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5〕46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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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FSBG2025022 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文件

佛自然资通〔2025〕46 号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点状

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分局:

《佛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 年3 月26 日

佛山市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点状供地实施流程,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实施要求

(一)基本概念

本实施细则所称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二)实施范围

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实施点状供地。

(三)总体要求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稳妥渐进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数量和建设用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可批准实施点状供地项目不超过10 个,各区原则上每年可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竞优推选不超过2 个项目;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 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政策和各区项目备案、实施情况统筹调剂项目数量。

(四)负面清单

点状供地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点状供地项目使用范围。以下情形不得纳入点状供地范围:

1.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

2.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

3.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的项目;

4.选址涉及被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项目;

5.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二、项目认定

由土地权属人或意向开发单位负责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初稿并提交用(供)地申请,属地镇(街道)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初稿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用(供)地申请、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初稿和审核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认项目是否适用点状供地政策。项目认定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施方案编报备案

符合第一条项目实施要求的点状供地项目,由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初稿结合土地管理政策要求,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点状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征求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地块进行实地踏勘,相关部门依职责对点状供地项目提出意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原则上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区审定批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批准前,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与涉及对应市级审批事权的职能部门充分衔接沟通,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真实可行,符合政策。

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竞优推先的原则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区每年上报备案的点状供地项目数量不得超过该区该年度指标限额。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良好,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点状供地项目应当优先备案实施。

各区每年可实施的点状供地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备案时间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认。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或者具体项目发生变化的,各区须按照原审批流程重新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情况。

四、规划支撑

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首先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确实无法调整的,可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一)点状供地项目拟建设范围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未在各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落实相应建设用地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1.属于城镇建设项目且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准入情形的,可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使用审批表,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更新规划数据库后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2.属于乡村建设项目的,可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存量建设用地,挂钩审批建新区实施方案等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点状供地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依法依规通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明确规划管理要求。在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2023 年修订)》编制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经批准后可作为详细规划审查依据。点状供地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具体明确。

五、用地计划指标配置

点状供地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根据报批情形分类安排计划指标:

(一)只转不征。 与留用地承诺欠账挂钩项目、使用垦造耕地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奖励额度项目、区年度竞优推选优质乡村振兴项目的用地,参照“征转合一”报批情形执行;不与留用地承诺欠账挂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各区安排使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区拆旧复垦指标、跨省域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拆旧复垦指标。

(二)征转合一。 由各区安排使用区计划指标或向市申请使用市统筹计划指标,涉农点状供地项目可申请使用涉农市县乡村振兴专项用地计划指标。属于省计划指标保障范围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省计划指标并按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用地报批

(一)报批情形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报批的两种主要情形:

1.只转不征。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2.征转合一。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地情形不符的,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报批方式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报批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项目独立组卷报批。用地报批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组卷,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报批程序

在每年可实施的点状供地项目限额以内,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经各区审定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只转不征”、“征转合一”情形的用地报批的主要环节如下:

1.只转不征

(1)区、镇(街道)两级集体决策研究集体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与可操作性,结合区、镇、村的实际情况审定农村集体申报的集体建设用地与留用地承诺欠账挂钩工作。属于年度竞优推选的优质乡村振兴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额度项目的,按我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镇(街道)组卷,准备农转用方案等材料,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区进行审核。所在区在收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在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3)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区对建设用地审核意见后,在5 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4)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用地报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复用地。

2.征转合一

(1)各区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有关前期工作;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镇(街道)组卷,准备农转用方案等相关材料,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区进行审核并出具土地征收请示;

(3)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所在区对建设用地审核意见后,在5 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4)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用地报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复用地。

七、土地供应

(一)供地主体

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区审定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完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等手续,符合供地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二)供地单元

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

(三)供地用途和年限

点状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根据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存在多种用途混合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多种用途混合的比例。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存在多种用途混合的,兼容用途的使用年限在不突破法律规定该用途最高年限的前提下,可以与主导用途的使用年限保持一致。

点状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根据规划用途确定,存在多种用途混合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多种用途混合的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出让、出租入市方式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最高年限,并按国家、省政策规则执行;采取入股、联营方式的,土地使用年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但最长不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依法拨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对于点状供地项目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四)供地方式

点状用地按照单个项目一次性组织供地。

1.点状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

(1)供地情形

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②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项目)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

③经营性用途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项目)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协议出让。

④鼓励采取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通过出租方式供应土地。

(2)供地流程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租或者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

2.点状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1)供地情形

①以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地的情形,按国家部署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②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情形。

③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

(2)供地流程

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点状供地项目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交易方式供地(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点状供地项目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申请材料后,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村集体编制入股、联营的用地方案,按程序逐级上报所在区批准。

③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点状供地项目涉及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经镇(街道)审核,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所在区批准。

3.组合供应

支持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组合供应。实施供应时应注意统一协调不同类型用地的使用期限,匹配项目需求。

4.项目用地“带方案”供应

点状供地项目允许“带方案”供应土地,在不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可进一步细化实施要求,将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建筑标准与形态、公建配套、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供地完成后除应签订出让(出租)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以外,还须由属地镇(街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晰监管责任。

(五)供地价格

点状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出租)起始价(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起始价(租金)应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求集体决策确定。点状用地涉及混合用途的,混合用地出让起始价(租金)不得低于所在地段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基准租金)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属“三旧”改造的项目,按省、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六)供地要求

点状供地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应明确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抵押的限制性条款、土地续期和退出条件,保障项目整体持有,长期开发运营。

点状供地项目原则上应自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1 年内完成供地。各区未完成该年度指标限额内任意项目供地的,项目所在区不得再申报备案实施点状供地项目;部分完成该年度项目供地任务的,将根据该区未完成项目数量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可实施点状供地项目指标数量。

八、核发规划许可

点状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点状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九、竣工验收

点状供地项目由区联合验收部门牵头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规定或约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佐证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确权登记

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多宗地整体打包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由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有偿使用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

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供地文件中对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条款,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予以注记。

十一、项目管理与供后监管

项目所在区统筹落实点状供地项目管理与监督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点状供地项目的供后监管工作。

项目所在镇(街道)为点状供地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点状供地项目的供后巡查,会同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按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和监管;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或指导镇(街道)进行监管。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文化、旅游点状供地项目是否符合文旅产业发展方向按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和监管;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文旅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或指导镇(街道)进行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点状供地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备案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点状供地项目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街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点状供地项目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遵循“谁提出、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职能对自身提出的建设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和做好监管工作。

十二、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5 年5 月10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流程图

2.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附件1

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流程图

项目认定

实施方案编报备案

规划支撑

用地计划指标配置

用地报批

土地供应

核发规划许可

竣工验收

确权登记

项目管理与供后监管

附件2

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及土地利用现状等。

(二)项目涉及规划情况。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二、项目实施安排情况

(一)项目的功能定位、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模及其分类利用安排。

(二)项目的建筑规模、布局、功能及开发建设安排。

(三)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

三、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

(一)项目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情况。

(二)项目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情况。

(三)项目土地供应及使用情况。

四、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二)资金保障措施。

(三)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项目监管措施。

五、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一)项目经济平衡测算。

(二)项目投资风险及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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