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商务规字〔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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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编制说明

一、编制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一)编制文件的必要性。 在《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穗商务规〔 2021 〕 3号)到期的情况下,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品牌化、国际化、智能化、绿色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加快推进我市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借鉴国内主要会展城市近几年出台的会展业促进政策,对我市会展业促进政策全面梳理、增减和修订,形成《广州市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编制文件的合法性。 起草的《若干措施》符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款规定以及《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 2012 〕 49号)第四条规定,制定主体合法。

(三)编制文件的合理性。 起草的《若干措施》在总结2 年多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对《若干措施》内容进行了多轮修订完善。

(四)编制文件的可行性。 《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穗商务规〔 2021 〕 3 号)经过 2 年多的试行实践,打牢了文件修订的基础,修订后的文件更加切合实际,更好促进会展业发展。

二、政策依据或参考(按国家、省、市文件排序)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5 〕 15 号)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创新展会服务模式培育展览业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 2016 〕 25 号)

4.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 2021 〕 26 号)

5.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 2022 〕 41 号)

6. 《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 2022 〕 3 号)

7.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杭商务〔 2022 〕 51 号)

8. 《长沙市推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长政办发〔 2022 〕 37 号)

9.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办法》(厦商务规〔 2023 〕 5 号)

三、与上海、深圳政策对比情况

对比上海、深圳,我市《若干措施》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引进和培育新展会并重上下功夫,在引进高能级展会之余,也侧重于培育中小型展会,政策阶梯划分较细致,覆盖面更广;

二是在扩大展会规模和提升展会质量并重上下功夫,除支持会展业扩大规模外,也从引导展览品牌化发展、鼓励展会国际化发展、助力企业“出海”办展、加快展会绿色发展等 5 个方面引导展会提升质量,内容更丰富;

三是在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上下功夫,除支持招展引会外,对企业境外办展也给予支持,引导我市会展企业国际化发展,并利用海外资源反哺本土展会提升展会国际化水平。

四、主要内容说明

《若干措施》主体部分包括培育引进新展会、促进展会高质量发展、支持举办高端会议和其他等 4 部分 17 条,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内容。

1. 删除 10 项内容

( 1 )我市已编制并发布《广州市会展场馆布点规划》,推动广交会展馆四期、越秀国际会议中心、白云国际会堂、南沙国际金融论坛永久会址、空港博览中心(一期)等会展场馆相继建成使用,较好地缓解了我市会展场馆规模不足、结构不优、功能不全等方面的问题,相关任务已基本完成,故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一)条 “ 促进会展场馆建设 ” 相关内容。

( 2 )结合近年来申报情况和我市场馆实际,为增加政策聚焦度,故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二)条 “ 促进会展场馆升级改造 ” 相关内容。

( 3 )把企业落户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奖励、补贴的前置条件,与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 “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施歧视性待遇 ” 冲突,故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三)条 “ 促进会展企业落户 ” 相关内容。

( 4 )结合近年来申报情况,为增加政策聚焦度,故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九)条 “ 鼓励展览数字化发展 ” 相关内容。

( 5 )结合近年来申报情况,为增加政策聚焦度,故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十)条 “ 鼓励进行国际认证 ” 相关内容。

( 6 )根据中央、省关于规范和压减党政机关举办展会、会议、论坛和庆典活动的有关要求,澳门 · 广州缤纷产品展已纳入压减范围,且我市近期无与香港、澳门会展业促进主管部门合作办展的计划,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十二)条“ 支持穗港澳合作办展 ” 相关内容。

( 7 )由于该条款为普适性政策,结合我市会展高端人才申报情况,为增加政策聚焦度,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十四)条 “ 鼓励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 ” 相关内容。

( 8 )《若干措施》自 2021 年实施以来,申请会展专业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的项目数为零,为进一步增强扶持政策针对性,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十五)第 “ 鼓励社会机构在我市开展专业人才培训 ” 相关内容。

( 9 )由于目前我市充分发挥展会的溢出效应,开展以展促消、以展促贸、以展促招、以展促产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为增加政策聚焦度,故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十六)条“ 支持展会与商旅文融合 ” 相关内容。

( 10 )由于我市会展业改革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已运行成熟,故删除原《若干措施》的第(十七)第 “ 服务保障重点展会举办 ” 相关内容。

2. 新增 3 项内容

( 1 )为提升我市展会国际化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标准对国际化展会的界定,增加第(七)条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展会(含培育期和非培育期展会),每届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 2 )为提升组展企业绿色办展的积极性,引导企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同时让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增加第(九)条 “ 支持零碳办展。鼓励各部门、社会机构整合自身资源助力展会实现碳中和。对在我市举办、实现碳中和的展会项目,对实际出资的会展企业,按照不超过投入碳核算、碳信用采购和注销、碳中和认证的实际支出的 80% 给予补助,每届补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 3 )为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调动企业纳入经济统计调查的积极性,增加第(十)条 “ 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对首次升规纳统的会展企业(单位),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3. 修改 6 项内容

( 1 )为使会展业发展促进政策条理更清晰、明了,更加聚焦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将现《若干措施》整体结构调整为 “ 培育引进新展会、促进展会高质量发展、支持举办高端会议和其他 ” 四部分。

( 2 )为使政策表述更加清晰明了,进一步压实投入产出比,解决企业反映的我市政策对引进大型展会力度不足的问题,聚焦政策扶持方向,稳住大型展会扎根我市发展的决心,同时吸引更多全国巡回展到我市举办,以及之前在我市举办的大型展览重回我市举办,督促展览项目连续在我市举办,在原《若干措施》第(四)条中增加 “ 未达到 6000 平方米的,当年(届)不予奖励 ” 、 “6000 (含)至 3 万平方米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场租支出的 30%” 、 “ 展览面积 5 万(含)平方米以上,近 5 年未在我市举办且未享受过2016 年以来我市市级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项目,按照第(一)项新展会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不超过三年(届) ” 以及 “ 符合上述条件享受支持的项目,每届展览的举办间隔不超过 2 年 ” 的表述,同时将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 150 万元 ” 调整为 “10 万(含)至 15 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 200 万元; 15 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奖励 300 万元。 ” 此外,结合我市目前发展重点,推动展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同时压实申报门槛和投入产出比,将“ 专业展会题材属于 IAB 、 NEM 、数字经济等广州市政府明确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奖励额度上浮 50%” 表述调整为 “ 符合我市 ‘ 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 ’ 需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题材展会,且其工业装备、生产设备、新型材料、先进技术等展示的合计展位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的,奖励额度按上述标准最高上浮 20% 。 ”

( 3 )为鼓励在我市举办的巡回展扩大展览规模,删除原《若干措施》第(六)条 “ 鼓励扩大展览规模 ” 中 “ 两年一届或每两年巡回到我市举办的,可隔年比较 ” 的表述内容,作为修订后的第(四)条。

( 4 )为增加政策的清晰性和条理性,在扩大全国性会议覆盖面的同时,压实会议要求,将原第(七)条 “ 鼓励举办高端会议等活动。 ” 拆分为 “ 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 ” 、 “ 支持举办行业性会议 ” 和 “ 会议项目被纳入权威机构统计一次性奖励 ” 三部分,分别作为修订后的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条。同时将国际性会议的支持标准从 “ 按照不超过会议场租的 80% 给予实际出资的主办或承办单位补助,每届会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调整为 “ 按照不超过会议场租的 50% 给予实际出资的主办或承办单位补助,每届会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 ” ,同时增加 “ 在经济、科技、文化、商贸等领域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等为主要目的,有利于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创造城市竞争新优势等的国际性会议。同一个会议项目原则上补助不超过 3 次(届) ” 的表述;将行业性会议的支持标准从 “ 按照不超过会议场租的 80% 给予实际出资的主办或承办单位补助,每届会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调整为 “ 按照不超过会议场租的 50% 给予实际出资的主办或承办单位补助,每届会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同时增加 “ 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行业性会议。同一个会议项目原则上补助不超过 3次(届) ” 的表述。

( 5 )为鼓励会展企业加快 “ 走出去 ” ,提高其国际市场经营能力,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水平,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在原《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 支持企业境外办展 ” 的基础上,将原来 “ 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 ” 调整为 “ 展览面积 1 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奖励 50 万元; 5000 (含)至 1 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30 万元 ” ,作为修订后的第(八)条。

( 6 )结合工作实际,增加 “ 鼓励各区、市空港委根据实际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支持 ” 内容,并将原《若干措施》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优化整合,作为修订后的第(十五)条。

(二)资金测算和绩效目标。

《若干措施》每年支持资金在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专题)项目中安排,我局已对修订后所需资金进行了测算并制定了绩效目标。经测算, 2025 年、 2026年、 2027 年三年资金预算所需资金为 13225 万元(其中2025 年 3837 万元、 2026 年 4029 万元、 2027 年 5359万元,比 2024 年安排的会展专项资金分别减少 1582.9 万元、 1390.9 万元、 60.885 万元)。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正式发文征询了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广州空港委、市贸促会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等 21 个单位的意见。市审计局表示,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定时,市政府办公厅会另行征求该局意见,届时再反馈意见。其他 21 个单位均回复(其中 17 个单位无意见),市财政局、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天河区商金局、市司法局 4个单位共提出 11 条意见。经研究,采纳 6 条,未采纳 5 条。未采纳意见中,均与意见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具体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 5 )。我局按要求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企业家意见,为期 30 天。公告期满共收到 2 条反馈意见。经研究, 1 条采纳, 1 条部分采纳。对未采纳部分,已与意见企业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

六、调研及制定过程

2023 年 11 月,我局着手《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穗商务规〔 2021 〕 3 号)的修订工作。 2023 年 12 月开始,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2024年 3 月发文征求市相关部门及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我局官网征求企业、公众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对《若干措施》进行修改和反馈。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及公平竞争评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局内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已通过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评估、局内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七、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情况

2024 年 7 月,《若干措施》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反馈意见 5 条,均已采纳。

八、市政府审定情况

2024 年 12 月,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商务局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文中可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九、印发情况

2024 年 2 月 7 日,市商务局印发《管理办法》, 12 月19 日正式实施,文号为穗商务规字〔 2024 〕 3 号。

十、预期效果、影响及相关结论

《若干措施》将进一步加大对会展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更好地适应会展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需求,更好地促进我市会展业进一步扩大规模和提升质量,增强会展业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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