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文件
泽检文字〔2023〕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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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
志愿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
为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多方参与、共治共享”公益诉讼保护新模式,本院制定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志愿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3 年6 月2 日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益心为公”志愿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精神,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多方参与、共治共享”公益诉讼保护新模式,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益心为公”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是指要汇聚各方合力,由检察机关聘请,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登记注册,利用自身专长,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损害线索,参与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志愿服务人员。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招募志愿者,也可直接聘请相关专家担任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参与检察公益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合法、公正等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助力。
第四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宗旨是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人民群众通过注册平台成为一名公益保护志愿者,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反映公益损害的问题线索,发挥知识或专业特长为检察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咨询,参加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听证、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跟踪观察、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评价等等。
第二章 志愿者选聘与退出
第五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是具有专业知识、关心热爱公益事业的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青年代表、民间公益组织人士。经过检察机关聘请担任志愿者。
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乐于奉献,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感;
(五)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一定认知或者具有发现公益受损线索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志愿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志愿者身份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志愿者的情形。
第七条 志愿者身份信息由检察机关导入志愿者人选库,正式成为志愿者用户。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志愿者登录“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或在12309 中国检察网进行志愿者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志愿者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志愿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志愿者队伍: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影响正常履职;
(三)违反志愿服务规定或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四)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
(五)在志愿服务中弄虛作假;
(六)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七)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志愿者根据自身情況,可选择自愿退出。
第三章 志愿者履职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志愿者在检察机关指导下履行职责,参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内容包括:
(一)收集、提供、评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见证、协助公益诉讼现场勘验、检查等取证工作;
(三)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相关领域专业支持;
(四)参加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担任听证员或者社会公众代表;
(五)接受委托开展第三方社会调查;
(六)参加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成效评价和验收;
(七)对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参与公益诉公宣传等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可向志愿者发布线索召集令,志愿者也可以主动收集、提供线索。志愿者应当通过云平台提报线索,检察机关可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可通过云平台向志愿者推送线索评估需求,志愿者全面评估后及时作出反馈。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可通过云平台向志愿者发起专业咨询。志愿者可与检察官进行业务交流,填写咨询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可通过云平台发起听证,担任听证员的志愿者,可以了解案件情况,并就听证事项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可委托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第三方社会调查,接受委托的志愿者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完成调查事项,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通过云平台查询其提报、评估的相关线索。检察机关可发起整改效果观察,志愿者评估研判后,反馈跟踪观察意见。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可组织志愿者对履职中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公益受损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志愿者应依法保守履职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及时归还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 志愿者的履职回避,参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志愿者履职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志愿者驿站、组建志愿者工作服务群等方式,加强与志愿者沟通联络。协助、指导志愿者使用云平台,组织志愿者活动,发布公益诉讼线索征集令,推送公益诉讼精品案例。志愿者向检察机关反映履职中的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应及时处理反馈。
第二十一条 检察机关根据志愿者的专业专长,对照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对志愿者进行精细分类,组建专题咨询小组。专题咨询小组发挥专业优势,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加强志愿者履职培训,开展公益诉讼业务交流、案例研讨等活动,组织志愿者参加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庭审观摩、整改效果评估等活动,提升专业知识,增强履职能力。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开展对志愿者履职评价工作,建立志愿者档案、志愿者履职档案和志愿者积分档案,客观记录志愿者履职情况,完善志愿服务积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察机关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志愿者重点工作安排、志愿者履职情况,共同探讨公益保护问题,促进检察公益诉讼、社会监督和志愿服务有机融合。
第二十五条 检察机关应加强宣传志愿者公益诉讼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升公益诉讼知晓度、影响力,激发志愿者参与公益保护的热情。
第二十六条 聘任期满,检察机关结合志愿者履职情况,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做好志愿者选任、增补、解聘等管理工作。
志愿者三年内未履职或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予解聘。
第五章 志愿者履职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建立线索闭环管理机制,检察机关对志愿者提报的线索及时分析研判、核实调查,并向志愿者反馈线索办理情况,增强志愿者参与度。
第二十八条 依法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志愿者因履职受到威胁、侮辱、殴打等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子以批评教育、训诫或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志愿者履职经费保障,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将志愿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设立公益诉讼志愿服务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根据参与度、贡献度对志愿者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及时执行奖励政策,对移送线索、支持办案成效突出的志愿者予以评优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