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兴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资政发〔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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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DR-2025-00006

资政发〔2025〕4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兴市人民政府

2025 年10 月28 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发生在本市水域以外,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亦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决策,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原则。

1.5 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 Ⅰ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水上突发事件:

死亡失踪30 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 总吨以上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100 吨以上。

1.5.2 Ⅱ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水上突发事件:

死亡失踪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10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1000 总吨以上、3000 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20 吨以上、100 吨以下。

1.5.3 Ⅲ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水上突发事件:

死亡失踪3 人以上、10 人以下的水上安全事故;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 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 吨以上、20 吨以下。

1.5.4 Ⅳ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水上突发事件:

死亡失踪3 人以下的水上安全事故;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 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 吨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1.6.1 资兴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应对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和指导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

1.6.2 各乡镇(街道)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可参照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根据上级部门《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规定,全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负责指挥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735-3335000),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资兴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水上搜救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运事务中心主任、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工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市水运事务中心、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蓝天救援大队、矿山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0735-3322566),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1 市水上搜救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采取搜救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视情况向郴州市及邻近县(区)水域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请求帮助与支持。

2.3.2 市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水上搜救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水上搜救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汇总、报告和通报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牵头起草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完成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各乡镇(街道)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水上搜救指挥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水上搜救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水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管辖水域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按规定向市水上搜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承担搜救责任区水域船舶造成的油污泄漏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4 市水上搜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2.4 专家组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市水上搜救应急专家组。由交通、应急、水运、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通信等行业领域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现场组织机构

2.5.1 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水上搜救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水上搜救指挥部下达的水上搜救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立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组等。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综合组。由市政府办或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现场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

(2)专业处置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3)治安交通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

(5)通信电力组。由发改、科工、通信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广电网络公司、铁塔公司组成,负责组织现场通信、供电,提供通信、电力保障。

(6)新闻协调组。由宣传、网信、公安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依法予以脱敏处理,统筹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引导新闻媒体依规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规范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7)救灾救助组。由应急管理、民政、发改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8)后勤保障组。负责统筹做好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9)专家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应急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市水上搜救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组织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并制定防范应对措施。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相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一般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事发乡镇(街道)、事发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依规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省、郴州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逐级如实上报、续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有关单位或部门向对口上级单位报告信息应当与市水上搜救指挥部保持一致。

3.2.2 报告内容

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3)事件的简要经过;

(4)事件已造成阶段性后果(包括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员数)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5)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6)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及处置能力,将我市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1.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水上突发事件时,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按规定将水上突发事件情况报郴州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启动郴州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在郴州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接受省、郴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助省、郴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或其派出的工作组做好我市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1.2 IV 级响应

发生IV 级水上突发事件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立即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IV 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并报告郴州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在郴州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或其派出的工作组指导下,做好我市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若事件升级为Ⅲ级及以上,或出现“未达IV 级标准但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如涉旅船舶险情、群众广泛关注的小型船舶事故),按程序提请启动相应响应。

4.2 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交通运输、水运事务中心、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响应级别成立若干应急小组,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进行救助;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制定现场具体搜救的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

(4)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援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5)迅速抢救和转运现场伤员;

(6)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持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7)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8)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9)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对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

(10)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11)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4.3 信息发布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郴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响应解除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向市水上搜救指挥部请求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督促做好水上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抚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和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督促做好水上突发事件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给付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等工作;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调查评估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指导海事管理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根据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水上搜救应急成员单位(部门)根据职责需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各成员单位专业队伍和水上运输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充分掌握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着力打造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6.2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应将水上搜救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水上搜救机构高效运行。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3.1 通信保障

(1)通信主管部门协调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广电网络公司和铁塔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完善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2)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联络方式,加强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6.3.2 交通保障

(1)市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水上搜救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市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市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6.4 物资与技术保障

各级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拨和更新应急配送系统,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依靠科技提高我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我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宣传

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负有水上搜救职责的部门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负有水上搜救职责的部门要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各乡镇(街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上应急搜救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

7.1.2 培训

负有水上搜救职责的部门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7.1.3 演练

(1)为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相关应急搜寻救助单位之间的协同作战,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水上搜救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对不同级别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寻救助演习。

(2)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习。

(3)市水上搜救工作机构至少每2 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4)应急演习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习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习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的处置情况,演习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习评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水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8.附则

本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9.附件

附件:1.资兴市水上搜救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资兴市水上搜救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3.资兴市水上搜救应急船舶及人员信息表

附件1

市人武部 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媒体有序采访,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市委网信办 负责网上舆情监测、舆情研判、舆情处置和舆情引导。

市发改局 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电力的保障协调工作;指导、审议水上事故预防规划的编制,支持水上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抓好应对水上搜救基建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建设。

市科技工信局 负责协调通信管理部门、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广电网络公司及铁塔公司组织恢复通信。

市公安局 负责水上突发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危险区域和重要目标实施警戒和管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水上突发事件受害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及时申请、安排和拨付搜救资金、物资,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其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 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协调专业和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

市水利局 参与组织事发流域水位调度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实施水文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市卫健局 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督查和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电台及时发布信息。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 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污染处置,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市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队伍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渡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火灾等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处置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包括爆炸)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市水运事务中心 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及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负责对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制定;参与水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负责全市辖区事故水域的临时航标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航行公告。

蓝天救援大队 配合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矿山救援大队 配合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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