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北京市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京退役军人局发〔2021〕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8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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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退役军人局发〔202133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科委(中关村分园管委会)、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委、商务局、税务局,北京海关各隶属海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精神,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实现稳定就业、投身“双创”实践,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普惠基础上优待,加速由军事人力资源向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者、生力军转化,现就促进北京市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扶持政策,保障退役军人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普惠基础上优待

(一)用好用足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在3年内每户每年按20%的最高上浮幅度顶格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50%的最高上浮幅度顶格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可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可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落实国家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三)本市退役军人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

(四)本市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首次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本市用人单位招用由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退役士兵自主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招用本市其他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可随所招用人员一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二、拓宽就业渠道,帮扶退役军人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

(六)各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协调,发挥好共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七)本市各开发区要结合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发挥产业和企业集聚优势,争取在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

(八)各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九)各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产业、企业集聚优势,面向退役军人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岗位信息和就业数据共享渠道,统筹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中国开发区网和本市退役军人就业招聘服务等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岗位信息。

(十)进一步推进开发区基层岗位供给,做好规划与自然资源等系统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招录安置工作。

三、优化创业环境,调动各方力量打造首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品牌

(十一)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优惠或免费提供退役军人场地,设置退役军人专区。被评定为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十二)鼓励退役军人面向开发区产业升级,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超高清视频、5GVR等技术应用,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创新创业企业培育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孵化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十三)各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帮助退役军人加强资源对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

(十四)持续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加大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宣传推介和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军民融合项目供给库,加强与部队需求衔接,助力拓展市场空间。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活动平台,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案例的宣传。积极营造更加适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环境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和巩固退役军人人才观,打造首都军创品牌。

四、做好服务管理,加快支持培育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企业健康发展

(十五)充分发挥开发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十六)鼓励开发区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简化相关核准手续。海关在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海关备案手续中,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十七)各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信用培育。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高信用等级管理的,应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十八)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开发区相关制度及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实施意见所称开发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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