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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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体发〔 ⒛ 23〕 ⒗ 号

太原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实施细则 ( 试 行 ) 》 的通知

各县 ( 市 、区 ) 卫 健体局、教体局 , 各 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进 一 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 作 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 》《 关于 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 刃 |》 等文件要求 , 深 化体教融合 , 进 一 步完善我市课外体育培训监管 , 我 局制定 了《课 外 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 试 行 ) 》 , 现 印发给你们 , 请 在 课外体育培训监管 工 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 加 快建 立 和完善制度标准 规范 ,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附件 : 课 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 试 行 )

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 试 行 )

为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 >的 通知》 ( 并 办发〔⒛ 22〕 24号 ) 文 件精神 , 深 化体教融合 , 进 一 步完善我市课外体育培训监管 , 促 进体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参 照国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省体育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 试 行 )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 定《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 试行 ) 》 ( 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 ) 。

第 一 章 总体要求

第 一 条 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 , 面 向 7- 18岁 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 : 青 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

面向 4— 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 , 参 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 二 条 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 ,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 , 不 得违反宪法 法 律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第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 主 体须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 遵 守社 会公德 , 诚 实守信 , 接 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承 担社会责任 , 为 促进青 少年健康成长、锤炼意志、健全人格发挥积极作用 。

第四条 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 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 , 遵 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 心发展规律。

第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 主 体 有多个分支机构和培训场所的 , 每 个分支机构和场所均应符合本 《实施细则》要求。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 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 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 所 ( 含 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各场地 ) 和 设施。

第七条 用于开展课外体育 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 , 培 训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防疫 、环 保等 标准 ; 体 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 要 按照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相关标准 , 落 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开展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培训项目 , 培 训主体应做好防护措施 , 设 立警示标牌 , 并 配各基本医疗用品。

第八条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 , 体 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 相 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以租用场所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主体应与场所产杈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者委托、承包协议。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培训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儿童青少年人身安全的场所 , 培 训场所 50米 范围内不得有建筑安装施 工工 地 , 培 训场所环境噪音不得高于 50分 贝 , 培 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楼顶、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存在噪音危害的 , 应 采取有效措施隔音降噪。

第十 一 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 , 棋 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 3平 方米 , 其 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 5平 方米 ( 人 均培训面积 =培 训场地总面积 /同 一 时间场⊥学员人数 , 其 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 , 不 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 , 开 展田径项目培训的应具有标准 们 0米 跑道和相应操场 。

第十 二 条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 后 , 应 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 , 可 组 织学校体育 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 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课外体育培训 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清洁消毒、通风换气 , 保 持 室 内 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 的 年 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 匹 配 , 具 各科学 、 完 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 , 应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发 生。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设 置 树 立“ 健康第 一”的理念 , 以 提高青少年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 , 实 施素质教育 , 不 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 生 身 心发展规律 , 不 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

第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 主 体应 配 各与 自身办学规模相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 , 按 照体育项 目 特 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 。 原则 上 每班次 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 , 超 过 1O名 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 2名 执教人员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的主观能动性, 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 , 满 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 同 时要坚持参与体育培训自愿原则 , 坚 决杜绝诱导或强制学生参与国家规定教学计划外体育培训的现象。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八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

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第十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 当 符合下列要求 :

导 , 拥 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 主 义制度 , 全 面贯彻党的体育、教育方针 , 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履行各项职责 ;

人师表 , 仁 爱敬业 , 关 心爱护青少年。

第 二 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 , 从 业人员必须具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 , 应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 工 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 上 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 二 十 一 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颁发机构、查询核对途径、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 ; 其 他服务人员应统 一 佩戴 工 牌 , 包 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 丿 憝。

第 二 十 二 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设置 一 定的学历、身体素质等准入条件 , 并 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 上 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 二 十三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 、 体育运动学校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 保 障其 工 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 对 初次招用人员 , 应 当开展岗位培训 , 内 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 一 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 , 培 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 90个 学时 ( 45分 钟计 1学 时 ) 。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 二 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行政管理、培训业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规范运行。课外体育培训的举办者要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 无 犯罪记录 , 未 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 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二 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与参加培训的学员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 示 范文本 ) 》 签订培训合同 ,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 3个 月。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 , 有 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 二 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发布招生信 `憝 , 认 真履行服务承诺 , 不 断提高培训质量 , 努 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 杜 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超负荷 组 织培训等现象发生。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 二 十八条 禁止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和香烟、电子烟等产品。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 二 十九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非取酬 工 作内容 , 应 计入 工 作量 , 在 绩效 工 资中实施分配。

第三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 安 全管理与救护制度 , 设 各设施维护制度、 卫生防疫管理等制度 , 明 确责任人 , 确 保各项 工 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 一 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 , 设 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 , 并 确保安 全 疏散通道畅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 一 时间开展两项及以 上 体育项目 , 各 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 。 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 ( 如 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 ) , 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十 二 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 采 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 采 集到的数据应至少保存 3个 月。

第三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各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各 , 包 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各自动体外除颤仪 ( AED) 。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各不少于 1名 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课外培训主体应严格落实卫生防疫基本要求 , 公 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 , 保 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 , 应 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开展各项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各不少于 1名 专规 , 熟 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六条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 家标准、山西省地方标准技术要求高于本《实施细则》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太原市体育局。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年 6月 24日 起实施 , 有 效期2年。

信息公开选项 : 主 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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