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7 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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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CNDR—2025—01009

常政办发〔 2025 〕 14 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1 月 10 日

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 2024 〕 7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宁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和渣土等五类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 “ 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 ” 原则,实施统筹协调、属地负责、分类处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统筹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工作,牵头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指导、监督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市渣土事务中心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乡镇农村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建设。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运输及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推进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选址审查、用地审批;参与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执法。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上牌年检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指导及监督村(社区)、小区设立专门建筑垃圾堆放点,协调组织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特许经营企业处置场。

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

第七条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单位深入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加强源头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

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减量化目标和措施,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限额排放标准,降低材料损耗,按要求应用再生产品。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应用要求,将建筑垃圾纳入文明施工内容。

第八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备案后,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报送备案管理部门。

处理方案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等内容。

第九条排放城市建筑垃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申请条件如下: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

(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处置核准(产生)文件应载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运输时间和路线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通行规定统筹划定。

因抢险、救灾等情形需要排放城市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有关规定处理,在险情、灾情消除后 24 小时书面报告垃圾处置核准部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划定城市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和排放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落实下列要求:

(一)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

(二)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处理方案备案信息和处置核准(产生)信息;

(三)施工现场应覆盖建筑垃圾、硬化出口道路和设置车辆冲洗等防污配套设施;

(四)施工现场应按相关规定在出口安装视频监控、计量等设备,并接入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分类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暂时贮存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并承担运输、处置等费用。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置建筑拉圾暂时贮存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位),建筑垃圾投放至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设置的暂时贮存点。

建筑垃圾暂时贮存点的设置单位应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推广新能源车辆参与运输。

第十四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

(三)健全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承运城市建筑垃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时间和路线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撒漏,不得超载超限;

(二)保持车辆行驶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

(三)保持车辆外型完好,车容整洁,标识、号牌清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消纳和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处置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住建局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与运营,鼓励处置企业按照特许经营模式建设大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特许经营企业,将依法依规处理,并采取临时措施,以满足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需求。

第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填埋、堆填和转运调配、资源化处置的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申请条件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证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在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由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的特许经营企业就地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和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处置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废弃物;

(二)建立管理台账,实施信息化管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将信息实时传输至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渠道等;

(四)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环境保护要求,杜绝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下列要求分类处置利用城市建筑垃圾:

(一)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二)工程渣土和干化、无害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含自来水厂污泥)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等;

(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的尾渣,符合焚烧处理要求的可燃轻物质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其余的进入合法填埋处置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单位推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道(公)路路基或垫(基)层及沥青面层、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优先应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混凝土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除外)。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情况应纳入工程项目概决算、竣工验收和财政统一结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优先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升级完善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将建筑垃圾工地、处理场所、运输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按照职责向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产生、运输和处置的联单信息应匹配。

第二十六条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建立城市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农村建筑垃圾日常监管。

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主体信用管理,依法认定发布建设、施工、监理、运输、处置等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1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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