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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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晋市政办〔2021〕42 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1 月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晋城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 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晋市办发〔2020〕30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方式实施的技术攻关、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计划项目面向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全市一流创新生态建设,遵循“科学合理、聚焦重点、市场导向、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市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二章 计划项目设立

第四条 计划项目根据全市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项目体系,包括晋城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晋城市重点研发计划和晋城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计划三大类。

第五条 晋城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转型升级目标,围绕解决制约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和经济社会发展核心科技需求问题,设定明确可考核的任务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攻关。原则上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优势单位承担。

第六条 晋城市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是支持前瞻性科学研究、重点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社会公益性研究等,以需求为导向,既突出产业重点,又覆盖潜在技术,充分体现创新活动的引导与覆盖相结合。原则上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优势单位承担。

第七条 晋城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计划支持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平台基地和人才团队建设、软科学、科技合作交流、科技奖补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实际,及时调整和设立新的科技计划,报市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计划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围绕全市创新生态建设要求,通过常态化面向社会征集建议、广泛调研等方式,经专家论证和行政决策,按照不同计划项目类型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在市级媒体发布。

申报指南要对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领域、资助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实施周期、是否常态化申报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条 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各类计划项目对申报者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好研发基础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立项包括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推荐,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现场考察、审定公示、签订任务书等程序。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技术、管理、财务等专业评审和现场考察。专业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

第十三条 参与专业评审和现场考察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和配置的合理性,考虑回避原则。开展重大、重点项目论证、评审或考察时,视需求邀请省内外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业评审、现场考察意见,由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商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下达立项文件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晋城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计划科技奖补项目根据相关政策直接给予奖补。

第十七条 对于科技创新特别需求或市委、市政府紧急科技任务等无法纳入年度计划的计划项目,可以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确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主动设计凝练项目,组织答辩论证会进行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审议,报市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定,确定立项。其经费单列,专拨专管专用。

第四章 计划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化管理流程,规范管理方法,提高管理绩效。要定期收集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组织项目实施,接受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考评。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组成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追回已拨财政经费。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半年内准备验收材料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验收申请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并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签定的计划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基地平台建设情况、创新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计划项目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完成时限前1 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1 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技术骨干变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制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无法联系及相关责任人不主动作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撤销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计划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计划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晋城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计划科技奖补项目无需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探索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从项目组织申报到结题验收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五章 计划项目监管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计划项目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安排、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全过程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计划项目有关监督、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方面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范围、监管责任、监管形式、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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