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渔港区域内消防管理工作,并对渔港陆域范围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对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遂溪供电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供电工作。
遂溪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相关镇、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草潭镇人民政府对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遂溪海事处、遂溪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非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遂溪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遂溪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黑山渔港所在地在草潭镇,草潭镇隶属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东接杨柑镇,南接港门镇,西、北临北部湾。黑山渔港位于遂溪县草潭镇角头沙东面。
第五条 黑山渔港位于东经109°47′08″,北纬21°20′53″。渔港总面积133.37 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132.59 万平方米、陆域面积0.78 万平方米。
黑山渔港港界坐标表(CGCS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六条 黑山渔港停泊区可停泊渔船300 余艘;港区水深4.5 米;港区单边(西面)岸线长5 公里;进入港区航道航标2 座。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七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等相关证照,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
第八条 渔港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并保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应当向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申请并取得《危险品装卸许可证》,在核定范围和时间内开展作业。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使用渔港水域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作业期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遂溪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黑山渔港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草潭镇人民政府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草潭镇人民政府和渔港管理机构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渔港管理机构和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非渔业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渔港管理机构和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有权调度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服从调度。
第十八条 黑山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草潭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遂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渔港区域内消防管理工作及对渔港陆域范围消防管理的监督工作。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草潭镇人民政府和遂溪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 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未经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不得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 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向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资的,依法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船舶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渔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一条 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二条 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牵头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因应急管理需要,征用组织、个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渔业船舶不得违规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或者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不得指使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第三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 小时内或离港前,向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应当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可免于检查。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根据规定向遂溪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港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 小时内向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渔港内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调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章程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遂溪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 年。
附件:黑山渔港界址图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