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 施细则(暂行)》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巩固网约车行业的治理成效,规范网约车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东交〔 2020 〕 204 号,下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一)历史修订情况
1 . 2017 年 4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7 〕16 号),于 2017 年 5 月 4 日起实施,共 7 章、四十五条,有效期三年。该办法是我市出台的第一版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经营服务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全市网约车规范发展提供了基础依据和基本遵循。
2 . 2020 年 7 月 20 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东交〔 2020 〕 204 号),于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共七章、四十六条,有效期五年,并即将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到期。该细则是我市出台的第二版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在第一版基础上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纯电动化、取消过渡性条款、取消户籍和居住证限制、企业变更、车辆退出条件,强化企业管理主体责任,车辆所有人要求以及资格证互认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必要性
《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自 2017 年颁布实施和 2020 年修订以来,在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基础保障作用。截至2025 年 3 月 31 日,已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有 19 家;已取得网约车运输证车辆 59375 辆,其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租赁公司的共 162 家,车辆 32254 辆,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有 27121 辆;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的共 136030 人; 2024 年网约车订单量约 21421.18万单,日均订单量 58.5 万单,日均载客约 117 万人次,有效改善了市民的出行服务,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恢复向好。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网约车行业仍存在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规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需进一步规范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规范性文件持续引导网约车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行业经营服务管理,巩固网约车治理成效,解决网约车快速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结合《实施细则》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再次牵头组织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三)修订合法性
本次修订工作以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网约车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基本依据,并参考广州、深圳、佛山等重点城市的网约车管理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和规范表述。主要上位文件依据包括:国务院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2016 〕 58 号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2022 年第 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 年第 15 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等。从总体来看,《送审稿》未违背上位法规定,内容合法,相关条款的修订依据已在随文报送的注释稿中详细列举。
二、修订程序说明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开展修订工作,具体如下: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 在文件正式起草之前,认真研究国家、省出台的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其他地市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做好文件修订政策储备;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研究交流讨论,梳理当前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形势以及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对《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反复研究、推敲、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一是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征求局相关科室意见建议;二是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三是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与意见单位进行多次沟通,取得理解。
(三)公开征求公众和企业意见。 2025 年 1 月 20 日至 2月 19 日 , 市交通运输局在局官网同步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 年 1 月 17 日至 2 月 12 日发文征求各网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网约车租赁公司意见。与部分反馈意见企业进行了探讨交流,并根据公众和企业反馈意见再次完善相关内容。
(四)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2024 年 4月 29 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行业协会、主要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网约车车主公司代表、巡游车企业代表召开修订工作座谈会,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五)为确保我市网约车办法修订公平性、合法性,已按要求于2025 年5 月6 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于 2025 年 5月 6 日就网约车实施细则《送审稿》完成内部合法性审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全文共七章节 49 条,与《实施细则》七章节 46 条相比,增加 3 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增加运力动态调整机制的内容。 目前我市网约车市场趋于饱和,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发布监测预警,国内部分城市也陆续对网约车总量实施调控,参考深圳、佛山做法,增加动态调控机制内容,为将来实施网约车综合调控提供依据,详见第三条第三款。
(二)细化平台续期以及撤销许可的规定。 一是细化平台续期的条件。参考深圳做法,增加续期申请决定时限,避免出现被许可人在临近有效期届满前突然提交资料的情况出现,详见第十条第二款。完善续期准出安全生产、重大违法失信、服务质量考核、合规要求等条件,促进经营期安全合规经营,详见第十条第四款。二是依法明确网约车平台退出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明确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平台应当撤销,并参考《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深圳、佛山经验做法,详见第三十八条。
(三)强化动态监控监管。 一是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不低于本市出租车行业团体标准,可以解决原车载设备无录音录像等功能要求,有利于解决服务质量纠纷和提高网约车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详见第十四条第五项。二是要求车载设备故障、损坏、数据传输不正常的不得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参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 年第 10 号) 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借鉴深圳、佛山经验做法,车辆运营时,卫星定位装置应正常使用,保持在线,详见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四)完善对办理车辆运输证的要求。 鉴于个人户车辆在安全生产管理、车辆安全管理、购买保险等方面缺乏公司监督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完善个人户办理的条件,有利于网约车实现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也利于行业管理。对驾驶员从业经历和服务质量提出要求,有利于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降低个人购车入行风险,当前网约车市场趋于饱和的情况下,购车入行风险较高,个人可通过租赁网约车适应行业后,考虑购车办证经营,降低风险。增加企业户办理车辆运输证的条件,对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的企业,增加限制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详见第十五条。
(五)增加对平台公司驾驶员权益保护、运价调整、安全管理等要求。 一是驾驶员权益保护。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 2021 〕 122 号)关于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改善从业环境和工作条件等意见,增加了驾驶员权益保护和运价调整等要求,切实保护驾驶员权益,详见第二十五条第四、第七项。二是增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网络安全相关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增加驾驶员培训教育要求和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等要求,详见第二十五条第三、第十一项。
(六)强化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 2023 〕 23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 2023 〕 828 号)要求,增加聚合平台定义,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工作要求,如不得以聚合平台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落实驾驶员、车辆的核验责任,建立投诉首问责任制等,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监管,详见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七)新增对企业车辆所有人(俗称网约车租赁公司)的管理要求,规范网约车租赁公司管理,督促合规经营。 截止 2025 年 1 月 31 日,我市已登记的网约车运输证总数是58343 辆,其中已登记从事网约车租赁企业 160 家,共有车辆 31538 辆。其中车辆在 100 辆(含 100 辆)以下的企业 83家, 100-300 辆(含 300 辆)的企业 49 家, 300 辆以上的企业 28 家。目前,我市对网约车租赁公司缺乏监管手段和抓手,近几年,网约车租赁公司维稳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租赁纠纷等时有发生,规范网约车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刻不容缓,参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 22 号)、省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要求,增加对网约车租赁公司的工作要求,详见第二十七条。
(八)进一步促进网约与巡游服务融合发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2016 〕 58 号 ) 、《广东省出租汽车“十四五”发展规划》关于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的要求,明确巡游车在网约平台接单,可以适用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及运价标准,进一步促进网约与巡游服务融合发展,详见第四十四条。
(九)完善行业协会自律。 东莞市出租车行业协会于 2023年 5 月重组,将巡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租赁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车载设备运营商等行业全链条企业均纳入协会。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十五)点要求,结合《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 2022 〕 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要求,参考佛山市经验。通过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在建立完善车载服务终端相关技术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2023 年 8 月,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制定了《东莞市网约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行业团体标准》,在全行业逐步推动该团体标准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全市网约车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详见第三十七条。
(十)完善相关表述和相应条文序号调整。 按照最新法规对相关表述进行了更新,如网约车经营者统一改成网约车平台公司等。
四、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部门规章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4 .《机动车登记规定》
(四)国家和行业标准
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五)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1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3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六)上级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 38 号)
2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9 〕 18 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2016 〕 58 号 )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发〔 2023 〕 5 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21 〕 56 号)
6 .《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 2021 〕 122 号)
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发改电〔 2015 〕 557 号)
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2022 〕 2 号)
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 2022 〕 6 号)
1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 2023 〕 23 号)
1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 2018 〕 32 号)
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2022 〕 1 号)
1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 2018 〕 163号)
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广东省定价目录( 2022 年版) > 的通知》 ( 粤府办〔 2022 〕 5 号 )
1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交运函〔 2023 〕 828 号)
16 .《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金监规〔 2022 〕 2 号)
五、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更有利于厘清行业各方责任和义务,保障各方的权益,有力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增加运力动态调整机制的内容,为将来实施网约车综合调控提供依据。二是细化平台续期以及撤销许可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续期准出安全生产、重大违法失信、服务质量考核等条件,促进经营期安全合规经营。三是强化动态监控监管,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可以解决原车载设备无录音录像等功能要求,有利于解决服务质量纠纷和提高网约车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四是增加对平台公司驾驶员权益保护、运价调整、安全管理等要求,切实保护驾驶员权益。五是强化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工作要求,新增对企业车辆所有人的管理要求,规范网约车租赁公司管理。六是完善行业协会自律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六、意见采纳情况
(一)征求政府部门意见情况
我局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共计收到 4 条修改意见及建议。我局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合理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并对《修订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和完善,其中采纳意见 2 条,部分采纳意见 1 条,不采纳意见 1 条。与有不同意见的单位专门进行沟通,取得理解,对部分采纳及未采纳的意见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
(二)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意见情况
我局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计30 天),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针对收到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反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6 条,其中采纳 1 条,部分采纳 3 条,不采纳 2 条,我局已按规定进行公开反馈。我局发文征求各网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网约车租赁公司等企业意见,共收到意见 13 条,其中部分采纳 4 条,不采纳 9 条,与部分反馈意见企业进行了探讨交流和反馈,对意见采纳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
七、公平性竞争审查情况
因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 , 在起草过程中 ,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规定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没有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情形。
八、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局法制工作部门审查认为 , 该办法的修订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牵头起草并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在修订过程中,已履行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征求了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形成相应送审材料。制定程序符合规定 , 送审材料完备 , 相关修订内容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因《实施细则》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到期,为确保新旧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衔接,新修订办法建议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实施。
九、集体讨论情况
2025 年 5 月 30 日 , 市交通运输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同意按程序将该实施细则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