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公交规字〔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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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广州

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支队起草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的通知》(下称《登记办法》)。

一、《登记办法》主要内容

(一)登记管理贯穿全生命过程,堵塞管理漏洞。 《登记办法》贯穿了电动自行车从注册登记到注销登记的全生命过程,详细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换领号牌的具体情形、不予办理的情形以及涉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号牌登记或补换领的相关法律责任,一方面为交警部门办理多项登记业务提供更扎实的依据,另一方面堵塞当前登记管理实施中的漏洞。

(二)进一步明确分类,强化号牌精细化管理。 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登记办法》规范专用号牌管理,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个人号牌和专用号牌。除了划分号牌的种类,也明确个人号牌与专用号牌统一颜色字体,个人号牌沿用中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的白底黑字号牌,专用号牌采用统一的黄底黑字号牌,参照机动车大中型客货车的号牌颜色,便于警示管理。

(三)不设置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 为引导在用不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 号)的规定以及基于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我市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在用的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过渡期登记日期截止2022 年9 月30 日,号牌有效期至2023 年11 月30日止。截至目前,已核发的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已全部到期失效。《登记办法》不设置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均须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强化联动监管规定。 《登记办法》规定登记环节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发现车辆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改拼装情形的,应当将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对违法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跨部门联动监管。

二、文件制定的论证评估

(一)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层面和省、市层面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 年4 月印发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省、市相继出台了落实国务院《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全环节的规范管理水平。2024 年12 月,国家新颁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2024 年12 月30 日,《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作了专章规定。我市目前已登记上牌近600 万辆电动自行车,仍以每日约3000 辆的速度增长。结合国家、省、市对登记管理的新要求以及我市现有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新形势,《登记办法》的制定具有必要性。

(二)合理性

自2021 年11 月我市首次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以来,不少群众有买卖、迁入电动自行车,或者报废、更新电动自行车的需求。因此,在登记流程上,不仅应规范注册登记、也应规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环节。《登记办法》将现有登记需求和实践经验转化为规范性文件,除了进一步细化登记流程,也规范了全环节的闭环管理,故《登记办法》具有合理性。

(三)合法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可行性

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近30 个省、市已制定电动自行车或者非机动车的登记办法或者登记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或者非机动车的登记全过程予以规范。参考国内主要省市的经验做法,制定《登记办法》具有可行性。

(五)实施成效预评估

经预测评估,《登记办法》优化调整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政策,将更加规范电动自行车从注册登记到注销登记的全生命过程,强化号牌精细化管理,堵塞在登记管理实施中发现的漏洞,以落实国家层面和省、市层面不断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适应广州交通新形势、顺应人民群众新期盼。

(六)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登记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抵触,主要制度较为健全成熟,与国家、省、市鼓励政策取向一致。

综上,《登记办法》的制定出台,规范电动自行车从注册登记到注销登记的全生命过程,强化号牌精细化管理,堵塞在登记管理实施中发现的漏洞,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国家、省、市鼓励政策取向一致,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履行情况

(一)征求部门意见情况

1.征求政府部门意见情况。2025 年2 月,我支队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政府等24 个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对《登记办法》的意见。反馈意见中,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海珠区政府、天河区政府、白云区政府、黄埔区政府、花都区政府、从化区政府8 个单位共提出12 条意见(其中3 条为重复意见),其中采纳1 条,部分采纳2 条,不采纳9 条。除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番禺区政府、南沙区政府、增城区政府逾期未书面回复外,其他单位均回复无意见。对意见部分采纳或未采纳的,已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向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沟通解释,并取得认可。

2.征求市公安局部门意见情况。2025 年2 月、3 月,我支队分别两次征求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联勤指挥部、宣传处,政治部、警务保障部、科技通信处、审批管理处,法制、督察、国保、技侦、内保、网警、特警、治安、刑警、户政支队,公交分局和各区分局等29 个相关单位对《登记办法》的意见。反馈意见中,法制支队提出3 条意见,全部采纳;其他单位均回复无意见。

(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2025 年3 月31 日至2025 年4 月30 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登记办法》)《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专用号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40 条,其中支持意见35 条,反对意见5 条。

35 条支持意见中,7 条完全支持两个办法,认为细化了指引、便利了群众;认为核发专用牌照可以把用于即时配送电动自行车分离出来,可以加强规范、有效管理。28 条对两个办法提出完善建议,如建议限制登记年龄、简化转让手续、延长登记申请时长、允许满足日常需求的简单加装、严格学法教育、增加培训考试环节等;建议专用号牌车辆增加扣分制度、允许个人申请、明确其他行业所指、增加机动车驾驶证条件、放宽公共设施抢修车辆改装限制、增加保险要求、将镇街执法巡逻车纳入专用号牌管理、放宽租赁企业限制等。

5 条反对意见中,认为电动自行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应当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禁止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认为专用号牌对外卖行业区别对待,变相新增行政许可。

我支队已最大限度采纳市民意见建议,完善两个办法内容,并在后续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指引和手续。但对于登记年龄、登记申请时长、加装改装、考试等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意见建议,暂不予采纳。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登记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具体办法,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四)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情况

2021 年我市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登记制度已平稳实施将近四年,此次制定《登记办法》所涉群体不变,故不进行风险评估。另外,《登记办法》不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创新性的政策,故不进行专家论证。

(五)法制机构审核情况

3 月10 日,《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支队法制部门法律审核。5 月6 日,《登记办法(送审稿)》已经支队法制部门法律审核。相关审核意见已全部采纳。

(六)集体审议情况

5 月15 日,《登记办法(送审稿)》已经支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七)合法性审查情况

6 月13 日,《登记办法(送审稿)》已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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