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 、 救急难作用 , 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 、 紧迫性 、 临时性生活困难 , 根据国务院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务院令第 649 号 )、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民发 〔 2018 〕 72 号 )、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并民发 〔 2019 〕 26 号 ) 文件精神 , 结合古交市实情 , 制定本办法 。
一 、 临时救助的目标和原则
临时救助以解决群众突发性 、 紧迫性 、 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 。 通过完善政策措施 、 健全工作机制 、 增强救助时效 , 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 , 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 , 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 坚持适度救助 , 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 摆脱临时困境 , 既要尽力而为 , 又要量力而行 ; 坚持公开公正 , 做到政策公开 、 过程透明 、 结果公正 ; 坚持制度衔接 , 加强各项救助 、 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 形成整体合力 ; 坚持资源统筹 , 实现政府救助 、 社会帮扶 、 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
二 、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 一 )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临时救助的综合协调工作 , 制定临时救助政策 , 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3000元以上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 。
( 二 ) 乡镇 ( 街道 ) 是临时救助审核的主体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 、 调查 、 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 负责 1-3 个月且救助额度在 3000 元以下 ( 含 3000 元 ) 临时救助金的审批及发放工作 。
( 三 ) 村 ( 居 ) 委员会协助乡镇 ( 街道 ) 组织开展临时救助的日常工作 。
三 、 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 一 )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 在我市居住的全体居民 。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纳入救助范围 :
1.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 、 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 、 出具虚假证明的 , 无理取闹谩骂 、 侮辱 、 威胁工作人员的 ;
2. 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 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 不自食其力的 ;
3. 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 、 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 , 具备自救能力的 ;
4. 通过赠与 、 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 , 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益的 ;
5. 因医疗美容 、 矫形 、 保健理疗的 ;
6. 法律 、 法规 、 规章以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 。
四 、 临时救助的类型和类别
( 一 ) 根据困难情形 , 临时救助的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大类 。
急难型救助对象 : 因意外事件 ( 火灾 、 交通事故 、 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 或因遭遇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 ,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
支出型救助对象 : 主要包括因教育 ( 不含自费择校生 )、 医疗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 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或因家庭困难的两劳释放 、 戒毒人员无法就业 , 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
( 二 ) 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 , 将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
A 类 : 特困人员 (“ 三无 ” 人员 、 孤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户 、 防返贫监测户 。
低保标准 1.5 倍之间 )。
C 类 : 其他遭遇特殊情况导致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五 、 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 , 原则上同一家庭 ( 或个人 ) 以同一事由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 ,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 、 困难类型 、 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合理确定 。 救助标准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救助标准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 救助金计算以整数 , 就高不就低四舍五入 。
1. 困难程度的确定 : 临时救助对象的损失或支出 , 高于家庭年总收入 ( 劳务收入 、 资产收入 、 赡养费等 ), 高出的额度在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额度 1 倍以上 , 确定为救助对象 。
2. 救助月份的确定 : 高出的额度在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额度1 倍 -2 倍之间 , 给予 1 个月的临时救助 , 在 2 倍 -3 倍之间给予 2个月的临时救助 , 以此类推 。 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 一般不超过 3个月 ,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
对不同救助人群 , 采取核减系数法 , 确定救助月份 。
A 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 1 ;
B 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 0.7 ;
C 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 0.5 。
3. 临时救助标准以我市低保标准 × 家庭人数 × 救助的月份 ×核减系数 。
4. 其他特殊情况的临时救助
( 1 ) 因重特大疾病 、 重特大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 , 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 报请市困难群众领导组研究 ,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 个案处理 , 原则上救助封顶线为30000 元 。
( 2 ) A 类家庭子女接受国内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 , 因教育费用 、 在校生活支出负担过重 , 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 , 给予本人不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6 个月的临时救助 , 民政 、 慈善 、 团委 、 教育 、 工会等救助政策 , 原则上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
( 3 ) 两劳释放 、 戒毒人员无法就业 , 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困难人员 , 给予本人不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3 个月的临时救助 , 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救助 。
六 、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 《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 临时救助规程 > 的通知 》( 并民发 〔 2015 〕 97 号 ) 文件明确的程序执行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 , 乡镇 ( 街道 ) 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 , 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 , 直接予以 “ 先行救助 , 后置审批 ”。 待急难情况缓解后 , 乡镇 ( 街道 ) 民政部门需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 。
乡镇 ( 街道 ) 建立临时救助对象评估小组 , 评估小组应由乡镇( 街道 ) 经办机构人员 、 村 ( 居 ) 两委会委员 3-5 人组成 。 评估小组应对被救助人员的家庭年收入 、 支出 ( 突发事件损失 ) 进行评估 , 确定救助的月份 , 填写评估表 , 作为评议 、 审核审批使用 。
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 , 乡镇 ( 街道 ) 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的书面说明 。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 , 各乡镇 ( 街道 ) 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审批档案 、 资金发放名册及台账 、 报表等相关资料档案 , 按一户一档归档 , 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 , 便于查询和监督检查 。
七 、 临时救助的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 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
( 一 ) 发放临时救助金 。 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 确保救助金足额 、 及时发放到位 。
( 二 ) 发放实物 。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 可采取发放衣物 、 食品 、 饮用水 , 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 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 , 除紧急情况外 , 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在发放过程中 , 应严格发放程序 、 建立台账 , 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
( 三 ) 提供转介服务 。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 、 实物救助后 , 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 , 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按需求转介社会救助相关责任部门 。
对于发放救助金或实物 , 对特殊对象必要时可采取一次审批 ,分阶段救助方式进行 。
八 、 健全工作机制
( 一 ) 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 。 依托 ( 村 ) 社区落实好社会救助协理员 、 驻村 ( 社区 ) 干部 、 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 , 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 , 了解 、 收集困难群众信息 , 及时发现 、 报告居民急难事项 ,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
( 二 ) 建立健全 “ 救急难 ” 快速响应机制 。 市民政 、 财政每年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备用金 , 根据乡镇 ( 街道 ) 困难群众人口数量分配备用金额度 ,
用于临时救助 3000 元以下救助额度资金支出 , 余额不足时经审查后及时增拨 。
各乡镇 ( 街道 ) 均要设立专户 、 专账管理 、 专款专用 。 乡镇 ( 街道 ) 要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 , 市民政 、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三 ) 建立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 。 要依托古交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 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 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 , 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 , 加大救助力度 , 推进资源统筹 , 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 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 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 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
( 四 ) 健全社会救助 “ 一门受理 、 协同办理 ” 机制 。 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 , 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 “ 一门受理 ” 窗口建设 , 方便困难群众查找 、 辨识和求助 , 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 “ 只跑一次 ”, 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 “ 绿色通道 ”。
九 、 资金筹备和管理
1. 中央 、 省级 、 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2. 市政府按辖市总人口不低于 3 元 / 人 / 年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
3. 福利彩票公益金 ;
4. 慈善机构 、 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
十 、 监督管理
1. 履行临时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临时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 , 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 , 予以保密 , 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 、 个人有权对履行临时救助职责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 投诉 。 受理举报 、 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 、 处理 。 工作人员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的 ,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2. 市纪委监委 、 市审计局应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发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 。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 , 区分主观故意 、 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 , 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 ,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 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 、 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 , 免于追责 。
3. 采取虚报 、 隐瞒 、 伪造等手段 , 骗取临时救助资金 、 物资或者服务的 , 由市民政局决定停止并责令退回救助资金 、 物资 , 相关处罚根据国务院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规定执行 。
4. 申报临时救助时 , 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 , 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 有效期 5 年 。 文本解读主体为古交市民政局 。《 古交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古政办发〔 2015 〕 38 号 ) 同时废止 。
抄送 : 市委办公室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市政协办公室 , 市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