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21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清府办〔2024〕34 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2 月19 日清远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 年,全市基本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城乡覆盖、功能完善、保障基本、服务多元、监管到位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职能持续强化,特困老年人兜底供养保障有力,普惠养老服务资源持续扩大丰富,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机制不断健全,老年宜居设施和环境得到改善,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根据广东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实施清远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标准、负责部门等。清单内容包含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确保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及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需求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面向全体老年人逐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2.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依申请为有评估需求的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各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开展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照护、残疾等级评估工作,各单位评估结果相互衔接、按需使用、全市范围互认,避免重复评估;对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进行服务。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及补贴领取资格等,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等的依据。
3.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人才力量,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队伍,依托和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提升评估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推动社会化评估机构有序规范发展。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
4.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明确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方法、组织形式,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全面深入摸清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情况,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监测,定期开展相关统计分析并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相关统计数据。
5.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全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等平台,进一步发挥“清远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功能,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资金、对象、项目和内容等信息的公开,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多便利。
(四)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6.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引导社会专业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7.完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及运营政策,建立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备案监督机制。培育一批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示范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培训支持、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保障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需求。
8.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促进形成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落实相关税费优惠、独生子女护理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开展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优化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9.推进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协调衔接,形成“15 分钟养老服务圈”。到2025 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区域性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全市所有街道和60%的乡镇建有至少一家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并作为中心站点辐射周边社区。在社区推进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膳食供应、护理保健、精神慰藉、辅助器具租赁、上门服务等一站式养老服务,并支持承接街道委托的居家巡探访、失能老年人帮扶等服务。
10.在有需求和有条件的住宅小区(片区)延伸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点,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家政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急、助浴、助洁、助医、日常照料、培训支持、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托辖区内养老机构专业服务资源支撑作用,逐步形成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优质高效的社区养老服务。
(六)提升公办养老机构保障能力
11.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优先保障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老年人等的入住需求。
12.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绩效监管,应综合考量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择优选择运营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兜底功能不弱化、服务质量不降低。
1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建设,加大服务设施升级改造,完善适老化改造设施,提高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到2025 年底,实现全市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全面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水平。
(七)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力度
14.将农村养老服务作为“三农”工作和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结合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
15.引导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两院一体”或毗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拓展为具有服务性、指导性和支持性功能的农村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
16.推广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培育农村邻里互助养老员队伍,推动“五社联动”,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培育农村老年人协会、农村社区为老服务组织,组织村干部、社工、助老员、志愿者等开展定期巡访,强化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到2025 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八)强化国有经济对普惠养老的支持
17.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引导地方国有资本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国有养老服务集团公司。
18.国有企业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的,探索对公益性养老业务实行分类核算、分类考核,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照分类改革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19.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支持培训疗养机构发挥专业资源优势,辐射周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上门服务。鼓励利用闲置办公用房等资源,改(扩)建一批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培育一批以照护为主、辐射周边、支持上门的专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普惠适用的养老服务。
(九)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20.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扶持发展政策。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由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场地设施及正在享受各类优惠和扶持政策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21.优化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政策,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22.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参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落实土地、规划、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诚实守信企业参与普惠养老建设。引导和支持社会主体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养老机构。
23.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十)建立互助养老支持机制
24.推进养老领域志愿服务发展,采取政府购买志愿服务组织服务等方式,积极扶持培育各类养老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承接和运营养老志愿服务项目。依托志愿服务记录机制,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深入实施广东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计划,鼓励全民参与养老志愿服务。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点作用,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打造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平台、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培育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以老助老等互助养老模式。进一步发挥好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和老年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民事调解、公益慈善、教科文卫等志愿服务活动。
(十一)健全养老支付保障渠道
25.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到2025 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推动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发展,提高退休待遇保障水平。探索出台激励各类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优惠政策,持续拓展企业年金覆盖面。引导企业优化年金方案设计,合理确定资金筹集比例和分配办法,完善待遇领取方式,提高职工退休待遇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继续优化产品设计和服务,探索简化办理流程。
26.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在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养老金融产品及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流程,为老年客户群体提供更多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适合老年人客群的专业养老型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强商业银行网点适老化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存房养老等金融业务创新,通过优化资产配置,增强老年人现金支付能力。加强对老年人的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倡导理性理财观念。
27.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范围。进一步探索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28.优化整合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合理确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强化对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29.加快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相衔接,重点保障好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
(十二)加强规划用地设施保障
30.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力度。各级民政部门应列为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并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对老龄化程度较高、发展趋势较快的乡镇(街道),适当提高用地比例。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优先保障。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31.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加强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到2025 年,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 平方米的标准、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全市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鼓励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融合建设。
32.在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村(社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倡导终身住宅理念,支持社会资本设计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商业住宅产品。支持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开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于一体的养老社区设施。
(十三)扩大养老服务人才供给
33.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措施。精准对接用人单位岗位培训需求,积极开展上岗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各类培训,开展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的岗前培训和“回炉”提升等专项培训,持续提高养老护理技能水平。到2025 年,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达100%,全市养老护理员及相关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少于2000 人次。
34.实施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养老专业型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更多有条件的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扩大养老产业专业人才招生规模,推动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以技能大赛为引领,发挥国家及本市各类技能竞赛的激励作用,培养一批养老领域的卓越技能人才。
35.加强“南粤家政”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在养老护理岗位达到一定从业年限的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达到一定从业年限并取得一定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十四)强化信息化科技化支撑
36.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在老年用品领域的广泛应用,支持智能交互、智能操作、多机协作等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康复训练及康复促进辅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家庭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老年服装服饰、日用辅助产品等适老产品的智能水平、实用性和安全性。鼓励各类企业开发集信息系统、专业服务、智慧养老产品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科学技术赋能,推动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服务提升,推动实现养老服务需求与资源的有效对接和精准匹配。开展家庭、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医院等多种应用场景的试点,培育一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基地、示范社区和示范品牌。
37.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推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和无障碍水平提升,依托“粤省事”“清远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等平台优化线上服务模式,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优化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生活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困难,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深入开展“智慧助老”行动,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消除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通过“清远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统一的信息化运营管理工具,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营、养老服务、费用结算、服务执行、过程监督等实现全过程一站式管理,规范机构的管理标准,提升机构的运营效率和整体服务质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满足老年人对助餐配餐、家庭养老床位、居家上门、紧急呼援等养老服务需求,以大数据驱动管理和服务的创新。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测
38.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支持鼓励相关单位按照现行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并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22—2026 年)》参与标准体系建设和重要标准研制,研究制定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在服务管理、运行保障、服务评价等领域的标准。
39.积极组织养老机构参与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配合省民政厅组织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进行星级综合评定,进一步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等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到2025 年,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评定为一级(即一星级、下同)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及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分别达到60%、80%以上。
40.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动态监测、随机抽检、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将各类评定、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给予建设运营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加强养老机构信用建设
41.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信用档案,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按照省的部署要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等级评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备案承诺履约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共享至“信用清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作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十七)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机制
42.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和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覆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要素,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闭环。
43.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养老服务纠纷协商调解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在退出市场时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及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理性维权。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强化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合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督查,纳入真抓实干督查激励事项。各级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各相关领域改革配套衔接,合力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二)强化多元投入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市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多元资本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和有序性。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构建养老服务事业多元投入和分担机制。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作用,确保不低于55%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
(三)强化协同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积极运用市场逻辑和社会力量,正确处理养老服务基本与非基本、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合力,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与文化教育、医疗健康、家政护理、旅游康养、银行保险等行业产业协同融合发展,发挥清远本地生态优势,大力发展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兴养老业态,促使养老服务内容不断丰富。
(四)强化宣传引导
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定期开展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分析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生活。
本实施方案自2025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清远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重点任务分工表附件1
清远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类别 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 责任单位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 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 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 年人
障局
城乡居 民基本 养老保
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 年人
障局
险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 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 扩大资助购买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老年人的范围。
社会 保障
市卫生健
康局、市财
政局
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 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合规的门诊和住院医疗 费用进行医疗救助,并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 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一站 式”结算服务;大病医疗保 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支 付。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 本市户籍60 周岁及 以上特困老年人、最 低生活保障对象和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 缘家庭)成员中的老 年人
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
康局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 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序号类别 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 责任单位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 理的经济困难老年 人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本市户籍属于城乡 低保、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中持有在 有效期限内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军人证》的 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中的6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困难残 疾人生 活补贴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本市户籍持有在有 效期限内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且残疾等级被评为 一、二级的重度残疾 人和非重度智力、精 神残疾人中的60 周 岁及以上老年人,或 持有在有效期限内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且残疾 等级被评为一至四 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中的6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提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市残联序号类别 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 责任单位
本市户籍老年人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只生育一个子 女或合法收养一个 子女; (2)现无存活子女 或独生子女被依法 鉴定为残疾(伤病残 达到三级以上)。
计划生 育特殊 家庭扶
市卫生健
康局、市财
政局
助金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 解决食宿、正在或即 将处于流浪或乞讨 状态的老年人,包括 生活无着的流浪老 年人和生活无着的 乞讨老年人。虽有流 浪乞讨行为,但不具 备上述规定情形的, 不属于救助对象。
生活无 着的流 浪、乞 讨老年 人社会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依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老 年人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
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
法局
救助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 本市户籍60 周岁及 以上特困老年人、最 低生活保障对象和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 缘家庭)成员中的老 年人
特困、 经济困 难老年 人住房
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其中, 承租公租房的予以优先安 排选房,承租市场房的予以 发放租赁补贴。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保障序号类别 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 责任单位
由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 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 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 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 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 保障; 2.协助进行疾病治疗; 3.办理丧葬事宜; 4.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 照料。
本市户籍60 周岁以 上无劳动能力、无生 活来源且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 人无赡养、抚养、扶 养能力的特困老年 人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本市户籍60 周岁以 上无劳动能力、无生 活来源且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 人无赡养、抚养、扶 养能力的特困老年 人
由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 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给予集 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 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 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 予照料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提供医疗等保障。退役军人 和其他优抚对象,纳入医疗 救助制度保障范围人员按 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 保障。
老年优抚对象 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养序号类别 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 责任单位
本市户籍60 周岁及 以上分散供养特困 老年人,低保低边经 济生活困难老年人, 孤寡、失能失智、重 残、独居、空巢、高 龄、计划生育特殊家 庭老年人。
市民政局、 市残联、市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 访关爱服务。
卫生健康
局
面向本市60 周岁及 以上居家常住老年 人。其中,户籍60 岁以上享受低保且 生活不能自理(介 护)老人、非低保对 象但生活不能自理 (介护)老人、“三无” 老人、低保老人、重 点优抚老人,政府给 予不同程度的服务 补助。
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 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 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18 居家养 老服务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本市户籍60 周岁及 以上的特困老年人,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中度以上失能、残 疾、高龄老年人,中 度以上失能的抚恤 定补优抚对象,经 市、镇人民政府认定 的对社会做出重大 贡献的老年人,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老年 人,以及重度失能老 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 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依 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 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 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入住公 办养老
市民政局
机构序号类别 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本市60 周岁及以上 常住老年人
市市场监
管局
市民政局、
本市60 周岁及以上 常住老年人
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
场所
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
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 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 小区等实施无障碍改造。
本市60 周岁及以上 常住老年人
法局、市交 通运输局、
市残联
对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 网站、网络购物网站和新闻 资讯、金融服务、市政服务、 医疗健康等领域互联网、移 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 设备实施适老化及无障碍 改造。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本市60 周岁及以上 常住老年人
市政务服 务数据管
造
理局
关爱 服务
我市户籍分散供养 特困老年人,或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及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的身体中度以上 失能、残疾或年满80 周岁高龄的老年人
分年度逐步为有需求且符 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 照顾者技能培训,并按照规 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
服务
障局序号类别 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 责任单位
本市户籍60 周岁及 以上,持有在有效期 限内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的老 年人
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 补贴以及需求调查、适配评 估、使用指导、借用及维修、 服务回访等服务。
市残联、市 民政局、市
财政局
每年为辖区内65 周岁及以 上常住老年人提供1 次生 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 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 导等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每人每年提供1 次中医体 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市卫生健
本市65 周岁及以上 常住老年人
康局、市中
医药局
市卫生健
为65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 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 状况评估的衔接。
康局、市民 政局、市医 保局、市残
65 周岁及以上的老 年人
联
市民政局、
市交通运
输局、市文
化广电旅
游体育局、
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
社会 优待
法局
依托公办法律援助机构,按 照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的、 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 诉讼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 助和司法救助。
市司法局、 市法院、市30 法律援 助服务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检察院序号类别 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 责任单位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80 周 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遗嘱 公证费用。
本市户籍8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市司法局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1.对照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清
市民政局负责
远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市民政局、市卫生
健康局、市医保
局、市残联按职责
分工负责
市民政局、市人力
3.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队伍,推动社会
资源社会保障局
化评估机构有序规范发展。
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民政局、市统计
局、市卫生健康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5.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国最低生
市公安局、市民政
局、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市政务
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残联按职责分
工负责
理。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6.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
市民政局、市财政
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社会化专业
局、市残联按职责
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
分工负责
造服务。
7.完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和运营
市民政局负责四、支持家庭
员备案监督机制。承担养老功能
8.落实相关税费优惠、独生子女护理假等家
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9.到2025 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
市民政局、市自然
有一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区
资源局、市住房城
域性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全市所有街道和
乡建设局、市卫生
60%的乡镇建有至少一家具备全托、日托、
健康局按职责分
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综合性养
工负责
老服务中心。
市民政局、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市卫
生健康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11.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市民政局负责
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按职责分工负六、提升公办
责养老机构保障
能力
市民政局、市发展
改革局、市自然资
源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市民政局、市自然
14.将农村养老服务作为“三农”工作和乡
资源局、市住房城
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结合实施“百县千
乡建设局、市农业
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强农村养老服
农村局按职责分
务设施布局和建设。
工负责七、加大村(社
市民政局、市卫生
健康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市民政局、市农业
农村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
17.引导地方国有资本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
民政局、市国资
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支持有条
委、市市场监管局
件的地区组建国有养老服务集团公司。
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国有企业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的,探索
对公益性养老业务实行分类核算、分类考
市国资委负责
核,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照分类改革要求给
予相应支持。老的支持
市发展改革局、市
财政局、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市
自然资源局、市国
资委、市市场监管
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20.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扶持发
市民政局、市财政
展政策。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
局、市税务局按职
构,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九、支持社会
责分工负责
扶持政策。力量提供基本
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
21.优化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政策,支持民办
局按职责分工负
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责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
财政局、市民政
局、市卫生健康
22.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参与城企联动普惠养
局、市自然资源
老专项行动,落实土地、规划、税收、金融
局、市市场监管
等政策,支持诚实守信企业参与普惠养老建
局、市税务局、中
设。
国人民银行清远
市分行、市金融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发展改革局、市
23.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
民政局、市市场监
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
管局按职责分工
行。
负责
市民政局、团市委
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
25.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推动基本养老保
保障局、国家金融
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到2025 年,基本养老
监督管理总局清
保险参保率达到95%。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
远监管分局、市税
遇调整机制,推动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
务局、市司法局按
养老金发展。
职责分工负责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中国人
26.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在做好
民银行清远市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
行、国家金融监督
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养老金融产品及服
管理总局清远监
务,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流程,
管分局、市民政局
为老年客户群体提供更多便捷的金融服务。
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
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范围。完善以
市医保局负责
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
付方式。
28.优化整合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
市民政局、市财政
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合理确定经济困
局按职责分工负
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
责
补贴标准。
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市医保
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30.各级民政部门应列为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委员会成员并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格按照人
市民政局、市自然
均用地不少于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
资源局按职责分
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对老龄化程度较高、发
工负责
展趋势较快的乡镇(街道),适当提高用地
比例。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31.到2025 年,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
市民政局、市自然
户不低于20 平方米的标准、旧城区和已建
资源局、市住房城
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 平方米的标
乡建设局按职责
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全市城市新建居
分工负责
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
市民政局、市自然
资源局、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市农业
农村局、市卫生健
康局、市残联按职
责分工负责
33.到2025 年,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养老
市民政局、市人力
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达100%,全市养老护
资源社会保障局
理员及相关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按职责分工负责
累计不少于2000 人次。
34.支持更多有条件的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
市教育局、市民政
关专业,扩大养老产业专业人才招生规模,
局、市人力资源社
推动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校企合作,通
会保障局按职责
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
分工负责
相关专业。
市民政局、市财政
35.加强“南粤家政”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
局、市人力资源社
培训,推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
会保障局按职责
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分工负责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
36.开展家庭、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机构、
科技局、市工业和
医院等多种应用场景的试点,培育一批智慧
信息化局、市民政
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基地、示范社区和示
局、市卫生健康局
范品牌。
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强化信
37.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推动互联网应用息化科技化支
市工业和信息化撑
局、市政务服务数
据管理局、市民政
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38.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根据《广
东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22
市民政局、市市场
监管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准研制,研究制定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在服务十五、加强养
管理、运行保障、服务评价等领域的标准。老服务质量监
39.到2025 年,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测
定等标准,评定为一级(即一星级、下同)
市民政局负责
定为二级及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
机构建有率分别达到60%、80%以上。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40.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
定期组织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
市民政局负责
信誉等方面进行动态监测、随机抽检、综合
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41. 按照省的部署要求,以统一社会信息代
码为标识,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等级评定、
市发展改革局、市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备案承诺履约等信用
民政局、市市场监
信息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将
管局、市政务服务
相关信息同步共享至“信用清远”、国家企
数据管理局按职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广东省社会
责分工负责
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省数据资源“一网
共享”平台。
市民政局、市卫生 健康局、市市场监 管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市司法 局、市消防救援支 队按职责分工负 责
42.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 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 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和信用监管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十七、完善综
合监管制度机
制
市民政局、市司法 局、市公安局、市 人民法院、市市场 监管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43.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 养老服务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
委,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