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讷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0 月27 日
讷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预测预报组 2.5 督导考核组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2 指挥与协调 4.3 应急监测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公开 4.6 信息报告 4.7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8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制度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7.5 预案实施 7.6 预案解释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减少 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程度、强化公众健康防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对《讷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补充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修订,形成本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3〕37 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 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 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大气 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 年修订)、《齐齐哈尔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讷河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依据《环境空气质 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 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 气污染。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 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 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 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 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 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 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成,共同构成讷河市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对相 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重点企业停限产名录,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 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 急指挥部办公室。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 置、供热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预案(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安全监管、生态环境、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住建专家)评审后,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副市长担 任,副指挥长由讷河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 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讷河生态环境局、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 水务局、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 件。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讷河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讷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贯 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 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 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 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 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 技术指导;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预测预报组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指标进行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 作。
2.5 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乡镇政府和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现状分析 讷河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指挥部,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 会商 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采暖 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 次,专家组参与会 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 日均值按连续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根据不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 护提示性信息,当预测AQI 日均值>200 持续1 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 发布。
黄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2 天(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3 天(72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 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4 天(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2 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 日均值达 到500。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政府应提前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 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 预测未来24 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 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与方式。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应急管控情况,进 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对相关乡镇提出预警要求,达到全市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市预警信息。各乡镇接到区域预警时,4 小时之内启动本地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 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预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报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升级或 降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 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 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 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 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
(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 小时以上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现 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污染源管控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预警,是否解除预警 的决定向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
全市预警解除信息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2.3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预警措施包括: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24 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
4.1.2 应急响应启动 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可以按照实时监测的AQI 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出现或减少持续时 间。
4.2 指挥与协调 各乡镇制定详尽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响应。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态 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当启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与协调。
4.3 应急监测 讷河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根据本应急预案中职责开展监测。 4.4 响应措施 市政府根据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和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应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 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臭氧等特殊气候或原因引 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采取 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 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 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4.4.1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 4.4.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4.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 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4.4.2 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 4.4.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4.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 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4.4.3 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 4.4.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4.4.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6)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4.4.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 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Ⅳ排放标准以下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Ⅳ排放标准以上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 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8)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4.4.4 补充说明 强制性措施中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 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 中断周期超过24 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 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 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 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自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 性。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供热等大气污染物 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进入全市应急响应状态时,全市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 示、机动车限行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按照实际空气 污染状况执行。
需提前采取应急响应的,公众防护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分开执行。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 现场检查,严格执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本地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 入城区的,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 严格管理。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生态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 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 行)除外。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4.5 信息公开 大气重污染发生时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 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 施建议等。
4.6 信息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 小时内上报,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 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等情况;续报应当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日定时上 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 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7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 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4.8 应急终止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 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解除即应急终止。应 急终止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应急终止指令。各乡镇、各有关 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10 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 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 应急总结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 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 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于每年5 月份组织 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 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 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 性,评估结果应在5 月底前函告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20 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 训。
6.2 经费保障
市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 工作资金,列入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6.3 物资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管理职能部门 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 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 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立并逐步完善讷 河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 和联络员,并保持24 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 信息通畅。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 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 护常识宣教。
6.7 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 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市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 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 规范有序进行。
7.3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 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 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 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授权齐齐哈尔市讷河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讷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文件解读地址:http://www.nehe.gov.cn/zfxxgk/zc_view.jsp?id=14967&lanmuid=2&classify =0附件: 讷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原文件下载: 讷政办规〔2021〕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讷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0 月27 日
讷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预测预报组 2.5 督导考核组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2 指挥与协调 4.3 应急监测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公开 4.6 信息报告 4.7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8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制度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7.5 预案实施 7.6 预案解释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减少 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程度、强化公众健康防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对《讷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补充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修订,形成本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3〕37 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 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 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大气 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 年修订)、《齐齐哈尔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讷河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 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 气污染。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 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 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 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 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 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 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成,共同构成讷河市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对相 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重点企业停限产名录,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 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 急指挥部办公室。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 置、供热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预案(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安全监管、生态环境、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住建专家)评审后,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副市长担 任,副指挥长由讷河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 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讷河生态环境局、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 水务局、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 件。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讷河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讷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贯 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 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 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 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 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 技术指导;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预测预报组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指标进行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 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 作。
2.5 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乡镇政府和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现状分析 讷河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指挥部,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 会商 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采暖 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 次,专家组参与会 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 日均值按连续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根据不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当预测AQI 日均值>200 持续1 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 发布。
黄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2 天(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3 天(72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 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4 天(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2 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 日均值达 到500。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政府应提前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 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 预测未来24 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 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与方式。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应急管控情况,进 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 部,并对相关乡镇提出预警要求,达到全市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市预警信息。各乡镇接到区域预警时,4 小时之内启动本地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 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预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报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升级或 降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 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 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 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 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
(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 小时以上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现 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污染源管控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预警,是否解除预警 的决定向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
全市预警解除信息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2.3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预警措施包括: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24 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
4.1.2 应急响应启动 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可以按照实时监测的AQI 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出现或减少持续时 间。
4.2 指挥与协调 各乡镇制定详尽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响应。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态 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当启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与协调。
4.3 应急监测 讷河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根据本应急预案中职责开展监测。 4.4 响应措施 市政府根据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和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应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 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臭氧等特殊气候或原因引 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采取 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 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 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4.4.1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 4.4.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4.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 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4.4.2 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 4.4.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4.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 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4.4.3 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 4.4.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4.4.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6)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4.4.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 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Ⅳ排放标准以下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Ⅳ排放标准以上标准机动车 (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 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8)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4.4.4 补充说明 强制性措施中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 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 中断周期超过24 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 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 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 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自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 性。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供热等大气污染物 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进入全市应急响应状态时,全市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按照实际空气 污染状况执行。
需提前采取应急响应的,公众防护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分开执行。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 现场检查,严格执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本地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 入城区的,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 严格管理。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生态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 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 行)除外。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4.5 信息公开 大气重污染发生时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 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 施建议等。
4.6 信息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 小时内上报,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 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等情况;续报应当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日定时上 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 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7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 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4.8 应急终止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 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解除即应急终止。应 急终止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应急终止指令。各乡镇、各有关 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10 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 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 应急总结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 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于每年5 月份组织 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 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 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 性,评估结果应在5 月底前函告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20 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 训。
6.2 经费保障 市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 工作资金,列入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6.3 物资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管理职能部门 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 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 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立并逐步完善讷 河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 和联络员,并保持24 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 信息通畅。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 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 护常识宣教。
6.7 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 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市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 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 规范有序进行。
7.3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 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 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 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授权齐齐哈尔市讷河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讷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文件解读地址:http://www.nehe.gov.cn/zfxxgk/zc_view.jsp?id=14967&lanmuid=2&classify =0附件: 讷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原文件下载: 讷政办规〔2021〕3 号

