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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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山山

林业和 省 财 文件

晋财资环 匚 zO22) 19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修订《林 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财政 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林 业局 ) , 省 林草局直属有关单位 :

为加强和规 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 推 进资金统筹使用 , 根 据 《 财政 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 法 ) 的 通知》 ( 财 资环匚 2⒆1) 39号 )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 级 财 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的 通知》 ( 晋 财省直预匚 2Ⅱ 0〕38号 ) 等 文件 , 结 合我省实 际 , 省 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修订了我省 《 林业改革发 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 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 请 及时反馈。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林 业 改革发展资 金 管 理 , 推 进 资 金统筹使用 , 确 保财政资金安 全 , 提 高资 金 使用 效益 , 促 进 林业改 革发展 , 根 据 《 财政部国家林 业 和草原局关于修 订<林业改 革发 展资金管理办 法 ) 的 通知 》 ( 财 资 环 E2u1〕 39号 ) 、 《山西省财 政 厅关于印发 <省 级财政专项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通 知 》 ( 晋 财省直预

第 二 条 本办 法 所称林 业 改革发展资 金 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省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 金 和省财政支持的用于林草事 业 高质量发展方 面 的特定 目 标类的资 金。

第 三 条 财政项目库是财政预算管 理 一体化系统中对预算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系统模块 , 项 目库 管 理 是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基 础 , 要 提前研究谋划 、 常 态 化储各预算 项目 , 单 位申请预算必须从项目储备中挑选预算项 目。 林 业 改革发展资 金由省财政厅 、 省林 业 和草原局共同管 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 项 资 金年度预算编制 , 对 专项资金管理 、 使用进行 监 督 , 承 担 主 管部 门 相关职责。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项目入库储各 , 配 合省财政编制部门年度预算 , 提 出资金分 配 建议方案 , 下 达年度 工 作 任 务计划 , 做 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 工 作 , 督 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工 作等 。

第 四 条 市 、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 、 资金审核拨付 、 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 工 作 。 市 、 县级林草 主 管部门负责提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解安排建议 、 项目审核 上 报 、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 , 以 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 工 作 。 各市县财政部门 、 林业和草原 主 管部门应 当 对 上 报的可能影响资 金 分 配 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 、 准确性负责 。

第五条 中央财政林 业 改革发展资金补助标准按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林 业 改革发展资金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确定并适时予 以调整。

第六条 · 林 业 改革发展资金 主 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 、国土绿化 、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和林 业 产 业 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

第七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 天 然林保护管 理、 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 , 包 括中央财政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 、 森林 生态 效益补偿补助和省级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 、 永久性 公 益林补助和 巩固 造林成果补助等。

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 天保 工 程区管护费补助是指 天 然林资源保护 工 程 二 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 、 集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 , 补 助标准为 : 国 有林 10元 /亩 , 集 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 3元 /亩 , 主 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的人员和公用经费、一线设施建设及维护、设备购置以及其它运转经费等支出 。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林 , 符 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 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的保护和管理支出 , 补 助标准为 : 国 有林 10元 /亩 , 集 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 ( 政 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 ) 16元 /亩 , 包 括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管护补助主要用于林权权利人经济补偿 、 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人员和 公 用经费 、 一线设施建设及维护 、设各购置等支出 ; 公 共管护支出按照每年每亩 0. 25元 的标准提取 , 主 要用于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委托国有林场管理的非国有的国家级 公益林 , 对 有林地 、 疏林地 、 未成林造林地 , 按 照国家管护补助标准补偿林权权利人 ; 对 灌木林地 、 宜林地 , 按 照国家补偿补助标准的50%补 偿林权权利人 , 其 余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 主 要用于受托管理国有林场购买管护劳务 、 公用经费 、 一线设施建设及维护 、 设各购置 、 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支出 , 并 建立同步调整机制。

保护 工 程 二 期实施方案确定的支出 , 省 财政永久性 公 益林补助是指用于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 省 财政 天 然林保护管 理 补助和永久性 公 益林补助资金用途 、 补助标准参照中央财政资 金 执行。

合格 , 但 未达到成林年限或成林标准的未成林造林地的管护支出 , 补 助标准为 10元 /亩 。

源 、 交通 、 人 口 状况 、 管护难易程度测算审核管护成本 , 合 理 确 定森林管护人员的 工 资性或劳务性支 出 标准 。县 级林草 主 管 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 、 集体和个 人 签 订 管护合同 。国有单位 、 集体和个人应 当 按照管护合同规 定 履行管 护义 务 , 承 担管护责任 。

第八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 良 种 培 育 、 造林 、 森 林抚 育以及核桃 、 油用牡丹 、 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营造 。主 要 包 括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 造林补助 、 森林抚育补助 以 及省 财 政 造林补助 、 林木种苗补助 、 森林乡村建设补助等 。

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及相关支 出。主要包 括中 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和省财政林木种苗补助 。 中央财政林 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林木良种繁育补助和林木 良 种 苗木培 育 补助。林木良种繁育补助支持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 地 开展造 林 树 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 , 包 括种子园 、 采穗圃 、 母树林 、 试验林等开展良种生产 、 选育 、 种子 ( 苗 ) 检 验 、 贮藏等方面补助 ; 用 于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开展造林树种 、 重要乡土树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 、 收集和保存等。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对采用先进技术培育造林树种良种苗木的补助 , 补 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 补 助标准为 : 种 子园 、 异地种质资源库 ω 0元 /亩 , 原 地种质资源库 硐0元 /亩 , 采 穗圃 300元 /亩 , 母 树林 、 试验林 100元 /亩 ;生态林苗木 0. 2元 /株, 经 济林苗木 0. 5元 /株 。

省财政林木种苗补助包括林木良种繁育补助 、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 种苗基地建设补助和种质资源调查补助 ; 林 木良种繁育补助 、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支出范围 、 补助标准参照中央执行 , 补 助对象分别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 林木种质资源库和国有育苗单位。种苗基地建设补助是指用于与种苗基地 、 苗圃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维修 、 维护和土壤改良等支出。种质资源调查补助是指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 收集 、 鉴定评价 、 林木种质资源数据更新等支出。

木林地 、 低产低效林地以及政府划定可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进行人工造林、飞播造林 、 封山育林以及补植 、 改造 、 更新 、 修复等给予的补助 ; 补 助标准为 : 人 工 造林 800元 /亩 ( 中 央财政造林补助 500元 /亩 ) , 飞 播造林 160元 /亩 , 封 山育林 100元 /亩 , 改 造 、 更新 、 修复6OO元 /亩 ( 中 央财政造林补助 500元 /亩 ) 。

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中幼林抚育是指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 、 林 业 职 工复 、 割灌除草 、 修枝 、 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 、 修建简易作 业 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 工 和机械燃油等支出 , 补 助标准为 ⒛0元 /亩。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 , 或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公 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 。 未成林造林地 、 一级国家级 公 益林不纳 入 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政策到期 上 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是指对 上 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到期后的面积给予的补助 , 被 占用的生态林面积停止补助 , 补 助标准为 ⒛ 元 /亩 , 连 续补助 5年 。

化 、 环村绿化和公共绿地建设等支出 , 以 及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乡村绿化美化达到标准的行政村进行奖补 。

抚育补助资金中 , 以 不超过 5%的 比例 , 列 支方案编制 、 作 业 设计 、检查验收 、 档案管理等费用 , 不 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 人 员 经 费和运转经费。省 、 市两级不得提取 上 述费用 。

第九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主 要包括自然保护 区 建设补助 、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 、 林 业 防灾减灾补助 、 野 生 动植物保 护 补助以及森林 公 园 ( 风 景名胜 区 ) 等 保护 地 建设补助 。

地类型 ) 的 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 、 特种救护 、 保护设施设各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 、 专项调查与监测 、 宣传教育和总体规划编修等方面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对象为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省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省级林 业 自然保护区 。

补助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 、 自然湿地岸线维护 、 河湖水系连通 、 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以及对监测 、 巡护 、 宣教等支出给予补助 ; 退 耕还湿补助用于在没有权属争议 、 不在第 二 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目前围垦难度大 、功能持续退化 、 生态状况恶化 、 土壤金属污染严重的湿地实施退耕还湿给予补助 , 补 助标准为 1000元 /亩 ; 湿 地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及监测等支出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对象为国家重要湿地 ( 含 国际重要湿地 ) 、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省 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林草系统管理的省级重要湿地 、 湿地 公 园 、 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林业单位 。

森林防火补助包括中央财政森林防火补助和省财政森林防火补助。中央财政森林防火补助主要用于森林草原火灾预防 、 火

- 9—情早期处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各等相关支 出 的补助 , 包 括建 设预警监测 、 森林防火通信指挥和林 火阻隔 系统 以及开设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 、 购置扑救器械 、 物资储各 、 防火宣传等支 出。 省财政森林防火补助 主 要用于应急物资储各 、 省级森林草原 防火专业队建设 、 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与指挥 调 度 及 扑 火 等 相关支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国家 重 点管 理 的松 材线虫病 、 美国白蛾 、 森林鼠 ( 兔) 害 等重大林 业 有害 生 物及本省 区域内重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 、 监测和除 治 等相关支 出的补助 , 包括物资设备购置 、 药剂采购 、 劳务用 工、天敌 繁育 、技术培训、检验鉴定和购买服务等 , 主 要林 业 有害 生 物防 治 补助标准为 ⒛元 /亩 。

林草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草系统遭受洪涝 、干旱、雪灾 、 冻害 、 冰雹 、 地震 、 山体滑坡 、 泥 石 流等自然灾害 之后开展林草生产恢复等支出 。

动物和极小种群野 生 植物保 护、野生动物 疫 源疫病监测和保护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主 要对 重 点 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繁育、放归自然等拯救保护措施 ; 重 点保护野 生 植物繁育 、培植以及回归原生境等拯救保护措 施 ; 重 点保 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长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 重 点保护野 生 动植物资 源调查、监测 ; 野 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与监测 ; 野 生 动物保 护 补偿等 方面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资金保护对象为国家 重 点 野生 动 植物 , 省 财政资金主要保护对象为省重点野生动植物 。

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生态修复 、 特种救护 、 保护设施设各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 、 专项调查与监测 、 宣传教育和总体规划编修等方面的支出 。

胜区等保护地资源普查 、 生态文化宣传 、 景观林改造 、 建设游步道及休憩亭等方面的支出。

价 、 信 · 急建库 、 枝干固定 、 防腐治病 、 树体复壮 、 碑牌围栏等支出 。管护 、 宣传碑牌 、 标志标识 、 草原科普宣传等支出 。

路的改造及维修维护等支出。

法勤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和业务装各购置、法律咨询、业务培训 、 案件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治理 工 程的检查验收 、 人员培训 、 档案建立和管理 、 效益监测 、 信息统计及 工 程管理的日常支出等。

训等支出。

第十条 林草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 、 省财政林业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补助 、 林下 经 济 示范 基 地 建 设 补助和特色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

提升 、 林草生态保护修复 、 林草灾害防控 、 自 然 保 护地 建 设、木材和林化产品加 工 利用 、 林草机械和林草信 息 化建 设 等领 域开展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相关的简易基 础 设 施 建设 、必 需的 专用材 料 及小型仪器设各购置 、 技术培训 、 技术咨询等支 出。 补助对象 为林草技术推广站 ( 中 心 ) 、 科研院所 、大 专 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 。

发试验 、 成果示范 、 新技术和新 品 种的引进 、 标准 化 建 设与科技服务 、 科技平台建设等的补助资 金。 支持对象 为承担林草科学研究任务的科研院所 、 大专院校 、 林草技术推广站 ( 中 心 ) 、 国 有 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 。 具体支出范围参照 《山 西省科 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 试 行 ) 》 ( 晋 政办发 E2016〕 76号 ) 及 《补充规定》执行。

培育 、 新技术引进和病虫害防治 、 水肥管 理、 种植及 技术培 训 等支出。

木购置 、 造林中的整地 、 栽植及抚育等管 理 费 用。

第十一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 、 项目申报法分配 , 其 中承担试点或改革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森林资源管护 、 政策到期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按照各单位 工 作任务 、 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 , 其 他支出按照各地 工 作任务 、资源概况 、 绩效 、 政策等因素分配 , 可 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

第十 二 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 工 作任务和政策因素 , 适 当向林业改革发展重点地区倾斜 , 并 严格落实 “ 四 个不摘 ”政策要求 , 将 资金向脱贫摘帽县倾斜。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期间 , 各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 安 排给 36个 脱贫摘帽县 ( 原 国定贫困县 )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58个脱贫摘帽县的省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 , 按 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三 条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国土绿化支出 、 自然保护区补助、湿地保护与恢复和其他生态保护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项目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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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级林业和草原 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6月 15日 前向省林业和草原局 、 省财政厅报送本地 区 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任务计划 , 任 务计划应 当 与各地林 业 草原发展规划 、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 , 结 合本办 法 规 定 的支 出方向 和 具体补助内容进行 细 化 , 并 根据重要程度排序 。 同步报 送 相 应 资 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 , 对 与上一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省直林局及相关单位直接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 7月 15日 前将本省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任 务计划报 国家 林 业 和草原 局、财政部。

第十五条 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 林业改 革 发展资金 , 省 财政厅会同省林 业 和草原 局 在 30日 内将 安排市县的资金提前下达市 、 县 ( 区 ) 财 政部门 , 同 时抄送财政部 山 西 监 管 局 ; 安排省本级使用的资金纳 入 省级林草部 门 预算 。

第十六条 各市林 业 和草原 主 管 部门、 省 直 有 关单 位 于每年和草原局 。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 业 和草原 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 、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 , 结 合 全 省林草 发展实际 , 编 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 连 同 上 年度资 金 使 用 管 理情况于每年 2月 15日 前报送财政部 、 国家林 业 和草原 局 , 同 时抄 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

第十七条 在收到财政部资金预算后 30日 内 , 省 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市 、 县 ( 区 ) 及 省直相关单位 , 同 时将分配结果分别报财政部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 抄 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 主 管部门于 12月 底前将下一年度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转移支付市县资金 ⒛ %部分分别提前下达各市 、 县 ( 市 、 区 ) 财 政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 , 未 提前下达部分应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30日 内正式下达预算。

安排省本级使用的资金 , 原 则上全部列已分配项目 , 在 省人大批复预算后 , 按 照省财政预算批复文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 “ 预算编制有目标 、 预算执行有监控 、 预算完成有评价 、 评价结果有反馈 、 反馈结果有应用 ” 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 二 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 、 时效 、 成本以及经济效益 、 社会效益 、 生态效益 、 可持续影响和满意度等。

第 二 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 、 审核 、 下达的依据 :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 , 国 民 经 济和社会发 展规 划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 法 等 。

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

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

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

第 二 十 二 条 下达最后一批资金同时 , 省 财 政 厅要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将省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各市财政 、 林 业 和草原 主管部门及省直相关单位 。 各市 财 政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应在收到省级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文件 30日 内将 省级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 ( 市 、区 ) 财 政 、 林 业 和草原 主 管 部门。

第 二 十 三 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 业 和草原 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绩效监控 , 林 业 和草原 主 管 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 , 重 点监控林 业 改革发展资 金 预算 执行进度及其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 , 发 现绩效运行与与其 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

第 二 十 四 条 各级财政部门 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 评 价 。

预算执行结束后 , 按 照财政部 、 国 家林业和 草 原局的统 一 安排 , 各 市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 业 和草原 主 管 部门、 资 金 使 用单位对照分解下达的市 区 域绩效 目 标对 上 一年度资 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 在 审核汇总本级所属 县 ( 市 、区 ) 绩 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后 , 联 合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 林 业 和草原 主管部门 , 省 直单位直接报省林 业 和草原 主 管 部门。报送单位对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 评 价 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 主 管部门审核 汇总后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

第 二 十 五 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 , 还 包括 以下依据 :

核报告等 , 以 及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 , 评 审考核 意见等。

要等 。

第 二 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 资金项 目 管 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 二 十 七 条 对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 部分 , 区 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 不 考核该 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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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财绩效他评结果及时反馈市县财政 、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 , 督 促抓好落实 、 改进管理 ; 并 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和分配以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 二 十九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 严 格资金管理 , 不 得截留、挪用 , 确 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 , 应 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三 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 , 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 , 市 县财政部门在接到 上级预算指标文件后应按规定将预算指标批复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快组织项目实施、验收 , 按 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 不 得无故滞留、拖延 , 对 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农户的补助资金 , 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 , 按 规定及时办理拨款。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 三 十一条 直接兑现给群众的资金 , 县 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18—

资金 “ 一卡通 ” 管 理的实施意见》 ( 晋 财办匚 2021〕 “ 号 ) 《 山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 金“ 一卡通”发放操作规则 ( 试 行 ) 》 ( 晋 财省直预 E2021〕 48) 等 规定 , 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到户到人 , 确 保资 金一卡发放 ; 在 发放前应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公示至少 7天 , 主 动接受 退耕农户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 三 十 二 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 可 采用 以 奖 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 , 应 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 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

第 三 十 三 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 公开 有 关要求执行。

第 三 十 四 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 、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 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 三 十 五 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 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 , 存 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以 及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按照 《 预算 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的 , 按 照《预算法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 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直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 法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 ( 市 、区 ) 应 当安排资金 , 用 于公益林的 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地 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 , 实 行专款专用。第 三 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 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 林 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 晋 财农匚 2018〕 35号 ) 同 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 : 主 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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