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件的备案报告韶武府法规备字〔2025〕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13
收藏
详情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韶武府规〔2025〕1 号

《韶关市武江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武府规审〔2025〕1 号)已经2025 年1 月10 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第十届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

2025 年1 月23 日

韶关市武江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单纯购置项目等。本款所称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通过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总投资在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部门是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核准招标事项;负责按权限批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牵头组织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指导各项目责任单位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落实项目预算资金;负责对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根据项目进度和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项目责任单位加强项目资产管理等;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等。

(三)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用林、用(压)矿审查,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以及协助项目责任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按职责分工提出项目审批阶段的用地预审意见等。

(四)区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消防验收备案。

(五)区水务部门按职责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六)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七)区政务和数据部门按职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前期、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和使用管理等项目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九条 项目谋划和储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结合国家、省、市、区要求,优先谋划考核硬任务类项目;二是符合产业政策、扶持政策、资金投向并纳入相关规划的项目;三是符合武江实际,适应财政可承受能力,经济或社会效益突出的民生实事项目。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建设规范要求,结合最新政策精神和实际情况,在反复调研论证和核实建设条件的基础上谋划项目。区发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的分类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实施一批、储备一批。

第十一条 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谋划并组织实施技术要求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全区性水利设施、供水设施、污水设施、农田灌溉设施,省道及县道、大中型桥梁等)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把关各镇(街)自行谋划的项目。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明确本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内容。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计划等,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做出分析说明。

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选择,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单独核准。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并据此编制施工图预算,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建安工程费。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不得擅自调整或拆分实施,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拆分实施的,需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四)编制和审批(查)项目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六)编制和审查施工图设计;

(七)编制和审批项目预算;

(八)组织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九)办理报建手续;

(十)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交工)验收;

(十一)编制和审批项目结(决)算;

(十二)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由项目单位征求区发改、财政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区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区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落地条件依法依规出具审核意见。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可采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单位应根据咨询评估、专家评议、社会公众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区发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1.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函件;

2.区政府的审定意见;

3.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或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不需办理规划选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林的意见或出具对项目用地、用林规划无不同意见的复函。

(二)区发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并结合第三方评估意见作出是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区政府工作会议研究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

(四)项目单位将经审议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区发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1.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

2.《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

4.招标基本情况表;

5.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文件(或财政部门意见);

6.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有关土地权属文件(或者自然资源部门支持性意见);

7.节能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按规定应提交时需提交);

8.区政府同意实施该项目的有关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

9.广东省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10.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对相关审批手续予以适当简化:

(一)区委、区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 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四)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报请区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与基本建设无关的单纯购置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初步设计方案按以下程序提交审议(核):

1.项目投资在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分管该项目的区领导审核;

2.项目投资在1000 万元(含)至3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分管该项目的区政府领导召集会议审议;

3.项目投资在3000 万元(含)以上的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会议审议;达到5000 万元(含)以上的初步设计方案还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初步设计方案在提交审议(核)前,项目单位应将事前绩效自评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并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用地红线提供给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初步设计方案的支持性用地意见。

(三)项目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审议(核)意见确定初步设计,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初步设计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提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项目除外)。行业主管部门要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可行、厉行节约”的原则,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及时制止和纠正超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的行为,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

对属于市管权限范围的工程项目,需按有关规定提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四)初步设计概算按程序提交区发改部门审核,出具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意见。区发改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符合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将初步设计概算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委、区政府决策同意后,区发改部门按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五)项目单位收到区发改部门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意见后,按以下程序提交区委、区政府审议(核):

1.初步设计概算在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提交分管该项目的区领导、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

2.初步设计概算在1000 万元(含)至3000 万元(不含)的项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初步设计概算在3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项目单位向区发改部门提交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申请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1.申请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函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总说明和概算书;

3.初步设计方案图纸;

4.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批复;

5.项目立项批复;

6.区政府同意项目概算的有关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

7.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文件。

(七)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经批复核定的概算是项目的最高投资控制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因国家政策调整、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征求区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重新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概算,报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的,还应对照初步设计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和规模,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

(八)项目单位提请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调整概算的函件;

2.原概算批复文件;

3.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概算调整责任认定说明;

6.同意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有关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

(九)不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且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使用预备费解决相关增加费用的,概算不予调整。如需要使用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征求区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分管该项目的区领导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及预算审批

(一)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批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查。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要求通过审批或审查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单位或者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不得自行拆借、调剂已批复的概算额度,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确因客观原因超过的,由项目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的方式调整施工图设计。经优化设计后,仍超过经批准的建安工程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的第二十条第(七)(八)款规定办理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手续。

(四)项目单位应按照区财政部门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要求,将完整的资料报送区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报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预算书(含电子版);

2.施工图纸;

3.相关批文:立项批复、概算批复等;

4.与编制工程预算相关的资料。

(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施工图预算,区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范围,压实项目预算,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论)。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前开展项目施工招标计划发布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达到公开施工招标条件的项目,需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标挂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未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如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当按照区本级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竣(交、完)工结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交、完)工验收。项目单位须在竣(交、完)工验收合格后3 个月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至财政部门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会同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依据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竣工图纸和现场实施情况,重点审查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项目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与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第三十条 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按照区财政部门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要求,将完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初审结算资料报送区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报送时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结算书(含电子版);

(二)竣工图纸;

(三)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资料;

(四)施工合同(协议)、设备材料购销合同;

(五)图纸会审记录;

(六)变更资料;

(七)现场有效签证资料单;

(八)钢筋抽料表(工程用到钢筋的提供);

(九)临时工程、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十)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立项批复文件;

(十二)有关图片资料等;

(十三)区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部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实际,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预算,会同区发改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项目审批阶段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环评、水土保持等文件编制,工程勘察测量、地质灾害评估以及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应按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基建资金时,应提供有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审核意见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若项目使用的资金另有特定的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回国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合同。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和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严格合同变更程序,价款和工期调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对设计缺项漏项、工程量清单数据不符、预算缺项漏项、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工期拖延等问题,要及时认定并依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扩大投资规模造成资金缺口、未落实资金来源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无序举债建设增加债务风险,以及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含影像)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一条 区发改部门每年底前应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经批准的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是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之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外确需新增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已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或区委、区政府明确实施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本级预算相衔接,区发改、财政部门通过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与财政预算申报协同实施方式,落实各行业、各部门以及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区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