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科〔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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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FSBG2025004 号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佛科〔2025〕2 号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 年1 月16 日

佛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 号)《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 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4〕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参与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以下统称“科研活动”)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与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依法合规、明确责任、激励创新、宽严相济、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佛山市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开展诚信审核及结果应用,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的信息汇集、汇交报送、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辖区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通报相关情况,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科研作风学风强化、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作风学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信用类型

第七条 科研信用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分守信和失信两个类别,建立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进行科研失信记录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守信主体,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规范,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且无任何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主体,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九条 项目单位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隐瞒、包庇、纵容本单位项目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或骗取项目;

(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四)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五)不按规定退还应收回的财政科研资金;

(六)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研活动;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条 科研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实验对象知情同意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谋取私利;

(八)骗取项目、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奖励、荣誉等;

(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研活动;

(十)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等专家资格;

(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违反咨询评审相关规定,泄露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项目技术信息等;

(五)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服务业务;

(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四)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五)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连续5 年没有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守信主体,实行倾斜激励政策,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对象;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应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市科技局视情况对科研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暂停项目和项目财政资金拨付,限期整改;

(三)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五)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的项目财政资金;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

(七)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项目;

(八)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科研活动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咨询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取消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评审、绩效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资格;

(十一)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十二)记入佛山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三)汇交至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给予前款第七至第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二至十三项处理。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三项进行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 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 至5 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 年以上。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并受到以下处理的,应直接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二至第十三项处理措施: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导致严重失信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二)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各重点科研平台单位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三)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主动退回项目财政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进行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九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

(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条 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存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行为及对应文书依据的,可直接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应当记入佛山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记录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专题和名称等信息、科研失信情形、调查处理结果、失信列入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措施的,限制或者取消资格期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惩戒期限。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惩戒期届满的责任主体自动移出。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以向作出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至少1 年,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

(三)作出书面科研信用承诺;

(四)积极参加科研诚信专题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

(五)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责任主体努力提升自身信用状态,积极参与产业发展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活动服务等,可作为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责任主体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信用承诺书、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证明材料等。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对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三)核查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给出审核意见。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予以信用修复。

(四)修复认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将责任主体移出佛山市佛山市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终止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不予信用修复的,将结果及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主体。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记入佛山市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时移出或申请移出。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依托佛山市科技数据大平台建立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健全科研诚信信息记录、汇交和应用等数据管理,并与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进行对接,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当对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三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组织、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参与项目、科技奖励等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良好的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存在科研失信并在惩戒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强化协同共治。

第三十二条 畅通社会公众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渠道,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 年2 月20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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