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续贷难题。区政府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印发了《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自 2022 年 6 月开展转贷业务以来,截至 2025 年 3月末累计完成转贷业务共计 96 笔,涉及金额 30762 万元,服务金湾区(含经开区)企业 43 家。现《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结合上级近年来的最新文件精神以及工作实际,制定《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指示,制定我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办法。 2021 年 9 月之前,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企业均在不同场合向区政府建议需要加强我区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力度,制定政策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政协委员还专门针对金融工作提出建议,区人大专委专门到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工作调研,推动金融工作。 2021 年 10 月 10 日,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珠金发纪〔 2021 〕 16 号)部署制定转贷金融政策任务。中心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相关文件内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我区转贷专项资金池和管理办法,缓解我区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与市级相关政策做好衔接,加强区一级转贷办法的普惠性。 《办法》在《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转贷专项资金的使用费率[市 3 天(含)以内 1 ‰,区 0.6 ‰],并规定申请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力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转贷成本,着力做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工作。
(三)满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符合银行续贷要求的企业,使用民间资金进行续贷时,存在融资成本高、风险较大的情况。由政府出资建立转贷资金池,解决中小微企业转贷中存在的困难,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自 2022 年 6 月开展转贷业务以来,截至 2025 年 3 月末,收取 22.06 万元转贷服务费,与社会资金相比较(手续费为 1.2 ‰ / 天,至少收取 20 天费用),通过转贷政策为企业节省财务费用约 1000 万元。
二、制定依据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二)《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工信〔 2022 〕 156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说明
(一) 2024 年 1 月 12 日,向区委作 2023 年度全面工作报告(书面)时,提出建议:“现有转贷政策需要扩大资金池和增加单笔转贷限额”。
(二) 2024 年 5 月 6 日,起草《关于优化金湾区转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金湾区转贷政策的评估报告》《关于〈关于优化金湾区转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及《关于〈关于优化金湾区转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汇报材料》等材料,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向时任分管财政、金融区领导汇报,提出优化原有转贷政策。基于财政资金紧张考虑,未实质推进下一步工作。
(三) 2024 年 11 月,起草《关于〈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 2025 年 1 月 6 日,起草《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初稿)》。
(五) 2025 年 1 月 17 日,向区委作 2024 年度全面工作报告(书面)时,提出建议:“现有转贷政策在资金池规模和单笔转贷限额与市级对应政策相比差距较大,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未能很好满足当前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六) 2025 年 2 月 8 日,区金融服务中心业务会议研究初稿,根据会议要求:转贷政策按程序进行修订,建议再增加 1000 万元(规模),单笔(限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删除每笔签署承诺函的规定。
(七) 2025 年 3 月,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金航公司对 4 家享受过转贷政策的企业进行现场走访,了解企业情况及对政策的意见、建议。 3 月 27 日,根据企业和银行的建议,区金融服务中心研究建议将单笔转贷限额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 3000 万元”,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八) 2025 年 3 月 28 日,组织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金航公司、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召开政策修订讨论会,听取各方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九) 2025 年 4 月 3 日,为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上午、下午分别组织召开两场政策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工商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会员代表及享受过转贷政策企业代表参会。
(十) 2025 年 4 月 15 日,区金融服务中心业务会议研究,提出继续按流程推进,本周向区领导汇报相关工作。
(十一) 2025 年 4 月 27 日,区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修改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镇、相关部门及经开区综合办意见。
(十二) 2025 年 4 月 29 日,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金航公司到华金普惠公司学习,了解是否存在市、区转贷业务合作的可能性。后续,华金普惠公司表示不参与我区转贷政策。
(十三) 2025 年 5 月 27 日至 6 月 5 日,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十四) 2025 年 5 月 28 日,完成区金融服务中心法律顾问法制审核。
(十五) 2025 年 6 月 12 日,完成区金融服务中心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初审。
(十六) 2025 年 6 月 13 日,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对《办法(送审稿)》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025 年 6 月 20 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十七) 2025 年 6 月 25 日,完成区金融服务中心内部法制审核。
(十八) 2025 年 6 月 26 日,经区金融服务中心工作会议研究同意,形成《办法(送审稿)》,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九) 2025 年 7 月 1 日,区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
(二十) 2025 年 7 月 4 日,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办法(审议稿)》。
(二十一) 2025 年 7 月 8 日,分管区领导专题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审议稿)》。
(二十二) 2025 年 7 月 22 日,区政府第 9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审议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续贷难题。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工信〔 2022 〕 156 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更新了相关政策依据。
(二)《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转贷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删除了“在金湾区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相关文件,该小组已被撤销。
(三)《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单笔转贷专项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0 万元,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0 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足额回拨,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做到高效循环使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及合作银行、企业建议,将单笔转贷上限由 500 万元提高到 3000 万元,扩大政策覆盖面。
(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接受区金融服务中心对转贷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转贷专项资金的日常运营,制定合作银行标准,确定最终合作银行。建立与贷款合作银行的联系机制,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转贷专项资金结算账户,专门用于转贷专项资金的划拨与回收,定期编制转贷专项资金运营情况报告”。删除“指定国企为”,可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经研究,拟删除相关表述。
(五)《办法》第六条修改为:“愿意为使用转贷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转贷专项资金的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大企业转贷支持力度;信贷审批流程规范,具有较强的风控能力,自觉配合金湾区、管理机构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删除“在珠海市注册成立(金湾区设有分支机构)”,可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经研究,拟删除相关表述。
(六)《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在金湾区(不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商事登记、诚信经营、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涉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项目企业)”。扶持对象明确为金湾区(不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将第(二)款中的“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合并到第(一)款中,删掉原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转贷专项资金、承诺发放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转贷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根据原办法合作银行须出具承诺无条件清偿转贷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银行对于每一笔转贷业务需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有合作银行反映上级风控部门对于每笔转贷业务银行都要签订的《承诺函》严格审核,耗时半天以上,其他银行同样因内部风控与政策要求存在冲突,导致合作意愿受阻。而相关申请表和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合作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合作银行自愿签订本合作协议并自愿严格履行本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及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的责任。为提高转贷业务效率,经研究,拟删除相关表述。
(七)《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转贷扶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转贷专项资金损失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增加对违法失职行为的兜底条款,修改完善相关表述。
五、 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对区内各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社会征求反馈意见,区金融服务中心均进行充分的研究,大部分均予以采纳。其中没有采纳的有两条:一是珠海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建议:“将收费标准中的天数修改为工作日”,因为实操中大部分业务均能在 3 日内完成,最快的当天就能完成。参考市级及其他地市做法,均按自然日收费,后续将继续引导银行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珠海市美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建议:“将经开区企业也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经商经开区,该区回复不参与转贷政策。根据《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优化调整方案》文件精神,考虑到按现行财政体制,经开区范围内企业税收属于经开区收入,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扶持对象明确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为金湾区(不含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相关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金湾区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
六、《办法》的预期效果和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