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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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CNDR—2024—01001

常政办发〔 2024 〕 10 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常宁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2 日(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 2014 〕20 号)、《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 2020 〕6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有序实施、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编制、发改、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司法、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执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相应经费预算应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

第八条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确定其角色定位。

第九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目录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的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部门指导性目录。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四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铁路、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通讯、水电煤气、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部门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列,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足额安排。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部门预算编报时制定专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人大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预算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全流程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覆盖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绩效评价全过程。年初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应将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及指导性目录导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系统,年中新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程序明确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购买服务项目审批及合同支付流程。

第五章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坚守财政支出的优先次序,重点考虑、优先安排重点领域以及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六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二十七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

第六章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 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三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三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绩效执行评估,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体系和支出标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在购买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核心指标应当包括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购买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跟踪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 2018 〕 42 号)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行业主管部门、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应纳入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中予以说明。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般应当于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期限结束后开展,并于 2 个月内完成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详见附表 2 )。行业主管部门、购买主体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批复后 20个工作日内,在常宁市党政门户网、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公告或公示通过常宁市党政门户网、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告或公示的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结果在常宁市党政门户网、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公开。购买结果的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常宁市党政门户网和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上公告。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十九条购买主体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止付资金,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第五十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附件: 1. 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

2. 常宁市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

3. 常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审批流程附件1:

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代码

( 2 类) ( 30 款) ( 200 项)A 公共服务

A01 公共安全服务

A0101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

A0102 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

A0103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

A0104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0105 消防安全服务

A0106 公共安全知识科学普及

A0107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0108 应急救援服务

A0109 网络及社会舆情监测、研究、引导、处置服务

A02 教育公共服务

A0201 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

A0202 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A0203 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

A0204 教育领域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A0205 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

A0206 国防教育服务

A0207 教师教育培训服务

A0208 校车接送服务

A0209 学校安保服务

A0210 课后服务

A0211 校外活动场所免费、低收费服务

A0212 非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A0213 非公办义务教育服务

A0214 政府委托的其他教育服务

A03 就业公共服务

A0301 就业指导服务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代码

( 2 类) ( 30 款) ( 200 项)A0302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A0303 创业创新指导及孵化服务

A0304 人才服务

A0305 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A0306 职能技能鉴定辅助性服务

A04 社会保障服务

A0401 儿童福利服务

A0402 养老服务

A0403 社会救助服务

A0404 扶贫济困服务

A0405 优抚安置服务

A0406 残疾人服务

A0407 法律援助服务

A0408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A0409 见义勇为人员心理疏导、康复服务

A0410 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支持服务

A0411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A0412 殡葬服务

A05 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A0501 传染病防控服务

A0502 地方病防控服务

A0503 应急救治服务

A0504 食品药品安全服务

A0505 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

A0506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服务

A0507 公共健康教育服务

A0508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A050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A0510 特种疾病健康管理服务

A0511 公共卫生应急培训服务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代码

( 2 类) ( 30 款) ( 200 项)A0512 计划生育调查及免费技术服务

A0513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

A0514 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测服务

A0515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评估、发布等辅助性工作 A0516 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A0517 大病医疗保障辅助性服务事项

A06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

A0601 生态资源调查、监测与管护服务

A0602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

A0603 野生动物保护救助辅助性工作

A0604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

A0605 废弃物处理服务

A0606 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

A0607 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

A0608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

A0609 污染防治服务

A0610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服务

A07 科技公共服务

A0701 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

A0702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

A0703 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

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

A0705 技术创新服务

A0706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

A0707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服务

A0708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编撰与统计分析

A08 文化公共服务

A0801 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

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A0803 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代码

( 2 类) ( 30 款) ( 200 项)A0804 民办文化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A0805 公共文化宣传服务

A0806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服务A09 体育公共服务

A0901 体育活动组织服务

A0902 体育场馆服务

A0903 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服务

A0904 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向社会提供的

免费低收费健身服务A0905 体育文化宣传推广与体育科学研究

A0906 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10 社会治理服务

A1001 社区治理服务

A1002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辅助服务

A1003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

A1004 社会工作服务

A1005 人民调解服务

A1006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

A11 城乡维护服务

A1101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A1102 园林绿化养护服务

A1103 环卫保洁服务

A1104 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

A1105 政府委托的燃气、暖气管理服务

A1106 保障性住房信息采集与发布服务

A1107 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

A1108 不动产登记辅助服务

A1109 施工图审查服务

Al110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第三方调查摸底及核查

农业、林业和A12

水利公共服务A1201 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代码

( 2 类) ( 30 款) ( 200 项)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

A1203 农、林、草病虫害监测防治服务

A1204 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

A1205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A1206 公益性农业技术技能服务

A1207 农业应急物资储运服务

A1208 高标准农田运营服务

A1209 农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

A1210 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

A1211 森林、草原经营与管理服务

A1212 林区、草原管理服务

A1213 水利设施养护服务

A1214 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

A1215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

A1216 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

A1217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服务

A1218 动物疫病防治服务

A1219 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服务

A13 交通运输公共服务

A1301 水路运输保障服务

A1302 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

A1303 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

A130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A1305 通用航空公共服务

A1306 公共交通信息服务

A1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

A1401 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灾害防御服务

A1402 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A1403 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

A1404 灾害救援救助服务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代码

( 2 类) ( 30 款) ( 200 项)A1405 灾后防疫服务

A1406 灾情调查评估服务

A1407 灾害风险普查服务

A1408 受灾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A15 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 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

A1501 公共信息服务

A1502 公共公益宣传服务

A1503 公共公益展览服务

A1504 公共信息系统开发、运行维护服务

A1505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培训

A1506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A16 行业管理服务

A1601 行业规划、政策研究服务

A1602 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

A1603 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A1604 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辅助性服务

A1605 行业规范服务

A1606 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

A1607 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A1608 行业评估、咨询服务

A1609 行业人才培养服务

A17 技术性公共服务

A1701 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

A1702 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

A1703 监测服务

A1704 气象服务

A1705 区划地名界线测绘服务

A18 其他公共服务

A1801 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

A1802 农村金融发展服务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代码

( 2 类) ( 30 款) ( 200 项)

政府履职辅B

助性服务B01 法律服务

B0101 法律顾问服务

B0102 法律咨询服务

B0103 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法律服务

B0104 见证及公证服务

B0105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仲裁等辅助性服务

B0106 司法救助辅助性服务

B0107 中小型、民营企业法治体检

B0108 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

课题研究和B02

社会调查服务B0201 课题研究服务

B0202 社会调查服务

会计审计B03

服务B0301 会计服务

B0302 审计服务

B0303 政府组织的资产清查服务

B04 会议服务

B0401 会议服务

B0402 经贸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辅助性服务

B0403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实施等辅助性服务

B05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B0501 监督检查辅助服务

B06 工程服务

B060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B0602 工程监理服务

B0603 工程鉴定、质量安全检测辅助性服务

B07 评审评估评价服务

B0701 评审服务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代码

( 2 类) ( 30 款) ( 200 项)B0702 评估和评价服务

B08 咨询服务

B0801 咨询服务

机关工作人员B09

培训服务B0901 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B0902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

B1001 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

B1002 数据处理服务

B1003 网络接入服务

B1004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

B11 后勤服务

B1101 维修保养服务

B1102 物业管理服务

B1103 安全服务

B1104 印刷和出版服务

B1105 餐饮服务

B1106 租赁服务

B1107 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

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

B1201 翻译服务

B1202 档案整理服务

B1203 外事服务

B1204 政府组织的招标、拍卖服务

B1205 公物仓运行管理服务

附件2:

湖南省常宁市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

按照执

行的省

按照执行的省级单位名称

级单位

代码1 常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02001 行政股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0022 常宁市政协办公室 104001 行政股 湖南省政协办公厅 0043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03001 行政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0034 常宁市信访局 110001 行政股 湖南省信访局 0105 常宁市统计局 120001 行政股 湖南省统计局 0326 常宁市财政局 122001 行政股 湖南省财政厅 0357 常宁市审计局 128001 行政股 湖南省审计厅 036

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10 常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90001 行政股

11 常宁市归侨侨眷联合会 169001 行政股 湖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02612 中国共产党常宁市委员会办公室 101001 行政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00113 中国共产党常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105001 行政股 湖南省委组织部 00714 中国共产党常宁市委员会统战部 107001 行政股 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 01915 中共常宁市委政策研究室 行政股 中共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 0116 中共常宁市委老干部服务中心 行政股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01417 中共常宁市委党史研究室 117001 行政股 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 012

按照执

行的省

按照执行的省级单位名称

级单位

代码18 常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136001 行政股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04119 湖南省常宁市妇女联合会 137001 行政股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015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省

委员会21 中共常宁市委党校 148001 行政股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02222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3001 行政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23 中共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109001 政法股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5724 常宁市公安局 143001 政法股 湖南省公安厅 5025 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44001 政法股 湖南省公安厅 5026 常宁市司法局 147001 政法股 湖南省司法厅 5427 常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206001 科教文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11528 常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22001 科教文股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11829 常宁市教育局 207001 科教文股 湖南省教育厅 10030 中共常宁市委员会宣传部 106001 行政股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8

中共湖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

息化委员会32 常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15001 科教文股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11133 常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3001 科教文股 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11634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311001 社保股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30235 常宁市民政局 309001 社保股 湖南省民政厅 30036 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8001 社保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0137 常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310001 社保股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30438 常宁市医疗保障局 312001 社保股 湖南省医疗保障厅 307

按照执

行的省

按照执行的省级单位名称

级单位

代码39 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34001 社保股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50640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 503001 农业农村股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5841 常宁市水利局 506001 农业农村股 湖南省水利厅 25242 常宁市乡村振兴局 520001 农业农村股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254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国防科技工业局)44 常宁市应急管理局 608001 企业股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36945 常宁市商务和粮食局 705001 外经股 湖南省商务厅 40046 常宁市发展与改革局 401001 经建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7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4001 经建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448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403001 经建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9 常宁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402001 资环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350 常宁市林业局 449001 资环股 湖南省林业局 25151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43001 经建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2 常宁市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 111001 资产管理股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153 常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金融股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58附件3:

常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审批流程

1. 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有政府购买服务需求的单位在部门预算编报时提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2. 人大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3. 购买主体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批后,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4. 购买主体到财政部门各专业股室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5. 购买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跟踪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6.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以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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