时应当提供全体业主的表决情况。
对符合本规定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附件3 的申请表上加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规程、标准的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建、扩建。不得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不得违反《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开孔(钻孔)贯穿结构件。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水电安装资质;
(四)电工证(个人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统一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
(七)产品说明书;
(八)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
(十)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施工程的,同时应当提交施工单位专业承包资质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4)。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工程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在施工前由设计单位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等标准规范要求出具施工图纸。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设工程内容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第十二条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含500 平方米)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的规定组织验收,并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业主(业主委员会)向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提供一套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一)安装记录台账;
(二)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三)业主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协议;
(四)施工单位承诺充电设施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规程、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五)施工单位配建的消防及防雷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及配建数量、位置书面说明;
(六)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单(示范文本见附件5)。
第十四条 业主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他人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自行管理的,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6)。业主委托他人管理的,受托人为安全管理人,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7)。业主有义务提醒、督促受托人认真履行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日常管理义务。
第十五条 业主或受托人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保持充电设施周边整洁、干燥。在充电设施周边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
(二)在充电设施旁设置警示标志,张贴业主电话、物业服务企业电话、消防救援电话等联系方式(示范文本见附件8)。(三)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
(五)自检查、维保工作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充电设施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通知业主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或整改,待故障或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二)针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
(三)发现业主或受托人违反本指引,制造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劝告阻止,督促其落实整改,向其发出《违规行为告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9),并书面报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四)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应当按双方约定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五)按本条第(三)项劝告阻止后,业主或受托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应急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提交《违规行为报告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0)。
(六)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火栓、灭火器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聘请合法的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相关设施设备、器材、标志进行检测。
(七)发现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及时依法依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权力寻租,不得允许、协助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业主安装充电设施。
对违反本指引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诚信扣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出具检测结果后,应当于3 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的区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备检测结果。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不定期对检测结果予以抽查,对出具虚假、失实检测结果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出具了不同意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意见的,供电企业应当中止申请人用电申请;对项目配电设施无法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且暂无合理解决方案的,供电企业应当暂缓申请人用电申请。
第十八条 本指引附件4 至附件10 均为示范文本,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针对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2019 年2 月1 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2019 年3 月1 日《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实施前已经完成建设的充电设施,应当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2013)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为确保变配电容量充足、全体业主共用配电设施的安全,倡导《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实施前(即2019 年3 月1 日之前)已通过设计审图的项目,引入充电运营商以“统建统服”模式(即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建设共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智能有序充电。
为提高所有权人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赔偿能力,保护相邻车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所有权人购买车位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佛建〔2024〕82号)同时废止。在《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施行前(即2021 年10 月1 日之前)已安装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相关要求,业主或受托人应当按第十四条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或《安全管理协议》,并完成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未补办以上手续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本指引第十六条第(三)项处理。附件: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
-2018)
2.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2018)
3.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申
请表
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5.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单(示范文本)
6.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7.安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8.充电设施告知卡(示范文本)
9.违规行为告知书(示范文本)
10.违规行为报告书(示范文本)
11.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流程
12.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流程
抄送: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市委军民融合办、佛山供电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 年11 月27 日印发
广东省标准
DBJ/T 15-150-2018
备案号J 14511-2019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预览版)2018-12-27 发布 2019-02-01 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广东省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DBJ/T 15-150-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 14511-2019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 2019 年 2 月 1 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技术规程》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8﹞59 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50-2018。本标准自2019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gdcic.gov.cn)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12 月27 日
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编制任务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1805 号)要求,编制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 号)等文件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编制形成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6 个章节,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设计;5 施工;6 验收。
本规程不涉及专利。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 号,邮编:50010)。
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参编单位: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公司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陈建飚 庄孙毅 江 刚 黄 敏 周名嘉 邹 军 万蕴杰
李司秀 叶志良 杨焰文 殷 明 王中永 邓 凯 路 阳
王金陈 罗雄宇 王振超 陈 胜 徐 敏主要审查人员:俞 洋 张瑞良 钟苏宁 刘汉华 陈文武 麦 华 何国柱
目 次
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本规定 .......................................................................................................................................44 设 计 ...........................................................................................................................................55 施 工 .........................................................................................................................................156 验 收 .........................................................................................................................................18本规范用词说明 ...............................................................................................................................23引用标准名录 ...................................................................................................................................24附:条文说明 ...................................................................................................................................24
1 总 则1.0.1 为落实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时需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1.0.3 本规程不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也不适用于换电站、电动公共汽车等大型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
1.0.4 本规程不适用于低速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0.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2.0.1 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 (EV)
在道路上使用,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BEV)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HEV),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工业载重电动车以及不在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的低速电动汽车等特种车辆。
2.0.2 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充电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计量系统以及安装场地、防护设施、通风及消防设施等。
2.0.3 供配电系统power-supply system
为充电设备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2.0.4 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补给的设备,一般包括非车载充电机、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2.0 .5 监控管理系统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设备的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6 公用充电设备public charging equipment
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0.7 专用充电设备special charging equipment
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8 自用充电设备private charging equipment
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2.0.9 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0 车载充电机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1 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2.0.12 充电系统charging system
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2.0.13 汽车库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和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
物。2.0.14 停车场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和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15 防火单元fire unit
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延缓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 基本规定3.0.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3.0.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3.0.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及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供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3.0.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
3.0.5 电动汽车应满足国家相关制造及安全标准,并具有防止电池过充及过热等安全措施,并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方可接入充电设施进行充电。
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4.1.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道路交通、安装环境和环保节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4.1.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4.1.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 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可根据需要配置适当比例的快充设备;
3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4.1.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比例必须符合各级政府部门及规划部门对相应类型建筑物的停车场所要求配置充电设备的停车位配置要求,并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充分预留安装条件。
4.1.5 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取得CNAS 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4.2 选址及建筑设计4.2.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应便于应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宜接近供电电源并满足设施接入的要求;
2 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
3 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4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5 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场所内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6 不应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4.2.2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
2 充电设备不应布置于疏散通道上,且充电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3 充电设备应靠近停车位设置并便于操作及检修;
4 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5 充电设备应采取防撞措施。4.2.3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设置充电停车区域导向、电动汽车停车位以及安全警告等标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 31525 的规定。
4.2.4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满足所在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要求。
4.3 用电负荷4.3.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 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4.3.2 充电设备负荷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充电设备输入总计算容量为:
Sjs= Kt(Kx1 ΣS1+Kx2 ΣS2+ +Kxn ΣSn)
= Kt{Kx1 Σ[P1/(η1 cos ϕ 1)]+Kx2 Σ[P2/(η2 cos ϕ 2)]+
+Kxn Σ[Pn/(ηn cos ϕ n)]} (4.3.2-1)
式中:Sjs - 充电设备的计算容量,kVA;
P1、P2、 Pn - 各类充电设备单台的输出功率,kW;
ΣS1、ΣS2、 ΣSn - 各类充电设备的输入总容量,kVA;
η1、η2、 ηn - 各类充电设备的工作效率(一般为0.9~0.95);
cos ϕ 1、cos ϕ 2、 cos ϕ n - 各类充电设备功率因数
(一般为0.90~0.98);
Kt — 同时系数,一般取0.8~1.0;
Kx — 需要系数。4.3.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计算时应根据项目使用性质、规模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需要系数。单相交流充电桩(7kW 慢充)的需要系数可参考表4.3.3 取值。
4.4 供配电系统及照明4.4.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的相关规定,并适当预留扩容空间;
2 当建筑内变压器容量有冗余或预留时,充电设施可由变电所采用交流 220/380V电压等级供电;当充电设施布置相对集中且总安装容量在 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 160kVA 及以上时,可采用 10 ( 20 ) kV 电源供电,设置充电设施专用变压器。
3 交流充电桩应采用交流 220/380V 电压等级供电,非车载充电机应采用交流380V 电压等级供电;
4 充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4.4.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的相关规定;
2 充电设备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一般采用 TN-S 系统,室外停车场也可采用TN-C-S 、 TT 系统;
3 单相交流充电桩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使三相负荷保持平衡;
4 充电设备用电总配电箱、容量较大的非车载充电机宜从低压配电房采用放射式供电。由总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5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充电设备用电总配电箱。总配电箱安装的位置应方便检修和维护,且不得妨碍车辆的安全通行。
4.4.3 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2 当向交流充电桩供电时,尚应设置 A 型或 B 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
3 当选用一机多枪方式的交流桩,应选用每枪自带A 型或B 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充电设备。
4.4.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向充电设备供电的低压配电干线保护断路器或充电设备用电总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应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火灾报警后自动切断充电设备电源。
4.4.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及敷设等,除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4.4.6 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电缆宜采用铜芯导体,电线和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2 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4 低压配电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4.4.7 照明
1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正常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相关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相关规定;
2 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照明灯具布置及控制应满足充电设备操作的要求;
3 充电设备宜选用自带背景灯的显示屏或自设感应式照明的设备。
4.5 电能质量和计量4.5.1 充电基础设施的市网供电电压和频率偏差值应在充电桩设备正常运行允许的范围内,当电网不符合要求时,充电设备应具备保护性断电停止运行的功能。
4.5.2 充电基础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 GB/T14549 的相关规定。
4.5.3 当充电基础设施的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考虑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
2 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充电基础设施的外电接入点功率因数不低于0.9,并不低于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3 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4.5.4 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
4.5.5 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充电设施运营部门与相关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并应具备峰谷平分时段计量功能。
4.5.6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选用自带电能计量装置的充电设备,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及当地供电部门计量要求,并应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2 末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可靠,操作方便。
4.5.7 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 中的规定设置。
4.6 监控管理系统4.6.1 建设在室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集中建设在室外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
4.6.2 充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应能上传至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参数的能力。
4.6.3 监控管理系统工作站(或服务器)应设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在建筑物(群)有人值班的值班室、安防中心或消防控制室内,并宜靠近充电场所,小规模分散布置的可设于云端。
4.6.4 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等功能;
2 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
量;
2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3 系统应具备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控制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4 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 )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实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
储存和查询功能。
5 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6 非车载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并在电池温度过高时自动切断充电电源;
7 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8 充电监控系统应可接受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4.6.5 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系统安装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实时监测自身温度、环境湿度的检测装置。
4.7 防雷接地4.7.1 充电基础设施的防雷、等电位连接及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 的相关要求。4.7.2 充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
4.7.3 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底座等金属构件均应就近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4.7.4 供配电线路进出建筑的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SPD ,电涌保护器SPD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的规定。
4.7.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4.8 通风空调4.8.1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的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的相关规定。
4.8.2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区域的余热、余湿,当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复合通风。
4.8.3 设置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库区域,机械通风量应按容许的废气量、废热量计算,排风量可按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且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表 7.3.4-1 或 7.3.4-2 的 1.2 倍。
4.9 消防与安全4.9.1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4.9.2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9.3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4.9.4 汽车库内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应划分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地下、高层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应≤ 20 辆;半地下、单层、多层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应≤ 50 辆。
2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水幕或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 防火单元内的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单元分隔,火灾发生时,防火卷帘应能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下降并停在距地面 1.8 米的高度,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由值班人员或消防救援人员现场手动控制防火卷帘开闭的装置。
4.9.5 停车场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每组不应大于 50 辆,组之间或组与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可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且高度不小于 2m 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 6m 的防火间距进行分隔。
4.9.6 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置能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 300mA~500mA 。
4.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应立即切断火灾报警防火分区充电设备电源。
4.9.8 选用的充电设备的操作面板上必须设置急停断电按钮。
4.9.9 设置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外壳防护的等级要求必须达到 IP54 以上,有条件的宜设置防雨罩、雨棚等遮雨措施。
4.9.10 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 “ 有电危险 ” 、 “ 未成年人禁止操作 ” 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应特别标识 “ 雷雨天气禁止操作 ” 警示牌。
4.9.11 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场所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了单枪容量为 30kW及以上快充设备的室内场所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监视器宜设于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或有人值班的值班室。
4.9.12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消防防、排烟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的相关规定。
4.9.13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应根据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m 2 设置独立的排烟和补风系统,每个系统的排烟量和补风量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表 8.2.5 的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的 1.2 倍。
4.9.14 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4.9.15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 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的相关规定。
2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分区,其分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供消防泡沫车连接的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4.9.16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的相关规定,汽车库设置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泡沫 — 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泡沫混合液与水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 90min ,每个车位上方至少设置一个喷头。
4.9.17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配置 A 、 B 、 E 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的相关规定;
2 灭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手提式灭火器;
3 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灭火剂充装量不小于 60L 的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30m 。
4.9.18 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区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5 施 工
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的构(建)筑物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5.1.2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申报,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5.1.3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5.1.4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5.1.5 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震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1.7 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校准后方可使用。
5.1.8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5.2 土建施工5.2.1 工程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 的规定。5.2.2 充电基础设施的土建项目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等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5.2.3 抗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相关规定。
5.2.4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的相关规定,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2.5 标识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
5.3 机电设备安装5.3.1 供配电设备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 和《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575 的规定。
5.3.2 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应一致。
5.3.3 供电系统电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缆及附件的运输和保管、电缆敷设、电缆附件的安装以及电缆线路防火阻燃设施的施工等事项应按照该标准执行。
5.3.4 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有关规定。金属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应可靠接地。
5.3.5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 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5.3.6 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并设置专用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接地线穿过墙、地面、楼板等处时,应有足够坚固的保护措施。
5.3.7 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充电设备电缆进线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5.3.8 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图要求进行安装。
5.3.9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 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5.3.10 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的规定。
5.3.11 消防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 的规定。
6 验 收
6.1 一般规定6.1.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1.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验收。
6.1.3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设计和招标合同等文件的要求,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中的相关规定。
6.2 充电设备验收6.2.1 验收方法
1 查看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安装调试文件。
2 现场查看充电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判断其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3 现场检查或抽查检测充电设备的关键性能指标,并对充电设备的连接、充电及安全保护等性能指标进行现场实测。
6.2.2 交流充电桩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2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桩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 人机交互、充电启停、计量、通信等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 1 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2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4 交流充电桩的锁止、开门保护、剩余电流保护、急停保护以及其他保护和告警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 1 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2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5 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2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6 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1 部分 : 通用要求》 GB/T 20234.1 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2 部分 : 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 的有关规定。
7 交流充电桩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测量其直径不应小于6 mm ,且应有接地标志;检查充电设备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设备主体框架连接。
8 交流充电桩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6.2.3 非车载充电机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1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桩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 人机交互、充电启停、计量、通信等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1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4 非车载充电机的输出性能、包括输出电压误差、输出电流误差、稳压精度、稳流精度、电压纹波因数、限压限流特性、效率、功率因数等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1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5 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问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27930 的有关规定。
6 非车载充电机的锁止、开门保护、急停保护以及其他保护和告警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 1 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7.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GB/T 34658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7 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1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8 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1 部分 : 通用要求》 GB/T 20234.1 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3 部分 : 直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3 的有关规定。
9 非车载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测量其直径不应小于 6 mm ,且应有接地标志;检查充电设备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设备主体框架连接。
10 非车载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6.3 机电安装验收6.3.1 充电基础设施机电安装验收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及供电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符合电力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安全、可靠。
6.3.2 变压器的型号、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 的相关规定。
6.3.3 高压和低压开关柜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的相关规定。
6.3.4 低压母线及二次回路接线的接线、相序、导通性、标示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9 的相关规定。
6.3.5 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575 的有关规定。
6.3.6 电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识、保护、电气绝缘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的相关规定,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6.3.7 充电桩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外观良好,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6.3.8 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的相关规定。
6.4 土建及配套设施验收6.4.1 充电基础设施与其依托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验收。
6.4.2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应除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物的砖石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 的相关规定。
2 钢结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的相关规定。
3 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的相关规定。
4 建筑物的地面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 的相关规定。
5 建筑物的装饰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的相关规定。
6.5 文档资料验收6.5.1 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 50328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 117 、《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中验收条件的相关规定。
6.5.2 验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
1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2 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
3 安装记录;
4 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5 验收申请文件。
6.5.3 验收技术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
1 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
2 施工图、设计变更书 ( 设计有变动的情况下有效,由设计单位提交 ) ;
3 竣工图;
6.5.4 验收报告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验收结论;
2 验收测试报告 ( 含测试大纲 ) ;
3 验收差异汇总报告;
4 现场设备验收及文件资料现场验收报告 ( 附现场设备验收清单和文件资料清单 ) ;5 验收测试统计及分析报告。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9
《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57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T 50966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5543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 GB/T 14549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1 部分 : 通用要求》 GB/T 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2 部分 : 交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3 部分 : 直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 1 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7.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GB/T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27930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 29781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 31525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 50328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 117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448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DB 33/112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DBJ 13-278
深圳市技术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SJG 27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DBJ50-218国标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 18D705-2
广东省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DBJ/T 15-150-2018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12 月27 日以粤建公告〔2018〕59 号发布。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省的设计实践和工程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有关先进技术标准,在广东省内广泛地征求了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和处理。
为便于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照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
目 次
1 总 则 .................................................................................................................................302 术 语 .................................................................................................................................323 基本规定 .............................................................................................................................335 施 工 .................................................................................................................................416 验 收 .................................................................................................................................42
1 总 则1.0.1 随着资源、环境问题日渐凸出,绿色、低碳、环保的呼声日渐高涨,发展新能源汽车将是大势所趋。为全面贯彻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 年3 月颁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 号),明确了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其中广州、深圳市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
2015 年12 月7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 号),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2018 年6 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 号),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
为落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特制定本规程。规程的制定目的是要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入手,规范和指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选用、施工及验收,推进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的时候,按照政府文件要求、规划建设要求或使用需求等需要配套建设或规划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而对于既有建筑汽车库加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改造工程由于情况复杂,消防改造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不宜统一要求,因此不在本规范包括的范围之内。
1.0.2~1.0.4 这里主要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停车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但不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如独立建设的充电站、公交汽车专用充电站场、工矿企业内用电瓶车、电池车等的充电设备等。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以及不在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时速低于70km/h的低速电动汽车等由于安全技术因素不同及接口标准不统一,因此这类车辆的充电设备建设也不包括在内。
至于在哪些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停车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及设置部位应以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文件、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为依据,结合实际使用需求确定,本规程只明确了当需要配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2 术 语2.0.3 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第3.6 条编制而成。2.0.4 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317-2012 第4.1 条编制而成。充电设备的类型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分类如下:
(1) 按设备类型可分为非车载充电机和交流充电桩;
(2) 按充电功率、充电充满时间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备;
(3) 按使用环境可分为室内型充电设备和室外型充电设备;
(4) 按结构类型可分为一体式充电设备和分体式充电设备;
(5) 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和壁挂式充电设备。
2.0.5 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第3.7 条编制而成 。2.0.9 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317-2012 第4.2 条编制而成。2.0.10 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317-2012 第4.3 条编制而成。2.0.11 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317-2012 第4.4 条编制而成。2.0.12 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第3.5 条编制而成。2.0.13~2.0.14 本条参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第2.0.1,2.0.3 条修改而成。
3 基本规定
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4.1.3 本条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主要用户为住户及访客,住户固定车位或长租车位基本上采用慢充、自用充电设备可满足要求,可根据需要在公共停车位为访客或住户提供少量的快充设备。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相比,停车时间较短、周转率较高,因此要求快慢结合,设置公用充电设备;同时根据公共建筑各自的功能特点设置一定比例的自用(专用)充电设备和公用充电设备(主要供外来人员临时充电用)。公共建筑中快充、慢充设备(交流充电桩与非车载充电桩)当政府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时,可参考国标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 中的配置比例。
4.1.4 按照国务院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广东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 号)等文件。
各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其中除新建公共停车场外均存在对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或充电设施接口)的要求或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在设计时当政府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时应按文件要求执行,当政府或主管部门对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未明确要求时,按照现阶段的需求建议如下:
(1)停车场、汽车库应按政府文件要求的停车位预留满足安装充电设施的空间及电动汽车充电操作空间,同时预留好变配电房、配电箱安装空间、计量装置安装空间及配电线路的安装空间等,防火及消防措施等应满足本规程第4.9 节“消防与安全”的相关要求。
(2)目前新建住宅停车场、汽车库宜按车位10%~20%建设安装充电设施或预留用电至停车场内的末端配电箱(包括出线保护开关);变压器容量建议满足按车位不少于30%先期同步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用电要求,并在低压柜预留容量出线回路; 剩余车位可根据当地供电条件,结合项目未来的使用需求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可以采用预留至低压柜,或预留高压出线回路和容量、变配电房及设备的土建安装条件,也可以两者相结合)。
(3)对于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配建的停车场、汽车库应按照政府文件要求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当采用预留安装条件时宜按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满足近期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其中,粤府办【2016】23 号文中要求: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其中广州、深圳市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粤府【2018】46 号文中要求: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站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
(4)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应根据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调整。4.1.5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应满足《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 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 的规定。
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0234.1、交流充电桩还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非车载充电机还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 的要求。
非车载充电机与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 的规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要求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CNAS 授权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有利于确保充电设备的质量安全。但取得型式实验报告只是产品满足标准要求的一种直观证明,鼓励选用通过认证的充电设备。
4.2 选址及建筑设计4.2.1 本条主要规定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原则。
6 由于修车库火灾危险性按甲类厂房对待,因此不应在修车库内设置充电基础设施。
4.2.2 本条主要规定充电设备布置的原则。
5 充电设备的防撞措施可采用充电设备之外设置防撞栏杆,停车位设置车挡等措施。
4.2.4 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有关规定,见表1。
4.3 用电负荷4.3.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规定的原则进行界定。对于如专为公安电动巡逻车、电力抢修车、为大型国际活动服务的电动汽车等设置的充电设施中断用电将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其用电建议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其他一般居民、公众或用户单位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4.3.2 目前由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基本上是分散使用,大量集中使用的应用比较少,需用系数的选取缺乏广泛的统计数据,在计算充电设备负荷容量时应根据项目使用性质、规模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需要系数及同时系数。一般快充或高周转的充电设施需要系数较高,慢充或停车时间较长的充电设施需要系数较低,专用或住户固定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需要系数最低。对于设置了监控管理系统,并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的,可以取较低的需要系数;对于离散使用的充电设施,由于缺乏负荷调度管理,容易造成高峰时集中充电的情况,其需要系数一般较高。
同时系数Kt 可根据充电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合理选取,一般可取0.8~1.0,当只有一种充电设备时可选1。
充电设备的工作效率η及功率因数cos ϕ 可参照各设备的说明书,η一般取0.9~0.95,cos ϕ 一般取0.90~0.98。
国标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 需要系数Kx 选择表如下表,供设计参考:
4.3.3 由于电动汽车目前总体数量不多,充电设备利用率不高,需要系数较低,即使到了电动汽车大量使用,也会存在充电需求的不同步,同时充电时各电动汽车的电池状况、性能、充电需求等也存在差异,因此,计算负荷时需要选取合理的需要系数。表4.3.3 给出了民用建筑目前最常用的7KW 单相交流充电桩的需要系数参考值,此参考值根据国标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 中的数据结合广东省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实际使用时应结合当地电动汽车的发展情况和工程实际合理选取。
表4.3.3 中需要系数为单相所接交流充电桩数量计,采用三相配电时需进行换算。如60 台单相设备,当按20、20、20 分配至L1、L2、L3 三相上时,可按20 台设备选取需要系数(即Kx=0.47~0.55)。
4.4 供配电系统及照明4.4.1 本条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
1 预留扩容空间是考虑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分布实施及相关文件建设要求的变化等。
2 充电设备可根据总安装容量及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设置专用变压器供电。住宅停车位充电设备的电源可就近接入公用变压器的低压配电柜。
4 为了减少对其他电器及设备的谐波干扰,有利于采取措施对充电设备产生的的谐波进行治理,使谐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且从用电安全的角度出发,充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供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
4.4.2 本条明确充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安全保护设置要求 。
4 为了增加供电可靠性及安全性,总配电箱的计算容量120kW 及以上、单台容量120kW 及以上的非车载充电机,宜从低压配电房采用放射式供电。考虑民用建筑中非车载充电机多为30kW、60kW,单相交流充电桩以7kW 为主,由总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采用放射式配电。当所在防火分区设有配电间时,建议将总配电箱安装在配电间内。4.4.3 本条明确充电设备供电回路的保护设置要求。
2 末端充电设备(如充电桩)属于手持式设备,为保证人身安全,设置A 型或B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证对剩余脉动直流电流可靠动作。且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不得设有延时。如选用交流充电桩自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动作特性、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等均满足要求,其末端配电线路可不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 一机多枪的充电桩正常泄漏电流增大,误动作几率也增大,如果共用一个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低压电器,一旦发生误动作,影响面增大。因此,建议选用“一枪一保护”的设备。
4.4.4 当发生火灾或受到火灾威胁时,应立即切断火灾报警防火分区的充电设备电源。4.4.5 应结合当地的情况,对充电设施的供配电提出的具体要求各不相同。
4.4.6 本条规定了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的基本要求。线缆护套材料应根据建筑项目的性质选择,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4 考虑选用充电设备以单相交流充电桩为主,或后期充电设备类型可能变化等,低压配电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4.4.8 本条明确了照明设计的原则。
2 充电设备设置的位置宜考虑布置照明灯具。
3 考虑到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正常照度值偏低,选用自带背景灯的显示屏或自设感应式照明的设备,可适当提高操作区的照度,有利于充电设备操作。
4.5 电能质量和计量4.5.2 充电基础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负荷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1)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的充电设备;
(2)增加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3)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4)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5)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4.5.3 当设置分相无功自动补偿时,其容量应满足最大一相单相负荷补偿的要求。无功补偿装置中的相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避免产生谐振。
4.5.5 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计量点一般多为充电设备自带,也有设于末端配电箱上,当为私人专用的充电设备也可不计量,设计时应根据所采用的充电设备及运营管理模式确定。按粤府【2018】46 号文要求“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础电费”,因此要求电能计量应具备峰谷平分时段计量功能,以便获取优惠电价。
4.5.6 采用多种结算收费的方式(手机、IC 卡、支付宝、微信等等),方便公用充电桩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
4.6 监控管理系统4.6.1 由于电动汽车充电过程基本上是无人值守,从安全角度出发,有必要对集中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并实时作出停止充电的处理。
目前,各设备厂家的充电监控管理系统的系统结构、传输方式、监控功能等各不相同,因此,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与充电设备同步采购及建设,对于采用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条件或接口的项目可仅在设计图纸上要求以后安装充电设备时需同步建设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并对充电监控管理系统作出基本要求即可。
4.6.2 充电设备布置分散,多数为无人值守的设备,其各类参数和运行状态是否安全可靠应进行及时地记录并进行反馈,尤其针对各类容易引发火灾的故障必须进行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4.7 防雷接地4.7.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电位联结做法可参考国标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 中的做法。
4.8 通风空调4.8.3 由于充电设施增加发热量,可根据车库本身和充电设施的发热量计算所需的总通风量,总通风量取此计算值与表7.3.4-1 或7.3.4-2 的1.2 倍的较大值确定。
4.9 消防与安全4.9.1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适用对象为内燃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汽车为电动机驱动的汽车,并不在该规范的适用范围内。但由于国家尚未制定适用于电动汽车的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条文要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4.9.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对非敞开式的、停车数≥151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300辆的单、多层汽车库及高层汽车库均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火灾危险性较普通汽车库高,因此本条对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无论是否为敞开式)均采用了加强措施以尽量保证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屋面停车场需配置的消防系统、设施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及本《规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4.9.3 汽车库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得增加;此外,汽车库内其他区域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4.9.4 为了避免电动汽车充电时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安全隐患,汽车库内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应在防火分区内再划分防火单元,通过建筑的防火分隔措施成组进行分隔。
1 本条文规定了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内防火单元中的停车数量,防火单元之外的停车位如未布置充电基础设施,可不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单元内可以是全部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也可以是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与普通汽车停车位混合建设。
3 行车通道上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有利于人员疏散及有效防止烟气扩散,同时可兼做人员疏散出口。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1.8米后停止动作,由值班人员或消防救援人员现场手动控制防火卷帘打开或下降到底。
4.9.11 单枪容量为30kW及以上快充设备充电时存在较高的危险性,因此要求安装有此类设备的室内场所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9.13 增加充电设施的区域,消防排烟量和补风量应增大至1.2倍;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干管及排烟口,并应在干管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系统的主风管及穿越防火单元的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小时。
排烟、补风系统示意图
5 施 工
5.3 机电设备安装5.3.6 为了保证设备维护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所有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如接地线串联使用,则当其中一处接地线断开时,其后面串接的设备将失去接地,为避免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5.3.7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是电缆防火、防水及防止鼠咬的重要手段,电缆安装和施工结束后必须做好相关封堵工作。
6 验 收
6.2 充电设备验收6.2.1 充电设备于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后需进行验收。1.验收单位查看生产单位或制造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出厂验收报告、合格证、安装调试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设备进行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核对。2.充电设备现场验收的基础在于该型号设备有根据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的型式试验,在该基础上验收单位对充电设备进行功能和性能相关指标进行现场测试。
6.2.2 本条对交流充电桩验收作出基本要求。
1 交流充电桩的基本构、外观和结构应符合NB/T 33002 的相关规定,现场验收时除对应标准和合同查看交流充电桩的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外,在进行内外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检查充电设备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a)无明显凹凸痕、变形等缺陷;
b)表面涂镀层应均匀,不应脱落;
c)门锁、密封条以及外部配件应完好;
d)应无锈蚀、毛刺、裂纹等缺陷和损伤,零部件应紧固可靠;
e)充电设备与底座或挂架应可靠固定,无松动。
(2)检查充电桩内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a)检查充电设备进出线孔封堵情况,不借助专用工具可拆卸的门盖或外壳的进出线孔应良好封堵,无肉眼可见明显缝隙;
b)检查线缆安装状况,充电设备内部电源进线、出线应布置整齐、可区分各线缆用途,并可靠固定,无表皮破损;
c)充电设备输入输出线缆绝缘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端子无过热痕迹,无火花放电痕迹;
d)检查桩内应无异物。
2 交流充电桩是一种针对普通电动汽车用户的新的充电设备。桩体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一方面可以让用户快速掌握充电桩的使用方法,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操作者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3 现场验收时,将交流充电桩连接试验系统或或符合2015 版新国标的实际车辆,按充电设备操作说明操作,应实现正常人机交互和充电启停。充电过程中应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发热。具备计量功能的充电桩其计量、通信功能应符合NB/T 33002的相关规定。
4 相关保护功能现场验收方法具体可参考如下步骤:(1)锁止:
a)充电连接装置完全连接,并施加不超过GB/T 20234.1 中6.3.2 规定的拔出外力,确认机械锁止装置的有效性。
b)采用连接方式B 的交流充电桩,当充电桩额定电流大于16A 时,检查供电插座应安装具有位置反馈功能的电子锁止装置。启动充电桩,通过检查机械锁止装置是否能被打开,确认电子锁止装置对机械锁止装置的连锁效果,整个充电过程中,检查充电桩电子锁应可靠锁止,不允许带电解锁且不应由人手直接操作解锁。
(2)开门保护:
检查充电设备应有门禁开关等开门保护装置。充电设备门打开等活动造成带电部位露出时,应切断输出供电,但控制导引电路可保持通电。
(3)剩余电流保护:
检查交流充电桩应安装独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GB/T18487.1中10.3的规定。操作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测试按钮,检查其是否能正常断开电源。
(4)急停:
对于安装急停装置的交流充电桩,启动急停装置时,检查充电桩应切断充电桩的动力电源。
(5)其它保护和告警功能较多,在验收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鉴于相关内容较多,本标准不再详细列出,需要时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
5 充电桩的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等性能参数,在验收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鉴于相关内容较多,本标准不再详细列出,需要时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
6 交流充电桩充电连接器接口应符合2015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的要求,以实现车桩的互联互通,现场验收时,检查充电设备用连接装置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交流充电桩的供电插座或车辆插头的尺寸应符合GB/T 20234.1、GB/T 20234.2的规定。
6.2.3 本条对非车载充电机验收作出基本要求。
1 非车载充电机的基本构、外观和结构应符合NB/T 33001的相关规定,现场验收时除对应标准和合同查看非车载充电机的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外,在进行内外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检查充电设备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a)无明显凹凸痕、变形等缺陷;
b)表面涂镀层应均匀,不应脱落;
c)门锁、密封条以及外部配件应完好;
d)应无锈蚀、毛刺、裂纹等缺陷和损伤,零部件应紧固可靠;
e)充电设备与底座或挂架应可靠固定,无松动。
(2)检查充电桩内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a)检查充电设备进出线孔封堵情况,不借助专用工具可拆卸的门盖或外壳的进出线孔应良好封堵,无肉眼可见明显缝隙;
b)检查线缆安装状况,充电设备内部电源进线、出线应布置整齐、可区分各线缆用途,并可靠固定,无表皮破损;
c)充电设备输入输出线缆绝缘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端子无过热痕迹,无火花放电痕迹;
d)检查桩内应无异物。
2 非车载充电机是一种针对普通电动汽车用户的新的供电设备。桩体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一方面可以让用户快速掌握充电桩的使用方法,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操作者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3 现场验收时,将非车载充电机连接试验系统,或连接符合2015版新国标并与充电机电压范围匹配的实际车辆,按充电设备操作说明操作,应实现正常人机交互和充电启停。充电过程中应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发热。具备计量功能的充电桩,其计量、通信功能应符合NB/T 33001的相关规定。
4 非车载充电机与BMS通信协议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现场验收时,通过检查型式试验报告或采用现场检测的方式验证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问的通信协议符合要求。
5 非车载充电机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的有关规定。
6 相关保护功能现场验收方法具体可参考如下步骤:
(1)锁止:
a)将充电机连接试验系统,并施加不超过GB/T 20234.1-2015 中6.3.2 规定的拔出外力,确认机械锁止装置的有效性。
b)启动充电机,通过检查机械锁止装置是否能被打开,确认电子锁止装置对机械锁止装置的连锁效果,在整个充电过程中(包括绝缘自检),检查充电机电子锁应可靠锁止,不允许带电解锁且不应由人手直接操作解锁。
(2)开门保护:
检查充电设备应有门禁开关等开门保护装置。充电设备门打开等活动造成带电部位露出时,应切断输出供电,但控制导引电路可保持通电。
(3)急停:
对一体式非车载充电机启动急停装置时,应同时切断充电机的动力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接触器。对分体式非车载充电机启动急停装置时,应切断充电机直流输出接触器,也可同时切断充电机的动力电源输入。
(4)其它保护和告警功能较多,在验收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NB/T 3300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鉴于相关内容较多,本标准不再详细列出,需要时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
6.3 机电安装验收6.3.1 充电基础设施机电安装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3.2 变压器安装及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漆层应完好、清洁整齐,设备内防潮、防凝露设施应完好。
6.3.3 高低压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接地螺栓无锈蚀,柜体漆层完好,柜内电器元件齐全完好,所有二次回路接线正确,标识齐全清晰。
6.3.4 母线配置及安装架设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连接正确;螺栓应紧固,接触应可靠;相间及对地距离应符合规定。
6.3.5 低压配电的电线接头应设置在盒(箱)或器具内,严禁设置在导管和线槽内,专用接线盒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配电工程施工后,必须进行回路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6.3.6 电缆规格应符合规定;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电缆线路所有应接地的接点应与接地极接触良好;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沟、槽应修补完善,线路穿越防火分区后其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5 文档资料验收6.5.2 本条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做了规定,以便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改造等用,要求有专人维护管理。
6.5.3~6.5.4 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技术文件和验收报告文件做了规定,以便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改造等用,要求有专人维护管理。
附件3
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车位地址
配电设施产权人 □ 供电企业 □ 用电用户
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物业企业
意见
因为
(填理由)
所以 同意安装/ 不同意安装。
年 月 日(审批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附件4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甲方):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安全生产管理单位(乙方):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权责,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为_______________(填项目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依据本项目□ (填房产证上地址)业主 (填业主姓名)/ □全体业主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由乙方负责□ 号车位/ □场地的施工工作。
一、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会并做好记录。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各项公共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2.甲方负责编制和修订物业管理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物业管理区域应急救援联合演练。
3.甲方需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可能影响物业业主及物业管理区域、设施设备等安全的,甲方应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需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甲方需妥善保管乙方在施工前及验收通过后提交的相关资料文件。
5.甲方应保证施工期间不间断地向施工设备提供电源(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客观原因导致供电中止或无法恢复的情况除外),以确保乙方正常施工。甲方需在乙方安装充电设施前清理安装场地,协调配电房与安装位置间的线路铺设。
6.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进物业管理区域从事活动时负责核实身份,无误后放行。
7.发生紧急情况时,甲方为避免损失扩大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控措事态(如: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由此引发的相关损失及责任参照紧急避险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二、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 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对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2.服从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体协调会议,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对甲方提供的电源,乙方需安装电表,并按时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费用和电费(如有)。
4.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区域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变动及损坏施工区域的建筑承重结构及房屋安全。确需改变施工区域使用性质的,应与甲方协商,依法履行相应变更手续。
5.参加甲方组织的物业管理区域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依照甲方应急救援预案履行自己的职责。
6.施工区域的设备设施建设前,将建设相关信息在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方意见。
7.施工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和落实充电设施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
8.乙方保证施工过程中场地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若因操作不当而造成对人员或物业设施的危害,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保证使用过程中注意保护原有设施与环境,如有污染、破坏应恢复至原有标准。乙方应及时清理并清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9.乙方人员在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需着工装并佩戴工牌,并主动表明身份及说明目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随意走动,不得进行扫楼、私发宣传单页、索取业主信息等行为,影响业主正常生产生活。
三、违约责任
在《施工合同》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造成对方、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2.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规定义务转移给第三人。4.本协议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与《施工合同》时效相同,《施工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5
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单
(示范文本)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内容及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验收结果:
年 月 日
检验技术机构参加
(公章)验收
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6
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
(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本人是 (填房产证上地址)业主 (填业主姓名),在本人□自有产权车位/ □向建设单位租赁了使用权的人防停车位上(车位编号 )已安装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品牌为 ,型号为 ,用于为车牌号为 的新能源汽车充电。为确保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作为充电设施的所有人,为充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安全充电、停放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本人另行与新能源汽车实际使用人(以下简称“实际使用人”)之间约定安全责任。若因充电设施的安装、使用及新能源汽车在停车位上的充电、停放产生的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人承诺切实履行起相关安全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包括但不限于:1.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保持充电设施周边整洁、干燥;2.在充电设施周边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3.在充电设施周围设置警示牌和必要的防护装置,避免他人触电;4.在充电设施旁安放灭火器等消防设施;5.督促实际使用人按要求正确使用充电设施,避免过充、过载导致火灾等。三、本人承诺按要求在车位张贴可以随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最新有效的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企业的电话、消防救援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迅速联络相关主体。四、本人承诺每( 半个月/ 一个月/ 两个月/ 三个月)一次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实施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恢复使用。
五、本人承诺每( 半年/ 一年/ 两年/ 三年)一次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勾选第四点、第五点后签注“我已清晰认知充电设施的安全风险并自行选择检查期限。”
六、本人承诺及时将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七、本人承诺自己或督促实际使用人加强日常管理,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如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承诺无条件立即停用。承诺发现问题时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同时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
八、本人承诺若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提醒或《违规行为告知书》后,将积极响应,立即整改。如果本人逾期仍不依提醒和承诺及时整改、整改不达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停止充电设备运行,直至充电设施维修完成并通过供电企业同意运行为止。
九、本人承诺如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迁移位置的,将聘请有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并监督安全施工。本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核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并监督施工方安全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施工方整改。
十、本人承诺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定期开展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十一、本人承诺如其他业主投诉或反映本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充电行为对其正常生活秩序或物业使用造成滋扰和影响的,本人必定积极主动配合相关调解工作。
业主姓名: 手机号码: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与业主
的关系:日期: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物业服务企业,一份由车位业主留存。
附件7
安全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甲方):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安全管理受托人(乙方):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权责,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为 (填项目名)的物业管理单位,依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依据本项目□ (填房产证上地址)业主 (填业主姓名)与乙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由乙方负责□ 号车位/□ 场地的充电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
一、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会并做好记录。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各项公共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2、甲方负责编制和修订物业管理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物业管理区域应急救援联合演练。
3、甲方需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可能影响物业业主及物业管理区域、设施设备等安全的,甲方应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需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甲方应加强对充电设施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通知业主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或整改,待故障或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5、甲方应当针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甲方应当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6、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进园区从事活动时负责核实身份,无误后放行。
7、发生紧急情况时,甲方为避免损失扩大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控措事态,由此引发的相关损失及责任参照紧急避险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服从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体协调会议,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承诺每( 半个月/ 一个月/ 两个月/ 三个月)一次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实施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恢复使用。
4、承诺每( 半年/ 一年/ 两年/ 三年)一次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乙方勾选第3 点、第4 点后签注“我方已清晰认知充电设施的安全风险并自行选择检查期限。”
5、承诺及时将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6、承诺加强日常管理,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保证管理过程中场地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如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承诺无条件立即停用。承诺发现问题时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同时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
7、参加甲方组织的物业管理区域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依照甲方应急救援预案履行自己的职责。
8、乙方人员在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需着工装并佩戴工牌,并主动表明身份及说明目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随意走动,不得进行扫楼、私发宣传单页、索取业主信息等行为,影响业主正常生产生活。
三、违约责任
在《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造成对方、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2、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3、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规定义务转移给第三人。4、本协议与《委托管理合同》同时签订,与《委托管理合同》时效相同,《委托管理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充电设施告知卡
(示范文本)1.充电安全操作卡(示例)。充电区域应制定与充电设备相适应的充电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充电前、充电期间和断开充电的安全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2.应急处置告知卡(示例)。制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告知卡,针对火灾、爆炸、触电事故分别制定对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流程,并包含内外部应急电话。
3.应急器材分布卡(示例):制作附近救援器材分布卡,包含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设备,清晰标明器材的距离、方位和数量。
4.警示标志告知卡(示例):张贴“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触电”等安全警示标志和严禁在易燃物旁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建筑物内公用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车辆规范充电,不占用车位等提醒内容。
5.充电设施信息公开卡(示例):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维保单位、维保人员、联系方式;建设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运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建设日期、有效期、最近一次巡检等。
大小、材质要求:标志标牌应张贴在醒目位置,宜使用蓝底白色字体,规格宜为30 X 40 厘米、40 X 50 厘米,材质宜选用不锈钢板、铝板、PVC 塑料板、亚克力板,并应采用方便更换的方式设置。
附件9
违规行为告知书
(示范文本)
(编号:XXXX 年违整通字第XXX 号)
(填业主姓名;或业主和实际使用人姓名;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填业主与受托人名称):
经本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你在建设、使用或管理□产权车位/ □人防停车位/ □受托管理的车位(编号为 )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不符合建设条件建设的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指引》第三条第一至二款规定,在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地下、半地下、高层汽车库建设充电设施的;
□在项目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且没有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强行建设充电设施的;
□在不符合《管理指引》第五条规定的部位建设充电设施;
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指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
□符合《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却未获得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建设充电设施;
□违反《管理指引》第七条规定,在建设充电设施前,未履行告知义务;
□未按照《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无效;
□未按照《管理指引》第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充电设施;
□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
□违反《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开孔(钻孔)贯穿结构件;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条规定,依法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未出具符合标准规范的施工图纸;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未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的;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且建筑面积达到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标准,却未依法办理的;□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未验收合格擅自使用;
三、日常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四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或《安全管理协议》;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未规范使用充电设施,未保持充电设施周边整洁、干燥;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在充电设施周边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在充电设施旁未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张贴业主电话、物业服务企业电话、消防救援电话等联系方式;□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未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发现安全隐患后未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未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就恢复使用;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未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未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自检查、维保工作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将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的要求,为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使用和周边车位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请你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并于以下期限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于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整改完毕后请告知我司。逾期未处理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我司将将此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因未整改期间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将由你户(单位)负全部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注:本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安全管理责任人、一份报送业主委员会(如有)、一份由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附件10
违规行为报告书
(示范文本)
(编号:XXXX 年报字第XXX 号)
(填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确全称):经本物业服务企业查实,编号为 的车位(□业主/□使用人/□管理单位)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不符合建设条件建设的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指引》第三条第一至二款规定,在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地下、半地下、高层汽车库建设充电设施的;
□在项目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且没有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强行建设充电设施的;
□在不符合《管理指引》第五条规定的部位建设充电设施;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指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
□符合《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却未获得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建设充电设施;
□违反《管理指引》第七条规定,在建设充电设施前,未履行告知义务;
□未按照《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无效;
□未按照《管理指引》第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充电设施;
□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
□违反《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开孔(钻孔)贯穿结构件;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条规定,依法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未出具符合标准规范的施工图纸;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未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的;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且建筑面积工程投资额达到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标准,却未依法办理的;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未验收合格擅自使用;
三、日常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四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或《安全管理协议》;□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未规范使用充电设施,未保持充电设施周边整洁、干燥;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在充电设施周边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在充电设施旁未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张贴业主电话、物业服务企业电话、消防救援电话等联系方式;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未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发现安全隐患后未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未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就恢复使用;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未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未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自检查、维保工作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将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其他 。为督促相关责任人纠正违规行为,我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了合理的手段进行劝阻、制止,已于 年 月 日向其发出编号为XXX 的违规行为告知书(见附件1)。
但是,相关合理劝阻、制止手段无效。因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向贵单位报告,请求贵单位依法依规依职权处理。
特此报告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附:1.违规行为告知书
2.其他佐证材料
注:
1.该示范文本仅供参考,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编辑修改;
2.本报告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违规行为人、一份报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报送业主委员会(如有)、一份由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附件11
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流程
一、个人建设(一)前期准备工作
申请人自查拟建设部位是否符合《管理指引》 第五条规定
存在《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需全体业主表决的情况的,1. 申请
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获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人准备
工作 按照《管理指引》第七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按照《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向物业
服务企业提供材料
【审查资料】 1. 拟建设部位是否符合《管理指引》第五条规定; 2. 充电设施拟建设部位是否存在占用公用部位,但未征求全体 业主意见并获得法定比例业主同意的情况; 3. 是否按照《管理指引》第七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4. 报装材料是否符合《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2. 物业
企业受
2. 消防设施设备检测 结果不符合标 准
1.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3. 报装材料符合要求,且设 施设备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理申请,
出具不同意建 设的意见,并 要求申请人按 照《管理指引》 相关要求完善 资料。出具意
出具不同意建设的意见,并由以下主体对消防设施设备 进行修复: ( 1 )设施设备依法由责任人修复的,物业服务企业告 知业委会或全体业主处理; ( 2 )设施设备依法依约由物业服务企业修复的,物业 服务企业自行修复; ( 3 )设施设备维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使用维 修资金修复。(一般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物业服务 企业发起使用申请表决;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按应急 程序修复。)
出具同意建设的意见,并配 合申请人、供电企业现场勘 察。见
供电部门现场勘查现有配 电设施是否满足电动汽车 分散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
配电设施无法满足电力 容量要求的,退回申请, 由配电设施的产权方提 出解决方案并实施(如对 配电设施增容、升级等)。3. 供电
企业现
场勘察
产权为供电企业 的,应当由供电企 业配合相关方提出 解决方案。
产权为用电用户 的,应当由用电用 户组织相关方提出 解决方案。(二)施工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DBJ/T 15-150-2018 )、《电
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13-2018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
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20 )等标准规范要求出具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水电安装资质; (四)电工证(个人建设项目应当提供) / 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统一建 设项目应当提供); (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 (七)产品说明书; (八)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 (十)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施工程的,同时应当提交施工单位专业承包资质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竣工验收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业主(业主委员会)应 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20 )的规定组织验收,并邀请物业服 务企业参与。
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业
验收不通过的,根据验收机构出具的报 告及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主(业主委员会)向项目所在地的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提交以 下资料,并提供一套给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存档:
(一)安装记录台账; (二)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三)业主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
用电协议;
(四)施工单位承诺充电设施符
合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规 程、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五)施工单位配建的消防及防
雷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及配建数量、位置 书面说明;
(六)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单。
二、统一建设(一)前期准备工作
申请方自查是否满足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 术规程》( DBJ/T 15-150-2018 )有关要求准备
若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基础 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如用电总负荷 超设计总负荷的),由申请方提出解 决方案并实施
申请方形成初步建设方案, 并依法征求自然资源部门和 住建部门的意见(变配电设施产
权为用电用户)
申请方形成合法可行方案并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申请方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
申请方自查是否满足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 程》( DBJ/T 15-150-2018 )有关要求
若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报装申请的(如用电总负荷超设计总负荷的), 应当由申请方(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主 体)书面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 提出解决方案
申请方形成初步建设方案,并 依法征求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 部门的意见(变配电设施产
权为供电企业)
申请方形成合法可行方案并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申请方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二)施工
申请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有 关要求出具施工图纸
充电设施建设工程内容属于《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 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对其他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并 接受抽查。
申请方向物业企业提交与原件相符合的下列材料的复印 件: (一)营业执照;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水电安装资质; (四)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 包资质; (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 (七)产品说明书; (八)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施工合同; (十)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施工程的,同时应当提交施工 单位专业承包资质材料。
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符 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物业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竣工验收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动汽车充换电 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20 )的规定组织验收,并邀请物业服务 企业参与。
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业主
验收不通过的,根据验收机构出具的报告 及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业主委员会)向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并提供一套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一)安装记录台账; (二)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三)业主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
电协议;
(四)施工单位承诺充电设施符合
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规程、标 准的书面承诺书;
(五)施工单位配建的消防及防雷
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及配建数量、位置书面 说明;
(六)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单。附件12
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流程
业主或受托人按照《管理指引》第十四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 承书》或《安全管理协议》。
业主或受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一)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保持充电设施周边整洁、 干燥。在充电设施周边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 它杂物。 (二)在充电设施旁设置警示标志,张贴业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电话、消防救援电话等联系方式。(示 范文本见附件 8 ) (三)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 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如发现安全 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停 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 复使用。 (四)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 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当及时采取相应 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 (五)自检查、维保工作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将 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 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一、业主
或受托
人的维
护管理
义务
(一)加强对充电设施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 全隐患时,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并通知业主立即停止使用, 进行维修或整改,待故障或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 用;
(二)针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完善本单 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 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
(三)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 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应当按双方约定立即采取关闭电源、 消防应急等措施;二、物业
企业的
(四)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火栓、灭火器和疏 散指示标志等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 日常维护管理,定期聘请合法的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 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相关设施设备、器材、标志进行 检测。管理义
务
(五)发现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损坏 或存在安全隐患,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佛 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及时依法依规申请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一)发现业主或受托人违反本指引,制造 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劝告阻 止,督促其落实整改,向其发出《违规行为 告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9 ),并书面报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物业
企业劝
(二)已对违规行为予以劝告阻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后,业主或受托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业服 务企业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应急管理 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提交《违规行为报 告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10 )。阻、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