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湘新管发 〔 2023 〕 8 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印发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促进
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的通知
各园区 、 区市 , 岳阳湘阴 、 湘潭九华片区 , 新区各部门 ( 单位 )、 国有公司 , 各街道 ( 镇 ), 有关单位 :
现将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促进
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湖南湘江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 打造以湖南金融中心为核心增长点的现代金融生态 , 更大力度集聚优质金融资源 , 根据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湘政办发 〔 2021 〕 39 号 )《 湖南省金融服务 “ 三高四新 ” 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 湘政办发〔 2021 〕 11 号 )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新区实际 , 制定本政策 。
一 、 打造良好金融生态
( 一 ) 优化金融政策环境 。 坚持服务导向 , 提升政策支持精准度 , 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新区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
( 二 ) 加强金融创新激励 。 鼓励新区入驻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与服务创新 , 积极承接国家层面各项金融试点 , 对在金融科技 、 普惠金融 、 绿色金融 、 科技金融等方面创新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三 )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 。 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 , 打造优质金融人才集聚高地 , 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新区入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落户 、 购房 、 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
( 四 ) 深化行业联动合作 。 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对接 ,发挥金融行业协会集聚行业资源的积极作用 , 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 、 承接国家金融改革试点 、 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行业协会等 , 给予一定奖励 。
( 五 ) 扩大金融品牌影响 。 支持在新区举办有影响力的金融论坛 、 峰会等活动 , 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 , 进一步提升湖南金融中心影响力 。 对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并实际发生的活动 , 每家机构每年给予活动费用 50% 且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 。
二 、 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总部
发展壮大金融机构总部经济 , 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集聚 , 提升新区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
( 六 )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湖南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 , 实收资本在 10 亿元 ( 含 ) 以上的 , 按实收资本的 3% 给予落户奖励 , 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 实收资本在 5 亿元( 含 ) -10 亿元的 , 按实收资本的 2.5% 给予落户奖励 ; 实收资本在 2 亿元 ( 含 ) -5 亿元的 , 按实收资本的 2% 给予落户奖励 ; 实收资本在 5000 万元 ( 含 ) -2 亿元的 , 奖励200 万元 。 落户奖励资金自新设立或新迁入年度起 , 分 2 年每年按照 50% 的比例兑现 。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湖南金融中心的金融控股公司 , 实收资本在 50 亿元 ( 含 ) 以上的 , 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 享受政策的金融控股公司须有 2 家控股或实际控股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在湖南金融中心 。
( 七 )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 , 按 1800 元 / 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 奖励总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 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 , 每年按实付租金的 50% 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租房奖励 , 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 。
三 、 鼓励发展金融分支机构
支持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 优化布局 , 助力新区金融业全域一体化发展 。 鼓励金融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设立区域性总部 , 在新区科技资源集聚区设立科技支行 ( 支公司 ) 等 , 积极服务新区科技创新 。
( 八 )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湖南金融中心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400 万元落户奖励 , 其他金融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50 万元落户奖励 。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新区的银行二级分支机构给予 100 万元落户奖励 , 其他金融二级分支机构给予 75 万元落户奖励 。注册在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仅限一家机构享受落户奖励 。
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管理的金融分支机构 , 按上述标准的 50% 执行 。
( 九 )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金融分支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 , 一级分支机构 、 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按1300 元 / 平方米 、 900 元 / 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 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 1000 万元 、 500 万元 ; 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 , 每年按实付租金的 50% 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租房奖励 , 一级分支机构 、 二级分支机构每年租房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 、 100 万元 。 商事登记和实际办公在新区范围内 、 湖南金融中心外的金融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的 50% 执行 。
四 、 规范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
规范稳健发展地方金融机构 , 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服务机构引进 , 构建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金融生态体系 。
( 十 )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湖南金融中心的地方金融机构给予 100 万元落户奖励 。
( 十一 )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地方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 , 按 900 元 / 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 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 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 , 每年按实付租金的 50% 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租房奖励 , 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商事登记和实际办公在新区范围内 、 湖南金融中心外的地方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按上述标准的 50% 执行 。
五 、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 十二 ) 引导新区范围内金融机构总部和地方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 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水平 。 金融机构总部和地方金融机构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增注册资本的 , 当年实缴资本增加 50 亿元 ( 含 ) 以上的 , 奖励 500 万元 ; 增加 50 亿元以下 、 30 亿元 ( 含 ) 以上的 , 奖励 300 万元 ; 增加 30 亿元以下 、 10 亿元 ( 含 ) 以上的 , 奖励 100 万元 。
( 十三 ) 助推各类机构持续向好发展 ,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 , 自在新区商事登记次年起 , 连续 3 年分别按其完整年度地方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50% 、 40% 、 30% 给予奖励 。
六 、 促进金融人才加速集聚
( 十四 )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招才引智 ,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新区的金融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的人才给予奖励 。 自机构在新区商事登记之日起 5 个完整年度内 , 对不超过员工总数10% 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按其申报年度个人形成地方贡献的 80% 予以奖励 ,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 十五 ) 对已落户并享受完新区人才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 , 年度贡献同比增长 1000 万元以上 , 且增速超过 10% 的 ,该年度对入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 按其申报年度个人形成地方贡献的 80% 予以奖励 ,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
七 、 其他事项
( 十六 ) 金融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先租后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 在申请购房奖励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奖励 。 在政策有效期内因发展壮大新增办公面积可按原有标准的 50% 执行 , 但累计不突破相应条款奖励总额上限 。
( 十七 ) 政策有效期内机构升格的 , 补足落户奖励差额 。未满足下辖 2 家二级分支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 , 参照二级分支机构奖励标准执行 。 营业范围仅限全省的金融机构总部 ,以及注册资本未达到落户奖励申报标准的金融机构总部 , 参照一级分支机构奖励标准执行 。
( 十八 )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入驻机构原则上应在新区经营 10 年以上 , 否则全额退回所有奖励资金 ; 提前迁离新区后再回迁的 , 3 年内不得申请本政策 。 恶意套取政策资金的 ,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 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 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 各类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 、 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 不得享受本政策所提各项奖励资金和扶持措施 。
( 十九 ) 本政策与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就低 ” 原则不重复支持 ; 享受 “ 一事一议 ” 政策的 ,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
( 二十 )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 5 年 。《 长沙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业发展实施办法 》( 长高新管发 〔 2020 〕25 号 ) 同时废止 。 在政策过渡期内入驻湖南金融中心的适用机构参照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 《 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 试行 )》( 湘新管发 〔 2020 〕 9 号 ) 标准执行 。
( 二十一 ) 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 , 以本文件为准 。
附件 : 1. 名词解释
2. 申报细则附件 1
名词解释
1. 本政策所称湘江新区范围仅含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 。其中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 ; 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 、白马街道 、 雷锋街道 、 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
2. 湖南金融中心是指东至湘江西岸 、 西临银杉路 、 南抵潇湘北路与溁银路交汇处 、 北至北二环的 6.8 平方公里区域 。
3.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 , 包括金融机构总部 、 金融控股公司 、 金融分支机构以及地方金融机构 。
4.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总部 , 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 、 信托公司 、 金融租赁公司 、 财务公司 、 消费金融公司 、 汽车金融公司 、 理财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证券公司 、 证券资产管理公司 、 期货公司 、 保险公司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全国性保险中介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 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 、 处置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 。
5. 本政策所称金融控股公司 , 是指根据 《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 国发 〔 2020 〕 12 号 ) 及相关文件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依法设立的 ,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 , 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 、 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6. 本政策所称金融分支机构包括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二级分支机构 。 其中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湖南省级分行或分公司 ( 省内仅此一家 , 需下辖2 家二级分支机构 );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一级分支机构的市级分 ( 支 ) 公司或营业部 。
7.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机构 , 是指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 、 融资担保公司 、 区域性股权市场 、 典当行 、 融资租赁公司 、 商业保理公司 、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 。
8. 本政策所称配套服务机构 , 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合法资质的金融行业协会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资信评级公司等机构 。
9. 本政策所指的 “ 新设立 ” 机构 、“ 新迁入 ” 机构 , 是指在政策有效期内 , 完成商事登记并实际办公的金融及配套服务机构 。
10. 本政策所指的员工总人数原则上指公司参保总人数 ,享受人才奖励人数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予以核定 。
11. 本政策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为公司副总经理级 ( 含 ) 以上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为公司核心岗位人员 。 具体人员名单由机构自主认定和申报 。
12. 本政策所称政策过渡期 , 是指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 试行 )》( 湘新管发 〔 2020 〕 9 号 ) 到期后次日至本政策正式施行前 。
附件 2
申报细则
一 、 申报材料和时间
( 一 ) 共性必备资料
1. 《 湖南湘江新区金融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 》( 双面打印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详见附件 2-1 );
2. 关于申请湖南湘江新区金融扶持奖励的报告 ( 主要内容包括 : 机构简介 、 申请奖励类型 、 金额 、 依据 、 联系方式等 , 详见附件 2-2 );
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湘江新区税务事项登记书 ;
4.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 省司法厅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
5.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6. 承诺函 。
( 二 ) 单项奖励所需材料 ( 按申请项目和时间要求提供 )
1. 金融创新奖
申请材料 : 在承接国家各项金融试点 、 产品与服务创新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相关佐证材料 。
申请时间 : 每年 12 月 。
2. 行业联动奖
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 、 承接金融试点 、 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相关佐证材料 。
申请时间 : 每年 12 月 。
3. 活动补贴
申请材料 : 经新区认可的有关证明文件 ; 活动方案 、 现场图片 、 新闻报道等 ; 活动费用佐证资料 ( 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
申请时间 : 活动结束后申请一次性兑现 。
4. 落户奖励
申请材料 : 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实缴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 其他机构提供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 购房或租房合同 。
申请时间 : 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正式开业后即可申请 。
5. 办公奖励
( 1 ) 购买办公用房奖励
申请材料 : 购房合同复印件 ; 购房发票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 产权证 ; 购房款流水 。
申请时间 : 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开业运营后次月起即可申请 。
( 2 ) 租房奖励
申请材料 :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房租发票复印件 ; 租房款银行流水 。
申请时间 : 入驻湖南湘江新区完成商事登记且满 1 个租赁年度后次月起即可申请上年度的房租补贴 。
6. 经营奖励
申请材料 : 核算本年度与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 入库时间 ) 的完税证明 。
申请时间 : 申报年度税款入库且完成汇算清缴后次月即可申报 。
7. 增资奖励
申请材料 : 增资后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增资款打款证明 ( 银行流水 )。
申请时间 : 完成监管部门注册资本变更审批备案后即可申请 。
8. 人才奖励
申请材料 : 全部员工社保缴纳登记表或实发工资证明等佐证资料 ; 加盖单位公章的个税奖励情况汇总表 ( 详见附件2-3 ); 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 已入驻机构申请人才奖励还需提供近 2 年企业完税凭证和申请人员任职文件 )。
申请时间 : 入驻湖南湘江新区完成商事登记后每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一次 , 申报年度税款入库且完成汇算清缴后次月即可申报 。
以上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 , 均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
二 、 审批流程
( 一 ) 申报 。 申报单位每月 1-10 日向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 , 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 则受理 ; 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 , 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性告知 , 并退还申报材料 。
( 二 ) 联合会审 。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新区财政金融局组织新区政法工作部 、 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 审计局进行联合会审 。 需到现场核实情况的 , 会前组织到现场核实 。 若符合政策要求的 , 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联合会审结果提请管委会审定 ; 若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 由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向企业说明情况 , 并退还申报材料 。
( 三 ) 公示和拨付 。 将奖励金额审定结果在新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 。 公示 5 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 , 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
三 、 政策咨询
湖南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731 —89923282
联系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景观道 188 号湘江基金小镇 1 栋 101 。
附件 2-1
湖南湘江新区金融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
附件 2-2
关于申请湖南湘江新区金融扶持奖励的报告
( 参考版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
我司 ××××××××××××××××××××××( 企业简介 ), 我司已于 202× 年 × 月 × 日入驻湖南湘江新区 。
根据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第 × 条 , 对入驻湖南湘江新区的金融及配套服务机构给予 ×××× 奖励 。 目前 , 我司已达到 ××× 要求 ( 说明申请内容及申请周期 ), 特向新区申请 ×××× 奖励 , 奖励金额×× 万元 ( 计算方式 : ××××××××××××××× )。
附件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 企业名称 )
20×× 年 × 月 × 日附件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