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湘新管发 〔 2023 〕 5 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印发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推进
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 的通知
各园区 、 区市 , 岳阳湘阴 、 湘潭九华片区 , 新区各部门 ( 单位 )、 国有公司 , 各街道 ( 镇 ), 有关单位 :
现将 《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 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
关于湖南湘江新区 ( 长沙高新区 ) 推进
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落实 “ 三高四新 ” 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 , 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 ,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引导原创性科技攻关 , 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前沿科技创新高地 ,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 助力湖南湘江新区 ( 以下简称新区 ) 高质量发展 , 结合新区实际 , 制定本政策 。
一 、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 [ 其中第 ( 二 ) ( 三 ) ( 四 )( 八 ) 条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 、 托管区和统筹区 , 其他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和托管区 ] 的高校 、 科研院所 、 企业 、创新创业平台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
二 、 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 一 )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对拥有市级 ( 含 ) 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 , 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 10% , 给予总额不超过50 万元支持 。
( 二 ) 支持企业承担重大项目与关键技术攻关
1. 支持承担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 。 经新区推荐或备案 , 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且要求财政全额补助在 500 万元( 含 ) 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 ( 限无偿支持项目 ),且在新区成功转化的 , 按照项目国家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 5% 进行配套 , 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万元 。
2. 对新区本级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 “ 揭榜挂帅 ” 项目 , 当年按实际到位项目资金不超过 25% 给予支持 , 单个项目不超过 400 万元 。 对同一项目 , 配套资金与新区本级立项后不重复支持 。
( 三 ) 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 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 主要完成单位 ), 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 、 二等奖的 , 分别一次性支持100 万元 、 20 万元 ; 当年新获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 二等奖的 , 分别一次性支持 10 万元 、5 万元 。
三 、 支持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 四 ) 鼓励优秀知识产权创造和运营 。 对获得当年度中国专利金奖 、 中国专利银奖 、 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 , 分别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 、 20 万元 、 10 万元 ; 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取得较显著的转化运用成效的 , 采取事后补助专项经费支持 。
( 五 ) 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给予 50 万元支持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 、 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 分别给予 30万元 、 20 万元支持 。
2. 对新区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 服务新区高校 、 科研院所 、 企业且当年累计完成服务金额在 100 万元 ( 含 ) 以上的 , 给予每家 10 万元支持 。
3. 对经向新区报备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 服务新区内高校 、 科研院所 、 企业 , 当年累计完成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到 2 亿元 ( 含 ), 给予 2 万元支持 , 每递增 1 亿元 , 增加 1 万元支持 , 单一机构支持不超过 10 万元 。
( 六 ) 支持开展高水平产学研合作
1. 对新区内法人主体 ( 高校 、 科研院所 、 企业 ) 间开展技术开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许可合作的 , 按当年累计的实际到账资金总额 , 给予新区内买方 ( 委托方 ) 2% 支持 、 卖方( 受托方 ) 1% 支持 , 单个主体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 。
2.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 、 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新区实现产业化 , 其技术合同认定经登记备案且技术合同交易额 50万元 ( 含 ) 以上的 , 按照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 2% 支持新区实施企业 , 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
( 七 ) 推动高校 、 科研院所 、 企业资源开放共享 。 对高校 、科研院所 、 企业等开放的省级及以上平台 , 按对校 ( 企 ) 外年度服务总额 5% 予以支持 , 单个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对高校 、 科研院所依据 《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 开展专利许可工作 , 签订 《 专利开放许可合同 》, 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登记的 , 按开放许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给予 5000 元 /件的支持 , 单一主体支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四 、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 八 ) 鼓励创建国家级 、 省级创新平台
1. 国家实验室 、 大科学装置 、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 采取“ 一事一议 ” 的方式给予支持 。
2. 国家级 、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 分别一次性支持 100 万元 、 50 万元 ; 国家级 、 省级创新平台 ( 工程研究中心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企业技术中心 、 重点实验室 、 工程实验室 、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 ), 分别一次性支持 60 万元 、 20 万元 。
( 九 ) 大力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 、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 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 通过省科技厅备案 , 连续三年每年支持 100 万元 。 对联合国内外著名高校 、 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性 、 前沿性研究的 , 可采取 “ 一事一议 ” 方式加大资金支持 , 主要用于人才引进 、 研发设备购置等方面 。
( 十 ) 加快孵化器 ( 众创空间 ) 等双创基地提质增效
1.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 , 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 ;对当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 , 一次性支持 30 万元 。 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 A 类孵化器 、 众创空间 , 一次性支持 10 万元 ; 评定为省级 A 类孵化器 、 众创空间 , 一次性支持 5 万元 。
2. 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 含重新认定 ) 5 家 ( 含 ) 以上的 , 按 1 万元 / 家给予孵化器支持 , 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 对新增主板 、 中小板 、 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 , 按 10 万元 /家给予孵化器支持 , 单个孵化器每年支持不超过 30 万元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 按 5 万元 / 家给予孵化器支持 。
3. 对孵化器用于培育孵化企业所产生的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每达到 50 万元 , 给予 7 万元支持 ; 对在孵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每达到 100 万元 , 给予孵化器 5 万元支持 ; 对新引进新区外科技企业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 300 万元 ( 含 ) 以上的 , 给予孵化器和企业一次性各 30 万元支持 。
五 、 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 十一 )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 一次性支持 10 万元 。 重新认定的 , 一次性支持 5 万元 。
六 、 支持引进培养科技人才
( 十二 )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 。 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 、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从事科研创新 、 成果转化 、 科技创业 、 投融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新区创新创业的 , 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计划 , 并按新区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 加快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 聚集国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支持用人单位 、 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各类人才 , 按新区相关政策给予引才奖励 。
( 十三 ) 支持企业培养科技人才 。 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企业 , 分别一次性支持100 万元 、 60 万元 ; 对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 一次性支持 100 万元 。
七 、 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 十四 ) 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 促进金融机构聚集发展 , 成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 对优质企业倾斜信贷资源 ,经新区认定的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的 , 可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 支持引导优质企业走向资本市场 , 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及创新服务 。
八 、 其他事项
( 十五 ) 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 就高不就低 ” 原则不重复支持 ; 享受 “ 一事一议 ” 政策的 , 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
( 十六 ) 新区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 ; 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 、 白马街道 、 雷锋街道 、 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 统筹区包括宁乡经开区 、 望城经开区 、 宁乡高新区 、 湘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宁乡和望城其他区域以及岳阳湘阴片区 、 湘潭九华片区 。
( 十七 )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 3 年 , 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 , 以本文件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