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交〔2025〕7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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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

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起草说明

《佛山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实施。《实施细则》业经研究起草、征求内部意见、征求部门意见、职责协调、征求有关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多轮修改完善、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市司法局审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随着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传感识别、通信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功能型无人车技术日益成熟,在无人物流、无人售货、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已由技术测试验证进入规模化道路测试及商业化应用探索阶段,企业对进一步开展道路测试及商业应用需求迫切。目前,国内已有26 个城市针对功能型无人车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政策文件,北京、深圳、杭州、苏州等城市已有实车投入物流配送等场景应用。从事无人车研发、测试、应用等相关企业数量达上百家,包括九识智能(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京东物流、新石器慧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

我市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功能型无人车作为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有助于提升城市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通过探索功能型无人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利用夜间道路资源开展特定场景应用,可进一步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提升城市服务质量。全国各地纷纷布局先行先试,加速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发展。

因此,为谋求在未来发展中占据有利地位、营造有序、开放政策环境及良好营商氛围、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吸引功能型无人车商业项目加速落地我市,填补我市在功能型无人车领域政策制度的空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二、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工作,支持功能型无人车企业开展商业化探索,促进功能型无人车技术研发与应用,防范风险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起草工作进展和征求意见处理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启动研究部署,快速起草文件

2025 年3 月底,根据市委市领导领导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联合推动功能型无人车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我局迅速行动,广泛开展调查,深入研究学习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充分借鉴参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青岛、合肥、苏州等多个城市经验做法,与无人车相关企业机构衔接交流、摸查需求,探索新业态下我市各部门管理权责及职能分工,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初次征求意见,组织协调工作,修改完善内容

2025 年4 月3 日至4 月10 日,《实施细则》第一次征求五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意见。11 个有关单位均回复了书面意见,其中5 个部门表示无意见,6 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36 条。期间,我局领导邀请五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商议《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推进《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经研究讨论,我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完全采纳意见25 条,部分采纳意见4 条。

(三)二次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地调研考察

2025 年4 月10 日至4 月15 日,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五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11 个部门均回复了书面意见,其中6 个部门表示无意见,5 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10 条。期间,我局领导还带领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先后赴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学习调研功能型无人车工作情况,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前往功能型无人车研发生产企业实地考察,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共同探索产业发展导向。经多次研究讨论及沟通协调,我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其中完全采纳意见6 条,部分采纳意见2 条,各有关部门对《实施细则》已无较大分歧。

(四)征求公众意见,多次斟酌修改,形成送审材料

2025 年4 月18 日至4 月29 日,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经局法制机构(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收到公众具体意见建议7 条,经研究决定均予以采纳,我局已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反馈。2025 年5 月以来,我局多次组织负责同志对《实施细则》进行反复研讨、查漏补缺以及沟通协调,对《实施细则》内容作再一次完善。

《实施细则》已经两轮征求五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等11 个单位部门意见。征询主要行业企业意见,并在佛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计收到意见建议53 条,根据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我局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等送审材料。

(五)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5 月7 日,我局起草科室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认定《实施细则》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内容条款,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标准。2025 年5 月8日,局法制机构(局政策法规科)完成了对《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审核,我局还商请各有关市直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对《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2025 年5 月13日,我局召开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实施细则》内容及相关送审材料。

四、政策依据及参考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 号)

(三)《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4 号)

(四)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科发〔2023〕2 号)

(五)《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

(六)《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

(七)《苏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工信装备发〔2022〕5 号)

(八)关于印发《青岛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工信规〔2024〕1 号)

(九)关于印发《临沂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工信字〔2024〕114 号)

(十)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无人驾驶装备创新应用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浦科经委规〔2023〕7 号)

(十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南府规〔2025〕2 号)

(十二)《武汉经开区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武经开规〔2024〕2 号)

(十三)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十四)GB/T 44850-2024《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项目和方法》

(十五)T/CSAE 285-2022 《功能型无人车 自动驾驶功能场地试验方法及要求》

(十六)T/CSAE 286.1-2022《功能型无人车第1 部分-术语和定义》

(十七)T/CSAE 286.2-2022《功能型无人车第2 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十八)T/SSITS 2006—2024《面向特定场景低速自动驾驶产品准入及运营规范》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含1个主文和9个附件,共7个章节37条,依次为:总则,基本要求,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商业应用申请及审核,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附则。

(一)总则,共6条。明确了制定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总体原则、发展导向、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二)基本要求,共3条。明确了 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申请主体、安全员及车辆要求 。

(三)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共6条。明确了道路测试申请主体、车辆、安全员条件,申请材料、流程及审核要求,并对同款车辆抽查豁免、异地测试简化流程及延期申请进行细化规定,保障道路测试规范有序开展。

(四)商业应用申请及审核,共4条。明确了商业应用申请主体、车辆、安全员条件,申请材料、流程及审核要求,并对延期申请规定,确保商业应用在充分测试基础上安全推进。

(五)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共10条。明确了车辆数量变更、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变更要求,功能型无人车行驶、维修更换、搭载等实际开展活动时的要求,路段区域选取与信息发布,活动调整、安全员职责、安全管理要求,违规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及提交运行报告等内容,全面规范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活动。

(六)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共5条。明确了无人车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依据,责任认定、赔偿、事故报告、处理流程及数据保存要求,保障交通事故处理有法可依、规范有序。

(七)附则,共3条。明确了封闭场地无人车管理方式,无人车“一车一码”制度及标识要求,细则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未尽事宜处理方式。

六、此次修订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不存在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门争议较大、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况

七、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我局法制机构(局政策法规科)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认为送审材料和制定程序较为齐备,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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